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1-03R5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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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1及相关AC(91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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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25
CPL 动力航空器时 间
飞机单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飞机多发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滑翔机
飞艇
自由气球
初级飞机 100小时( 50小时初级 飞机) 70小时 -35小时初级 飞机 -20小时( 10小时初级 飞机)
100小时(50小 100小时 100小时 100小时( 25小时滑翔 200小时( 20小时自由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时飞机) (50小时 (50小时 25小时自转 50小时飞艇 气球 机,机长 飞机) 直升机) 旋翼机) 100次: ) •3小时技能 100小时 100小时 100小时 100小时 30小时 2次 机 训练或10次 长 10小时转场 飞行训练( 50小时飞机 50小时飞 35小时直 10小时自转 10小时夜间 3次考试准 机 升机 旋翼机 备) 转场 50小时(10小 50小时(10 10小时 3小时 •2小时单飞 时飞机) 小时飞机) : 10次单飞, 20小时 20小时 20小时 20小时 20小时 10小时 技 1 次转场单 能 飞 10小时(5小 10小时 10小时( 5小时 1次1小时昼 •充气气球 训 仪表 时单发飞机) (5小时单 航空器) (航空器) 间VFR,45 2小时/次 练 发飞机) 公里 , 2次 2次机长 10小时复杂飞 10小时复 1次1小时夜 1次高于起 机 杂飞机 间IFR,45 飞点1500米 公里 转场 2小时昼间 2小时昼间 2小时昼间 2小时昼间 的飞行 VFR,180公 VFR,180公 VFR,90 VFR,90公 •热气球 里 里 公里 里 1小时/次 ,2次 2小时单发飞 2小时多发 2小时夜间 2小时夜间 2次单飞 机夜间IFR, IFR,90公 IFR,90公里 200小时重 飞机夜间 1次高于起 180公里 IFR,180 里 于空气航空 飞点900米 公里 器,20次滑 飞行 翔机机长飞 考试准备 3小时 3小时 3小时 3小时 3小时 行: 特技 5小时 5小时(无 •3小时技能 单发等级 训练,或10 ) 次飞行训练 (3次考试 1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机长 单 准备) SOLO/PIC 飞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5次单飞, 模拟机 <50小时 <50小时 <10小时 <5小时 1次转场单 飞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历创编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历创编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目录A 章总则 (1)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 条适用范围 (1)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 条定义 (1)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 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22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23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23 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24)第61.83 条仪表等级要求 (26)第61.85 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8)第61.87 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31)第61.89 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1)第61.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2)第61.93 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3)第61.95 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4)D 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6)第61.101条适用范围..................................................36第61.103条资格要求..................................................36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36第61.107条一般限制..................................................40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40)E 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44)第61.121条适用范围..................................................44第61.123条资格要求..................................................44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44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45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7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0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1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51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1)F 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53)第61.151条适用范围..................................................53第61.153条资格要求..................................................5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5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54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7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8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62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G 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4)第61.181条适用范围..................................................64第61.183条资格要求..................................................64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64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65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7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8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9)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70)H 章飞行教员执照 (71)第61.201 条适用范围 (71)第61.203 条资格要求 (71)第61.205 条知识要求 (72)第61.207 条飞行教学能力 (72)第61.209 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73)第61.211 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73)第61.213 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73)第61.215 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74)第61.217 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75)第61.219 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75)第61.221 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75)I 章地面教员执照 (77)第61.231条适用范围..................................................77第61.233条资格要求..................................................7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7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78)J 章罚则 (79)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79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79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79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79)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80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80)K 章附则 (81)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81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81)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8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CCAR_61部R3

