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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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作者:丰西玲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08期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国有企业的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也在不断进行中,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的税收问题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

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税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国有企业改制背景进行了简单阐述,并且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财政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对策,以期望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建改制;税收问题国家深化改革预算的趋势日趋明显,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税收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复杂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工作给传统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因为各种利益关系将在改革后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者是个人股东的这种改制形式在会计核算时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记录,并据此要求进行相应账户的调整。

另一种改制的方式是将净资产全部折算为新公司的国有股份,同时还要吸收其他投资者组建公司制企业。

如何使得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后,适应税收改革的大环境,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背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2014年以来,国务院和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税收法律文件。

近年来,综合利用改革试验工作积累了很多改革经验和成功案例。

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三年国有企业改制各项关键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9月27日,北京召开了举行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动员会议。

可以说,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是一系列权益、资产的调整和重组,企业改制已经从点到面全面展开,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明显加速和深化的趋势。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财税问题分析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财税问题分析
享平 台 , 打 破信息 孤 岛 瓶 颈 。提升 平 台运 营 水平 , 提 高 影 响 力 和知名 度 , 增 强 对 大 宗 商 品 的控 制 力 和 话 语 权 。
业化 电子商务 服 务商 , 为 中小 商务 企 业 提 供平 台研 发 、 信 息
处理 、 数 据 控 管 和 软 件 运 营 等 外 包 服 务 。鼓 励 全 区 工 业 企 业 搭 建 以产 业 链 为 基 础 、 以 供 应 链 管 理 为 重 点 的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实 现采 购 、 生产 、 销 售全 流程 电子商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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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 对接 , 鼓 励各 经 营主体 间通 过 交叉 持 股 、 互 派 人 员 等 形 式
的有 效衔 接 。二是 有效 降低 全 社 会库 存 比率 。对 工 业企 业 在加 快 资本周 转 、 降低 物 流成 本 、 消 除 库存 优 化 产 品 流程 等 方 面制 定出 台有针 对性 的实施 意见 和具 体方案 , 提 高企业 物 流 的社会 化 、 专业 化 、 集约化、 现代 化 水 平 , 逐 年 降 低全 社 会
经 营 管 理
国企 改制过程 中的财税 问题分析
房 崇 鹏
( 山东海 洋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山东 济南 2 5 0 1 0 1 )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甄小芳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20年第05期摘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国企改制成为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在改制的同时,也暴露许多问题,其中税收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在分析国企改制税收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企改制; 税收问题; 税收政策实践结果表明,国企改制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致使其在改制過程中出现诸多的问题,税收问题是最突出的问题。

因此,对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其意义十分重大。

一、国企改制暴露出的税收问题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国企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税收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税制问题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实施的税制为复合税制,其组成部分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但这种复合税制并不健全,容易导致流转税或增值税的比例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政策问题我国现行的纳税优惠政策规范性不强,为市场经济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这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税务问题税务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面对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企业发展历史较长,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其中资产负债、应收账款等问题突出。

此外,会计人员工作素质低下,没有及时对企业税收模式进行优化,使国企的税务负担日益加重。

(四)旧税无人清缴在改制之前,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所需的资金都由国家财政支持。

故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导致企业出现了严重的亏损情况,企业只能通过借款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其负债比率呈现出连年增加的趋势,同时其所欠缴的税费也不断累积,其金额十分巨大。

据了解得知,企业改制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新企业取代了老企业,而新企业在继承老企业资产的同时,并不希望继承负债和税款,故在成立后,通常不会考虑偿还负债和缴纳税费,并且老企业的负债和代缴税费不会在会计科目上体现。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一、所得税问题(一)整体变更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国企改制中的涉税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涉税问题

股权重组作为重组业务的一种类型,往往伴随着企业控制主体的变更,它通常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和受让、增资扩股、减资或股票回购等。

其中,在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与分割及内部管理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程序繁琐,但其自始至终是对以财产物资的价值管理为主线,对资产和股权进行全方位的重新整合。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在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大量繁杂的工作是通过财务管理活动来实施的。

从企业改组的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企业财产清查、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东权益确定等,都是根据原始的、大量详细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的。

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完成企业股权重组后,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在事前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加以了规范。

确定经营成果,进行收益分配,及确定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都是依托于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对象。

