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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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与适用

在进出口报关工作中由于商品归类产生的申报不实而造成的处罚案件有很多,在日常工作中的商品归类申报差错与申报不实到底区别在哪?哪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税品税则号的的处罚范围,而哪些又不属于处罚范围呢?为此,小编特意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供各位归类工作者及报关从业人员分享与学习,以加强商品归类风险的防范,原文如下: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进一步规范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明确如下:

一、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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