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颁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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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器外籍驾驶员执照确认

1、目的

随着各运输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外国驾驶员以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的引进呈大幅增长趋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驾驶员所持有的外国飞行员执照也各自有不同的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其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93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驾驶员执照或者依据CCAR-61部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之前,必须对其所持有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认可。对外籍驾驶员执照的认可工作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作,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3、依据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1.2.2

B. ICAO9379号文件《建立和管理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第7章

5、执照确认申请、受理和颁发确认函工作程序

A. 向民航总局提出执照确认申请

(1) 各航空公司对其引进的外籍飞行员的外籍执照认可申请工作应当从民航总局官方网

自取寄回

*为必填内容

(2) 上传执照和护照复印件。

B. 受理执照确认申请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执照确认的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公司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受理。受理工作包括:

(1)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护照是否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颁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名单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获取(/chn/ziliao/2193/t9650.htm)。附录11-1给出了截至到2006年8月9日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名单。

(2)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驾驶员执照是否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名单可以由ICAO网站上获取(http://www.icao.int/cgi/goto_m.pl?cgi/statesDB4.pl?en)。附录11-2给出了国家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部分清单。

(3) 确定该申请是否提供完整、准确资料,包括其护照复印件、驾驶员执照复印件。

(4) 确定要求提供的特殊材料是否满足要求。澳大利亚民航局CASA要求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授权澳大利亚民航局将其个人资料公开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授权信函;英国民航局要求提交已向英国民航局缴纳查询费用的收据证明。

(5) 所有条件满足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申请人执照颁发国或地区发送请求执照确认的函件;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如未提交执照复印件、未提交个人授权信等。对于明确为垃圾数据的申请,则需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向执照颁发国或地区提出执照确认申请

在确定受理外籍、驾驶员的执照确认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执照所在国、提交执照认可申请。

(1) 查询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民航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2) 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对方执照管理部门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3) 对发送的申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送执照确认日期、驾驶员姓名、执照颁发国、发送形式(电子邮件、传真)。

D. 打印执照认可函

在收到外国民航当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对颁发的执照确认申请的回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以判断是否可以为该驾驶员颁发执照认可函。

(1) 确定回复所确认的驾驶员信息是否为我方发送的执照确认申请。如该驾驶员确为我方向对方民航当局发送了执照确认申请,则继续下面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2) 如该驾驶员所在国民航局回复的执照确认函为非汉语或英语语种文字,则应由申请人先交由专业外语翻译公司将对执照确认函回复翻译为中文,并由地区管理局所在地区级以上公证处对翻译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送至认可办理办公室,方可继续后续工作。

(3) 登陆外籍驾驶员认可网页,打开该驾驶员基本信息,判断该认可函所示内容是否与该驾驶员提交的信息相符。如认可函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型别等级)完全相符并在有效期内,则在网上详细标明每一栏信息,并点击确定进行认可。如认可函所示内容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符合,型别等级不一致或该执照已过期(包括仪表等级),亦可点击确定认可,但是需要颁发的认可函中明确标明。

(4) 打印执照认可函。根据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的执照确认函回复以及上述工作,如无问题,则在特定的带有中国民航航徽及飞行标准司字样的纸张上打印执照认可函。执照认可函以固定模式进行打印,模板参见附录11-3。打印执照认可函文件应当为每个驾驶员一个文

件,文件名为“所在公司+驾驶员姓名.doc”。

如该驾驶员型别等级过期,则标明“××型别等级已过期”;如执照已过期,则标明“该驾驶员执照已过期”;如该驾驶员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是仪表等级过期,也要标明“该驾驶员执照已过期”;如果型别等级带有限制,则标明“××型别等级不予认可”;如该驾驶员在某型别等级上为副驾驶,则标明“××型别等级,副驾驶资格”。

(5) 复印执照确认函保存,并在认可函上详细注明该驾驶员所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单位、外籍执照认可函打印时间(yyyy-mm-dd)。

(6) 在确定能够收到外国民航局的确认函之后,需要及时更新各国民航局联系方式以及发送认可函方式。

(7) 在向外国民航局发送认可函后,如长时间未见回复,应在第一次发送认可函之日后,30日之后重新发送。自申请开始90天内没有任何处理,系统将自动消失该驾驶员执照认可申请信息,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执照确认。

E. 下发执照认可函

(1) 在打印好执照认可函之后,经认真检查后,确认无误后,与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的执照确认回复、执照复印件订在一起,作为一份完整的文件交由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监察员进行最终审查并签字。

(2) 在签字完毕后,复印执照认可函,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该驾驶员在网上申请执照认可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寄出执照认可函,或在网上通知该驾驶员所在公司到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部门领取认可函。

(3) 在认可函下发之后,需进行登记。

F. 存档要求

应设计专门文件柜,分别保存以传真方式发送认可函时打印的文件、外国民航局发回的认可函件、外籍执照认可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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