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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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03【实施日期】199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航空气象观测第一节机场观测第二节高空风观测第三节雷达探测第四节飞机观测第四章飞行气象情报第一节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第二节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第三节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第四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第五章航空天气预报第一节天气分析第二节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第三节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第六章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第一节重要气象情报第二节机场警报第三节风切变警报第七章航空气象服务第一节航线飞行第二节通用航空作业飞行第三节训练飞行第四节航班气象服务方法第八章资料与科研第一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第二节气象科研工作第九章气象仪器设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

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

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提高气象信息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气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提高气象信息服务水平,准确及时发布气象信息;2.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确保服务质量;3.规范气象信息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4.提高公众对气象信息的认知和理解,提高自救能力。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气象部门、气象媒体、气象专家等。

四、管理要求1.气象信息发布(1)气象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包括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监测数据等;(2)应当遵循国家统一标准,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3)应当维护信息发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信息满足用户需求。

2.气象信息服务机构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2)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3)及时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确保用户满意;(4)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息不被篡改或泄露。

3.气象专家管理(1)气象专家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发布虚假信息;(2)应当积极参与气象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气象防灾意识;(3)应当加强自身素质提升,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信息保密管理(1)对涉密气象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授权人员;(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处理流程;(3)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气象信息服务机构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发布情况、服务质量、安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等;2.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要求整改,对严重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由气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备案后执行;以上是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气象信息服务质量,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为了保障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而制定的气象工作规则性文件,旨在统一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单位的服务管理。

它准确地定义了气象单位的责任范围,设定了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民航机场气象服务人员应遵守的气象工作流程,从而为中国民航系统提供有效安全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气象服务管理”、“气象服务组织”、“气象服务布局”、“气象服务质量”、“应急处置”和“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总则明确规定,中国机场的气象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合理服务的原则,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管理规定,气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气象服务组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气象设备建设和技术服务管理,定期核实气象数据有效性,确保气象服务的安全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组织规定,气象单位应当组织及时有效的气象服务,指派合格的气象人员参加该机场的气象服务作业,组织气象气象雷达服务、气象通讯服务、气象水文服务、气象物探服务、气象航标服务等气象服务,并维护气象设备的日常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布局规定,气象单位应根据机场实际情况,准确分析机场气象情况,制定全面有效的气象服务布局,规范机场气象服务的运行和机场的空管管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质量规定,气象单位应对机场的气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建立质量保证制度,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确保机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应急处置规定,气象单位应对突发天气情况进行快速反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机场航空气象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确保机场航空班期的正常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附则规定,气象单位应定期审查本规则,根据现有气象服务管理经验,结合新技术和新理论,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确保气象服务人员正确执行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

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

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

第十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气象服务机构第一节机构的设立与职责第十二条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由民航局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机场气象台,民用通用机场根据需要设置机场气象台或气象站。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和用户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包括:(一)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三)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四)搜寻与救援部门;(五)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六)通用航空营运人;(七)其它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气象情报的类型和格式,气象情报供应的方法、手段和时间。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通知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一)新航线或者新机型飞行;(二)新的航班时刻表;(三)需要改变气象服务的其他情况。

要求提前通知的最低时限应当由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与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航班有关的信息,包括:(一)起飞机场和预计起飞的时间;(二)目的地机场和预计到达时间;(三)飞行航线和预计到达及预计离开经停机场的时间;(四)飞行的延误、提前或者取消;(五)为完成飞行计划所需的备降机场;(六)巡航高度层;(七)目视飞行或者仪表飞行;(八)飞行机组成员需要提供气象情报的方式是飞行气象文件、讲解还是磋商;(九)要求讲解、磋商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时间。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不必重复提供定期航班的上述信息。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在民用航空领域,气象工作可是相当重要的呢。

这气象工作就像是飞机的“眼睛”,为飞行安全保驾护航。

咱们先来说说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人员吧。

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得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不能是随随便便没学过相关知识的人就来干哦。

这就好比你不能让一个只会做蛋糕的师傅去开飞机,完全不是一码事嘛。

气象工作人员得了解各种气象知识,像云的种类、风向风速的测量、气压的变化等等。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准确地观测气象状况。