财务管理部门对整个公司运作活动的价值管理,把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为协调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了联系的纽带。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主要根据净资产的受让方的不同分为将净资产评估作价后全部转让给企业的内部员工或其他外部投资者;或是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投入改制后的新公司,吸收其他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或是二者的组合形式。

1、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在此种改制形式中,在会计核算上,必须以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记录。

国企改制时一般出现评估增值,在确定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首先计算评估增值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作正确的处理。

但通常对此项收益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不立即征收,与此对应,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暂时不得扣除。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19-04-30T16:56:58.2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作者:刘军1,2[导读] 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2.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1100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首先对国企改革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税收政策;税收问题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放大国有企业的资本功能,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的税收问题也在日益凸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确保新税收机制得以在国有企业中顺利开展。

一、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企业税源控管的难度增加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权合作制等形式时,投资主体以及法人变更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情况使得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出现了多个合并一个以及一个分派出多个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对纳税的主体、地点、方式等造成直接的影响,使得税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多个纳税方进行管控,不仅增加了税源控管的难度,还促使税收的成本急剧升高。

(二)无人清缴旧税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内部亏损现象严重,资产负债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因素就会使得部分国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

企业改制中税务问题汇总

企业改制中税务问题汇总

企业改制中税务问题总汇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pdf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pdf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编者按:大型企业集团改制重组是一系列股权、资产、产权调整的过程,从税收上看,一般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税务风险高企。

本文华税从三大方面12个具体事项,简析央企改制重组涉税风险与应对。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就税收优惠支持提出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在整个改制重组中,税务问题还有很多,整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改制前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改制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三是改制后面临的潜在税务问题。

上述问题都需要公司制改制中通盘考虑,做好规划和应对。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已经失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doc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doc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1.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改制重组是指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和实现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产品线等方面的重新调整和优化。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税负优化、资产重组、财务结构规划等方面,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就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讨论。

在进行改制重组时,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税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重组带来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时,涉及到资产评估、账务处理、过户手续等环节,这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产评估不准确、账务处理不规范、过户手续不完善等问题,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2)组织结构调整带来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整体转让、股权分置改革、融资安排等操作,这些操作可能会触发税务监管部门的关注,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针对改制重组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可以通过税收规划来规避和减少税务风险,实现税收优化和合规运作。

税收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重组的税收规划。

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可以通过合理评估资产价值、优化资产过户手续、规避资产过户税等方式,减少资产重组带来的税收风险。

(3)财务结构调整的税收规划。

企业在进行财务结构调整时,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资本金增减、优化利润留存、合理安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减少财务结构调整带来的税收风险。

(1)通过合理安排资产交易的时间,实现资产价值增值和资产过户税的优化。

(2)通过合理安排公司股权的变动,实现股权转让利得和个人所得税的优化。

(4)通过合理安排资本金结构,实现资本金增减和资本金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优化。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合理避税和降低税收负担,实现税收优化和财务效益最大化。

4. 改制重组的税务合规在进行改制重组时,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持税务合规,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和罚款。

税务合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遵守资产过户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规定,确保资产重组、组织结构调整、财务结构调整的合规性。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务问题(讲义)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务问题(讲义)
2、一般重组
(1)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复,对于已在2007年底前购买国产设备的纳税人,仍然属于可以抵免的范围,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若纳税人已经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在5年内发生出租、转让的,仍要按照规定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ﻫ(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ﻫ(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也是一笔不可忽视的成本。

在改制重组中,合理规划和处理税收问题,对于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和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制重组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面临亏损和盈利两种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企业所得税。

对于亏损企业,可以考虑暂停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税收优惠。

对于盈利企业,则需要合理利用各项扣除和减免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其次是资产重估对税收的影响。

在改制重组中,资产重估是常见的操作,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和计提资产的价值,这将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资产重估产生的增值可能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在进行资产重估前,企业需要提前考虑和规划所得税问题,避免因为税负增加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再次是企业转让所得税问题。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可能涉及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行为,这将产生企业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

在进行转让交易前,企业需要对企业转让所得税进行预估,并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针对以上税收问题,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加强税务合规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政策和流程,加强财务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通过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合理规划和处理税收问题,降低企业税负。

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各项扣除和减免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可以主动了解和申请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负。

