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xx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所属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所属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审计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xx集团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相关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制度规定对所在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公司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在公司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人力资源部门考核、任免以及奖励、处罚相应管理人员的参考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再为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办理调动手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个人档案,人力资源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内部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及实际管理的公司。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资产总额的70%,所属公司户数不低于公司总户数的50%(按其下属实体公司计,包括公司总部)。
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所属公司包括: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公司;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公司;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公司;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公司等。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及资产质量状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业绩合同及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执行集团、上级公司有关经营战略和决策部署情况,主要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企业负责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进行了解、测试,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