CCAR_61部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73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CCAR-61R3目录A章总则 (1)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条适用范围 (1)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条定义 (1)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2)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3)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4)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5)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5)第61.19条临时执照 (5)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5)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5)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5)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6)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7)B章一般规定 (9)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9)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0)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0)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0)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0)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0)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0)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1)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1)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1)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2)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3)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13)第61.57条定期检查 (13)第61.59条熟练检查 (13)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4)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14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14)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14)第61.69条补发执照 (15)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6)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16)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17)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18)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20)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20)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20)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21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21)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23)第61.101条适用范围 (23)第61.103条资格要求 (23)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23)第61.107条一般限制 (25)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25)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28)第61.121条适用范围 (28)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8)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 (28)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 (28)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0)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0)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1)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1)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2)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32)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32)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33)第61.151条适用范围 (33)第61.153条资格要求 (3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 (3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 (33)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5)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6)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8)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 (38)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38)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0)第61.181条适用范围 (40)第61.183条资格要求 (40)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 (40)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 (40)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42)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42)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42)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43)H章飞行教员执照 (44)第61.201条适用范围 (44)第61.203条资格要求 (44)第61.205条知识要求 (44)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 (44)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45)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45)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45)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45)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46)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46)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46)I章地面教员执照 (47)第61.231条适用范围 (47)第61.233条资格要求 (4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 (4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47)J章罚则 (48)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48)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48)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48)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48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48)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48)K章附则 (49)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49)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49)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50)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5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编写说明 (5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 (55)CCAR-61 A章——总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CCAR61部咨询通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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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C-61-02R1

实践考试
可免除实践考试的 私照 24个日历月 商照 12个日历月 “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时间超过24小时 必需的实践考试 超出范围 仪表等级 型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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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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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CCAR-121部AC
使用英语通信的有关要求以及对CCAR-121.479条的偏离限制(AC-121-FS-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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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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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C-61-01R3


执照升级
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申请升级或增加等级, 其在境外的飞行经历时间必须有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 其经历时间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方可用于所需飞行经 历时间的计算。对于无法出示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的官 方证明文件的申请人,仅计算其在获得中国执照之后在境 内各飞行单位运行的飞行经历时间。
14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C-61-02R1

依据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02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6年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XXX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征求意见稿)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以下简称军转民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作了特殊规定,但由于此类人员种类繁多,飞行经历各不相同,同时各单位对规章的理解和执行有所不同,为统一标准,特下发本咨询通告,对有关问题作明确说明。

1.适用范围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

2.航空经历的认可2.1军转民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术档案资料,局方经审核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2.2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民航系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5]128号)的规定执行,其飞行经历须按照空军司令部军务部的推荐函确认;2.3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须由市级以上公证处做公证。

3.理论考试3.1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3.2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由训练单位或高级地面教员对其进行补充培训,并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

4.航空器等级转换4.1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4.2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4.3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4.4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飞行员执照有关问题说明

飞行员执照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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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机长 经历要求
ATPL
CPL
机长经历不足
CPL+PIC 备注“升级”
CPL + PC-PIC 直至满足 经历要求
下一次PC前仍 未满足经历要

副驾驶 SPIC 满足经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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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3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适用范围
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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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签注代码新增条目 SI 运动教员Sport Instructor FI 基础教员Flight Instructor FII 仪表教员Flight Instructor-Instrument TRI 型别教员Type Rating Instru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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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页填写说明
“检查类型”签注代码
PIC 机长资格Pilot-in-Command Qualification
CP
副驾驶资格Co-pilot Qualification
IR
仪表等级资格Instrument Rating Qualification