再讲讲气象观测设备。

这些设备可得好好维护呀,不能让它们脏兮兮或者有故障了还不管。

比如说气象雷达,要是上面全是灰尘或者某个零件坏了,那它探测出来的气象信息肯定不准确。

设备正常工作是获取准确气象数据的基础,这就像厨师做菜得有把好刀一样重要。

气象站里的温度计、湿度计等各种仪器都得定期检查校准,要是误差太大,那提供的气象信息可就坑人了。

对于气象信息的记录和报告也有严格要求。

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能瞎编乱造。

这可不是写小说,可以自由发挥想象。

比如说外面明明是大晴天,你不能写成狂风暴雨的。

报告气象信息的时候呢,要及时,不能拖拖拉拉。

飞机起飞降落都需要最新的气象信息,如果报告晚了,那可能就会影响飞行安全。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时间见面,结果你很晚才通知对方你要迟到,这多耽误事儿啊。

还有气象预报这一块。

预报员得根据收集到的各种气象数据,认认真真地进行分析。

不能马马虎虎地看一眼就下结论。

他们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像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季节对天气变化的影响等。

如果预报不准确,那可能就会让飞机陷入危险的气象环境中。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指路,指错了方向,那人家可就走冤枉路了,飞机可不能走冤枉路,那可是关乎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呢。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紧密相连,缺了哪一环都不行。

从人员的专业素养到设备的维护,从信息的记录报告到准确的气象预报,每一个步骤都像是拼图的一块,只有严丝合缝,才能为民用航空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保障每一架飞机都能安全地翱翔在蓝天之上。

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

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航气象工作的安全、准确、及时,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气象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四)密切协作,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由民航局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民航局气象主管部门:1. 制定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2. 监督指导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民航气象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4. 协调解决民航气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地方气象主管部门:1. 贯彻执行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2. 组织开展地方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3. 协助民航局气象主管部门开展民航气象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4. 负责地方民航气象安全信息报送。

第三章气象服务与保障第六条民航气象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确保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数据的准确性;(二)及时性: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三)全面性:提供覆盖飞行全过程的气象服务;(四)安全性:确保气象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民航气象保障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建立完善的气象观测网,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气象预报:建立科学的气象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率;(三)气象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四)气象信息服务:为飞行、空中交通管制、航空维修等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八条民航气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设备、设施和人员资质检查;(二)气象预报、预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三)气象信息服务质量检查;(四)气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2完整篇.doc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2完整篇.doc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7第2页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飞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后评估工作,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气象工作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机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试运行:(一)本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二)重要气象设施设备,包括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及自动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新建或改造;(三)气象情报发布格式、方式改变。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二)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四)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五)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业务运行。

第三章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三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

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要求持照上岗的航空气象工作。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专业培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前、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一)具有持照二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或气象专业教员;(二)具有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的教材;(三)具有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和质量管理体系。

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

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

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业务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将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公司将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策略,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服务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规范化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员工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货物管理制度,规范货物存放和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服务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将加强保密管理,保护公司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公司将加强外部联系,建立合作关系,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流程,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整理数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建立数据分析系统,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建立服务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应急机制,处理突发事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7•【文号】民航规〔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运行规划阶段第四章运行准备阶段第五章运行实施阶段第六章运行后分析阶段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品质,提升航班运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的管理,包括重大航空运输活动运行保障、预先飞行计划编排、日常运行协调、大面积航班延误和运行不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置、运行后复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航空协同运行是指为保障航班安全、高效、顺畅运行,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空管单位)等运行单位间建立工作程序、搭建系统平台、共享运行数据,构建协商决策、联动落实、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民用航空协同运行按照不同阶段划分,分为运行规划阶段、运行准备阶段、运行实施阶段和运行后分析阶段。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运行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全国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指导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空管单位等运行主体协同运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推动各运行主体之间建立协同运行机制,构建运行主体之间的协同平台。

大型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模式研究——以鄂州花湖机场为例

大型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模式研究——以鄂州花湖机场为例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 & Innovation2024年 第02期DOI :10.15913/ki.kjycx.2024.02.029大型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模式研究——以鄂州花湖机场为例*李倩倩,王 保,黄思先,鲁建军(鄂州市气象局,湖北 鄂州 436000)摘 要:航空气象服务是民航运输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航空运行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航空用户需求与航空气象服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当前航空气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找到提高气象专业服务水平的有效方法。