加强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设立子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式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税负。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税收问题是改制重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制重组的过程涉及到许多不同的税收问题,例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篇文章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重组企业必须要面对的一项税收问题。

对于进行股权并购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对被收购方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另一个是税收筹划。

在调整被收购方的财务数据时,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资产折旧率和增加折旧费用等方式来降低所得税负担。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卖出不必要的资产等方式来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另一个方面,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不同区域之间的税收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轻的区域,从而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二、增值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也是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

在重组企业的过程中,公司可能需要购买大量的设备、材料和其他商品和服务,这些物资可能会产生增值税税负。

因此,企业需要仔细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负担。

公司可以通过优化供应链,减少不必要的中间商,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查询并利用有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增值税税负。

同时,加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列,能够享受增值税抵扣,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具有显著的缓解效果。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针对企业在城市经营所得所征收的一项税费。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根据其企业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进行规划和决策。

企业需要仔细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并根据自身的财务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税收方案。

四、税务规划进行改制重组时,税务规划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降低税负,企业需要在税务政策的允许范围内进行税务规划。

在实施税务规划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出正确的税务政策,从而保证税务规划的效果。

国企“混改”越深入,税务问题越复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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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企“混改”越深入,税务问题越复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渐入高潮,业内专家提醒
混改越深入,税务问题越复杂
9月14日中石化千亿大单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起航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渐入高潮,多家央企、地方国企纷纷推出改制方案。

记者采访发现,混改初期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简单,但是业内专家预计,随着改革的深入,混改将面临越来越复杂的税务问题,完善混改涉及的税收政策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看:税务问题相对简单
自2014年2月19日中石化宣布油品销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以来,历经几个月的竞标与谈判,撩拨市场神经已久的中石化销售业务引资名单终于在9月14日发布,包括复星集团在内的25家境内外机构以1070.94亿元认购中石化销售公司增发的股票。

交易完成后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从200亿元增至285.67亿元,新股东合计持有其中29.99%的股权,中石化将持有70.01%的股权。

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决策以来,舆论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注便持续升温。

随着中石化销售公司增资扩股名单的发布,舆论最近一段时间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注更是骤然到达一个新的热度。

记者注意到,有关各方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新闻报道和分析、评论可谓铺天盖地,但很少有人提及其中的税务问题。

这是因为目前中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税务问题并不复杂。

参与了中石化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复星集团税务总监毛一平说。

国有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

国有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

国有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随着国有企业重组的不断深入和推进,税务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重组涉及的税务问题展开论述,包括税务优惠政策、资产重估、税务审查等方面,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税务优惠政策在国有企业重组的过程中,税务优惠政策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重组效果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对于重组企业常常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1 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可以对于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进行优惠,比如减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等,以降低企业的负担。

1.2 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延缓缴纳所得税、减免所得税等。

1.3 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对于涉及到重组企业的资产置换、转让等情况,国家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税务优惠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能够激励企业积极参与重组行动,增强重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重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资产重估在国有企业重组中,资产重估是常见的操作手段之一。

通过资产重估,企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其资产价值,进而确定重组方案、重新规划资产配置等。

然而,资产重估过程中也涉及着一系列的税务问题:2.1 资产增值税问题:在资产重估后,企业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资产增值问题,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

2.2 所得税问题:资产重估可能会产生税前收益,相关企业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缴纳所得税。

2.3 合规性问题:资产重估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资产重估的合规性,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产生税务风险。

在进行资产重估时,企业需严格按照税务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操作,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配合,以确保重估过程的合规性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三、税务审查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税务审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税务部门有权对重组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docx

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docx

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包括哪些解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包括哪些解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包括哪些解读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核⼼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1、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核⼼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通知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的条件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同时满⾜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的条件相对宽松,因⽽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论是纳税⼈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3、流转税应税收⼊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的差异⼀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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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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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大型企业集团改制重组是一系列股权、资产、产权调整的过程,从税收上看,一般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税务风险高企。

本文华税从三大方面12个具体事项,简析央企改制重组涉税风险与应对。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就税收优惠支持提出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在整个改制重组中,税务问题还有很多,整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改制前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改制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三是改制后面临的潜在税务问题。

上述问题都需要公司制改制中通盘考虑,做好规划和应对。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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