CCAR-6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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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37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5) 与其它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表现出有 能力切实履行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机组分工、机组配 合、标准运行程序(SOP)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7、执照申请人飞行经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 完成不少于340小时的 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110小时的飞机飞行时间,以及作 为PF在执照上拟签注型别等级的涡轮多发飞机上进行 20次起飞 和着陆, 并满足本通告附件一列出的各阶段训练时间和训练设备 的最低要求。 (2) 在飞机上的飞行经历必须至少包括 CCAR-61.129条关于 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经历要求; 从复杂状态改出训 练和螺旋识别和改出训练。 (3) 申请人除了满足本条(2)款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在经审定 需要最少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或者 在局方所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获得本通告第8条规定的 高级能力级别(能力级别分类见附件二)所要求的经历。 8、执照申请人训练要求 8.1 基本要求 (1) 为了满足飞机类别MPL的要求,执照申请人必须完成按 本通告批准的整体训练课程。训练必须是基于能力的训练,并且 除实施单飞训练外是在多人制运行环境中进行。 (2) 训练过程中,执照申请人必须掌握在经审定为需要至少 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动力运输飞机上担任副驾驶所需要的知
(1) 年满18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 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 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具有大学本科或者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6) 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 满足本通告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8) 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9) 达到本通告第 5 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 CCAR-61部第61.125条、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 于私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0) 通过了本通告第6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5、执照申请人航空知识要求 MPL执照申请人, 必须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MPL的航空知 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1)与 MPL 权利、 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有关的规章条例; 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的措 施和程序; (2)飞机的一般知识,包括:电气、液压、增压和其他飞机系 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仪和增稳的飞行操纵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等两部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等两部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等两部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3.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等两部咨询通告征
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3)已实施将近两年,近期与该规章紧密相关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R1)也已正式发布,为进一步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更好的指导维修执照申请和机型签署,结合CCAR-147相关管理文件修订,我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AC-66-FS-001R5)和《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签署规范》(AC-66-FS-009R1),现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于2022年3月28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至邮箱********************.cn,邮件标题标注为“CCAR-66R3 相关AC反馈意见”,意见反馈表需针对不同AC分别建立。

也欢迎任何个人反馈意见与建议。

请各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维修单位和维修培训机构。

此通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2年3月11日。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3/11/11
参作〔2013〕737号
81
关于下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20
民航发〔2014〕95号
82
关于加强通航维修管理的通知
2010/5/28
民航发〔2010〕81号
83
民航飞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2/17
局发明电〔2016〕379号
97
关于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通知
2016/3/9
局发明电〔2016〕536号
98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
2017/7/9
局发明电〔2017〕1086号
99
关于下发CCAR91R2有关机载设备要求等效符合性方法的通知
2014/11/17
民航飞发〔2014〕13号
103
关于明确通航航空器肩带安装和航空器加改装要求的通知
2015/3/5
东北局发明电〔2015〕206号
104
关于明确航空器高度表系统、ATC应答机测试和检查要求的通知
2015/4/10
东北局发明电〔2015〕327号
105
关于明确东北地区小鹰500飞机航材证件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2015/5/19
东北局发明电〔2015〕443号
2006/2/26
CCAR-43
9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17/4/24
CCAR-67FS
10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002/6/21
CCAR-201LR
11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016/4/7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CCAR-61R3[1]飞行入门必须掌握的民航规章

CCAR-61R3[1]飞行入门必须掌握的民航规章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33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33
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36
第61.13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0
第61.135条 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0
第61.137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1
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
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
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7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

外籍驾驶员执照转换

外籍驾驶员执照转换
22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体检 理论考试
英语考试
执照确认
递交申请材料
局方审查合格后指派 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2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3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24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执照确认


执照确认函有效期为180天,在此期间应完 成实践考试。首次参加实践考试不通过的 申请人,下次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提交首次 实践考试不通过通知单。同等级实践考试 两次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不再受理其商用 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确认函申请。 确认程序
16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一般要求
61.93(b)
私照 认可函
私用飞行
61.95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FS-2010-08R2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2010-08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0年4月 13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蒋怀宇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1、目的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按照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3、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3.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

3.2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a.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b.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d.为取得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起飞全重大于3180千克(7000磅)的直升机)的训练;e.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f.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g.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3.3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50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c.后三点飞机训练;d.最大起飞全重小于3180千克(7000磅)并且合格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3.4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Y-12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CESSNA172机型的训练等;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业项目训练。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3-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1月1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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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4-03R5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8月13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万向东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1、目的
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

3、修订说明
本咨询通告第四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咨询通告《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AC-61-17);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时的签注进行了调整和说明;另外对在境外实施执照实践考试做了进一步补充说明。

本次修订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

4、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
4.1自本咨询通告第五次修订之日起,所有驾驶员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统一如下:
4.2 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的,填写PIC;对于仪表等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的,填写IR;完成副驾驶训练并通过考试的,填写CP;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并通过II类或III类仪表运行实践考试的驾驶员,在执照记录本填写Cat II或Cat III。

4.3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若仅履行其私有权利,按照CCAR-61.57条完成定期检查的,填写FR。

4.4 熟练检查
4.4.1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过
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资格;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为机长或副驾驶。