分析了大型民用机场的气象服务需求,探讨了机场气象服务的不同模式及提升航空气象服务能力的对策。

关键词:气象服务;民用机场;鄂州花湖机场;服务模式中图分类号:V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24)02-0102-03——————————————————————————*[基金项目]湖北省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编号:2021HBR006)作为中国航空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航空气象是民航安全、高效发展的重要保障。

时至今日,尽管航空方面的相关技术在飞速发展,但天气仍然是影响航空安全、正常与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1]。

随着中国民航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航空公司、机场等航空用户对机场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民航运输中各项工作对气象服务的精细化需求越来越多,机场气象服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

开展大型民用机场运营气象服务模式研究对满足航空用户不断增长的气象服务需求、气象部门开展研究型业务及拓展和提升专业气象服务广度和深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航空气象管理和服务体系现状目前中国在交通运输部下设中国民航局来管理民航气象系统,接受中国气象局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在培训、科研与业务等方面与军事气象、科研院所及相关大学保持密切合作。

在航空安全方面,完善的气象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必不可少。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MD-TM-2012-011,2013.1.1实施)

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MD-TM-2012-011,2013.1.1实施)

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的管理,提高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空管分局(站))所属的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及相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是通过对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运行质量控制、质量考核、用户需求分析与反馈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其所提供的气象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地区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实施气象工作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气象业务运行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施、人员、工作制度、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并与现有工作制度、运行程序等构成有机整体。

第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业务岗位设置、业务技术人员和气象技术装备配备应当满足职责要求。

第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运行程序。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够持续有效地监控气象情报的制作与交换等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质量考核标准建立质量考核程序,开展质量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民航气象保障服务现状及对策

民航气象保障服务现状及对策
民航气象保障服务现状及对 策
汇报人: 2024-01-11
目录
• 引言 • 民航气象保障服务现状 • 气象保障服务对策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01
民航气象保障服务是确保航空安 全的重要环节,随着民航业的快 速发展,气象保障服务的需求和 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02
当前,民航气象保障服务面临着 诸多挑战,如天气变化复杂、航 班量增长、技术更新滞后等,需 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应对。
具有高精度、高时效性和高稳定 性的特点,需要不断更新技术和 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航空业快 速发展的需求。
服务质量与效率
服务质量
目前民航气象保障服务质量较高,能 够提供较为准确的气象信息和专业的 服务,对航空安全和航班正常起到了 重要作用。
服务效率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气象保障服务 的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能够更快地提 供气象信息和预警,为航班正常和安 全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03
气象保障服务对策
技术创新与应用
引入先进的气象监测设备
01
采用高精度气象监测仪器,提高气象数据的采集和监测能力。
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
02
利用云计算平台整合和分析气象数据,提供更准确、实时的气
象信息。
人工智能在气象预报中的应用
03
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飞行提
供更可靠的决策依据。
航安全、高效、绿色发展。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服务流程优化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针对紧急气象情况,建立快速响应流程,确保及时为飞行提供有 效的气象保障服务。
优化信息传递流程
加强气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共享,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 确性。

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

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与灾害预警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工作,包括气象观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坚持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三)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改革创新,提高气象业务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气象观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等工作;(三)对气象业务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四)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五)组织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六)完成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气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气象业务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气象观测第七条气象观测是气象业务服务的基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气象观测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气象观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气象观测规范和标准,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气象观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气象观测数据应当及时传输、汇总、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第四章气象预报与预警第十一条气象预报与预警是气象业务服务的重要内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气象预报与预警服务规定。

第十二条气象预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气象预报与预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依据观测数据、数值预报产品、气象规律等,科学分析,准确预报;(二)准确性:预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三)及时性:在第一时间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四)权威性:预报、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

718、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718、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安排人员对接收 和发送的气象资料予以监控,以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气 象数据库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巡视系统设备、监控实时作业。
第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与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与本地区机场 气象台应当建立有效途径,及时就系统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等方面进行沟通和交 流。
第三十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民用 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每周将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中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气象 资料存储到磁带或光盘等机读载体上,并定期检查、更换或更新机读载体。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应当双备份,并 定期检查、更新,其中一份用于归档保存。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为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在数据交换区服务器设立数据库专 用帐户,以便于访问数据库。
第十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不得允许其他用户访 问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主服务器。
第十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只能通过数据交换区服务器向其 他用户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内的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 当民航气象中心的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依次由 民航华东地区气象中心、民航中南地区气象中心接替其职责,其它民航地区气象中 心应当予以配合。
4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章 系统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为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在数据库主服务器设立数据 库专用帐户,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为民航气象中心和其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在 数据库主服务器设立数据库专用帐户,以便于访问数据库。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气象行业中的信息服务管理,提高气象信息的
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性
气象信息是指天气、气候和其他大气现象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准确的气象信
息可以为公众生活、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提供重要参考,因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至关重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受到《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气象法》规定了气象信息服务的范围、内容、提供对象和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气象信息服务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三、管理制度
要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入手:
1. 提高数据质量
建立数据监测和核查机制,确保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对气象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估,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3. 加大信息安全保障力度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四、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气象信息服务也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
我们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升气象信息服务的智能化和个性化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

结语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气象信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气象行业各方共同努力,为我国气象信息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doc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doc

2018年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2018年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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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AP-117-TM-05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7年5月10日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服务机构和用户 (2)
第三章服务的提供 (3)
第一节一般规定 (3)
第二节飞行气象文件 (4)
第三节讲解、磋商和展示 (4)
第四节其他事项 (5)
第四章附则 (5)
(一)(二)(三)(四)(五)(六)(七)
(一)(二)(三)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和用户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包括:
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搜寻与救援部门;
航空情报服务部门;
通用航空营运人;
其它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气象情报的类型和格式,气象情报供应的方法、手段和时间。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通知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新航线或者新机型飞行;
新的航班时刻表;
需要改变气象服务的其他情况。

要求提前通知的最低时限应当由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与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航班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起飞机场和预计起飞的时间;
(二)目的地机场和预计到达时间;
(三)飞行航线和预计到达及预计离开经停机场的时间;
(四)飞行的延误、提前或者取消;
(五)为完成飞行计划所需的备降机场;
(六)巡航高度层;
(七)目视飞行或者仪表飞行;
(八)飞行机组成员需要提供气象情报的方式是飞行气象文件、讲解还是磋商;
(九)要求讲解、磋商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时间。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不必重复提供定期航班的上述信息。

第三章服务的提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MH/T 4016.3)。

第十一条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当适时、有效。

当已经提供的气象情报出现修订或者更正时,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通过电话提供服务时应当录音保存。

保存期限为三十天。

第十三条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当覆盖相关飞行的时间、海拔高度和地理范围。

第十四条为航务部门提供的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情报和航路上重要天气情报应当不迟于航空器离场前3 小时提供。

第十五条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讲解、磋商、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应当由起飞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提供。

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讲解、磋商、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通常在起飞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进行。

由于机场的环境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当面进行时,应当依据用户要求,按协议的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节 飞行气象文件
第十六条对于在预告图有效时间前后三小时之内的飞行,应当将该预告图视为可用。

在已经得到有关预告图的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所有可用的预告图。

第十七条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巡航高度上的或者巡航高度以上和以下最接近巡航高度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

第十八条为国际航班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重要天气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发布的中国区的重要天气预告图。

第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将提供给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气象文件中的气象情报以打印副本或者以计算机文件方式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十天。

当调查研究需要时,应当提供并保留情报,直至调查研究结束。

第三节 讲解、磋商和展示
第二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飞行机组和其他航空气象用户的需求,提供讲解和磋商。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分:服务》(MH/T4016.3)及协议进行讲解和磋商。

讲解应当着重天气趋势的展望、影响飞行的重要天气等内容。

磋商应当解答用户的疑问,帮助用户正确理解气象信息。

第二十二条为飞行机组成员进行飞行气象文件讲解和磋商时,应当帮助其全面、正确理解所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

第二十三条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讲解和磋商时,应当帮助其全面、正确理解所提供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四条讲解和磋商应当仅限于天气情况,不得直接提出飞行建议。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展示下列最新可用的气象资料: (一)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二)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三)机场警报;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五)天气图、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六)卫星云图。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展示下列气象资料:
(一)自动观测系统的实时显示观测数据;
(二)天气雷达资料和其他探测资料;
(三)风切变警报;
(四)航空器特殊空中报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与用户的协议,展示可以代替讲解和磋商。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华北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中南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对空气象广播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规定机场的天气报告和机场预报。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需要,派驻预报员提供气象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尽快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请求的与航空器紧急情况有关的任何气象情报。

第三十一条为搜寻救援提供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整个搜寻救援活动中与搜寻和救援部门保持联系。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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