4.4.2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如符合机长经历要求,可直接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机长经历不足,则可以在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PIC,并在备注栏注明“升级”,之后可作为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直至满足要求;如在其下一次熟练检查之前仍未满足机长经历要求的,可在通过机长熟练检查后,继续在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PC-PIC,直至满足经历要求。

4.4.3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B-737型别等级,可使用B-737-300、B-737-800等该型别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多发等级,可使用PA-42、Y-12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应建立轮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

4.4.4熟练检查的检查员,应由局方监察员、委任代表担任,对于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还可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担任;担任熟练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是按照经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后批准。

4.5 对于完成仪表熟练检查的,填写PC-IR;完成II类或III类仪表更新课程或熟练检查的,填写PC-CAT II或者PC-CAT III。

4.6 对于进行基础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FI;对于进行仪表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FII; 对于进行运动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SFI;对于型别教员等级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其型别教员等级中任何一项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有型别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填写TRI。

5、境外型别等级训练
5.1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取得境外民航局颁发的执照或仅使用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获得CCAR-142部合格证并取得考试权;对于未取得考试权的142训练中心或经局方认可的训练机构,局方应指派委任代表或有资质的监察员实施考试;如国内缺乏相应型别等级的考试员而需使用外籍考试员,须由局方派出能够进行英语交流的飞行标准运行监察员同时考试。

考试前要求外籍考试员熟悉中国民航局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使用中英双语实践考试工作单,由外籍考试员和监察员共同填写,外籍考试员提交民航当局颁发或出具的型别等级考试员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5.2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练检查的(仅使用模拟机除外),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外籍考试员的,考试员须经局方审查后批准,回国后其执照签注由负责上述审查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外籍考试员实施”;
5.3仅使用境外训练中心设备实施训练的,其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60部合格证;
5.4在境外训练并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如回国后换发执照的
实践考试实施有困难,例如水上飞机、飞艇,经局方批准,可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如果仅在中国执照上增加某个等级,而不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则该训练课程需取得局方单独批准,并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实施实践考试的外籍考试员须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6、复杂飞机训练
申请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需在多发复杂飞机上完成10小时带飞训练;申请单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可以使用多发复杂飞机替代单发复杂飞机实施带飞训练。

7、飞行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执照
7.1 飞行学生在进行飞行训练之前,应按照CCAR-61 部D章的规定,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

未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学生不得参加飞行训练。

任何人员不得使用适航审定为多驾驶员机型的航空器进行单飞训练。

7.2 在完成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的训练后,应按照CCAR-61部F章的规定,申请办理私用驾驶员执照。

学员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至少应持有相应航空器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

8、执照的重新申请、补发和更新
8.1 2003年以前版本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新版执照的,可以承认其飞行经历,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后可以颁发新版执照。

8.2 2003年以前版本的飞行教员合格证作废。

8.3 对于被取消型别等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该型别等级,应该按照
转机型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考试;对于被降级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应按照升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对于被降级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应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

8.4 对于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69条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递交办理临时执照的申请。

如果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已过期,还应通过实践考试后方可办理临时执照。

8.5 根据CCAR-61部规定,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CCAR-61部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

8.5.1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

对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
8.5.2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但所有等级超出检查有效期,仅语言能力没过期的除外。

8.5.3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所持有等级之一的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执照过期12个月以上的,还应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9、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限制
9.1 依照CCAR-61部I章申请办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满足相关飞行经历、航空知识要求,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训练或依据持有的
外籍执照,可申请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9.2 仅通过了适用于CCAR-135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通过了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9.3 对于飞行经历不满足CCAR-121部第121.417条“训练进入条件”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XX型别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满足该条相关要求,经过升级训练并通过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10、训练时间计算
10.1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
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

10.2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
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授权教员应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教学,并只能同时对一名学员实施教学;在两名持照驾驶员担任机组成员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不得将时间计入训练时间,但均可计入经历时间。

10.3 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该时间的50%计入各自的训练
时间。

11、咨询通告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原AC-61FS-03R4《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2012年6月13日发布)同时废止,本咨询通告下发之前所发传真电报相关内容与本咨询通告不符的,以本咨询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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