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颁发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执照管理第四章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第五章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
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 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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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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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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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 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 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 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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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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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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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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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1979年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准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
第三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入境、出境、过境的法令规章。
第四条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并且遵守有关飞行的各项规章。
第五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航线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
定期航班飞行,应当按照班期时刻表进行。
班期时刻表必须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预先提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并且征得同意。
加班飞行,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最迟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五天或者按照协定所规定的时间,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
第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一切不定期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能进行。
不定期飞行的申请,最迟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十天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如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条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航空器登记的国籍,航空器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二)飞行的目的;(三)航空器的型别、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四)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包括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五)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报的呼号;(六)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七)空勤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航空器上乘客的人数和货物的重量;(八)允许空勤组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九)预计由起点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线、飞行日期和时刻,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路;(十)其他事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CCAR-61及相关AC(91培训课程)
CCAR-61部概述
执照类型
(1) 驾驶员执照,包括:
(i) 学生驾驶员执照; (ii)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v)多人制驾驶员执照
(2) 飞行教员执照(等级); (3) 地面教员执照。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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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CCAR-61部概述
航空器级别等级:
(i) 飞机级别等级:
(A) 单发陆地; (B) 多发陆地; (C) 单发水上; (D) 多发水上。 (A) 直升机; (B) 自转旋翼机。
(ii) 旋翼机级别等级:
10小时 20次飞行 训练 25小时 3小时 3小时(5 次起飞和5 次全停着 陆,总距 离50公里 ) 3小时 3小时 6小时 充气气球: 2小时/次 2次 1次机长 1次高于起 飞点900米
滑翔机
飞艇
气球
初级飞机
15小时 3小时
3小时( 10次起飞 和着陆, 总飞行距 离180公 里转场) 3小时 3小时 <2.5小时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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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CCAR-61部概述
飞行教员执照等级:
(l) 航空器类别等级:
(i) 飞机; (ii) 旋翼机; (iii) 滑翔机; (iv) 初级飞机。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3号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3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蒋祝平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民用航空运输的需要,保障飞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三条飞行人员是指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
第四条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承运人)不得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
第五条没有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飞行人员执照及其相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任何外籍飞行人员不得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
第二章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的条件第六条航空承运人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二、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运输飞行人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三、在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服务三年以上,并且有3000小时的飞行经历;四、具有以汉语或者英语进行陆空和机组之间通话能力;五、没有因个人失职而造成飞行事故的记录;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七条担任机长的外籍驾驶员,除具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带仪表等级的公共航空运输驾驶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二、具有担任国际航线机长的经历;三、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四、具有I类仪表着陆标准;五、具有以熟练的汉语或者英语进行航行通话的能力。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执 照机型部分、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民航规章CCAR第61部考题
民航规章CCAR-61R考题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C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C飞行部或飞行队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局方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CA、飞行中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4、飞行经历时间是:A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B、飞行时间C、训练时间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BA、A、B、C、D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CA、2年B、10年C、无特别规定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B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CA、30天B、60天C、90天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BA、3个月B、6个月C、9个月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CA、一周内B、一个月内C、60个日历日内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BA、3个月B、120天C、半年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 A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B、不得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C、不得担任任何航空器的驾驶员15关于“增加航空器等级”叙述正确的是:B A持有飞机、旋翼机类别或飞艇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即使是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也必需参加理论考试;B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来代替飞机完成增加航空器等级训练和考试.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_____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_____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A. 40 20B. 50 10C.50 20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61部
第61.135条 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
第61.137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1
第61.7条 定义.......................................................1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
第61.63条 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
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23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23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23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 24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8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法规类别】航空运输职位职称【失效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失效]【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8.01【实施日期】199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航空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公司证件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证件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证件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证件种类及范围第四条航空公司证件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航空器驾驶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员执照等。
(二)航空器维修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执照等。
(三)航空器运行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许可证、民用航空器运行人员资格证书等。
(四)航空安全检查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培训合格证等。
(五)航空客运证件:包括民用航空运输许可证、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证件范围包括上述各类证件及其副本、复印件等。
第三章证件申请与颁发第六条证件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三)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证件颁发程序:(一)申请人向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证件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证件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四)颁发证件时,应向申请人告知证件的有效期限、使用范围、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证件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证件使用:(一)证件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伪造。
(二)证件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空公司相关规定。
(三)证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证件遗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报告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
第九条证件管理:(一)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负责证件的保管、发放、回收和销毁。
(二)证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证件档案,详细记录证件的颁发、使用、回收等情况。
(三)证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证件进行核查,确保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证件变更与注销第十条证件变更:(一)证件持有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也称为空中客车合格证)是证明一架飞机或其他类型民用航空器符合设计、制造和运行安全要求的合法凭证。
在中国,申请和颁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国籍登记:
-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申请人通常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2. 提交申请:
- 申请人需要向中国民航总局下属的适航审定司提交相关文件,包括《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等。
- 另外,还需要提供一份《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附录二),并留出“签发人”、“颁发日期”栏空白。
3. 适航检查:
- 根据正常程序,如果航空器适航检查地点在国内,将由适航审定司进行检查。
- 对于国产航空器,可能会有特定的适航证申请流程。
4. 颁发适航证:
- 经过适航检查确认满足所有适航要求后,适航审定司将为该航空器颁发适航证。
- 持有适航证的航空器才能进行飞行和营运活动。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飞行技术之问答资料:CCAR-61 Y701-是非题-51
Y701-是非题-511、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了CCAR-61。
答案:正确2、CCAR-61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的。
答案:正确3、CCAR-61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飞行基本规则》制定的。
答案:错误4、CCAR-61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答案:正确5、CCAR-61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答案:正确6、CCAR-61“机构与职责”中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答案:正确7、CCAR-61“机构与职责”中规定,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答案:正确8、CCAR-61“定义”中,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操纵航空器的驾驶员。
答案:错误9、CCAR-61“定义”中,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值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答案:错误10、CCAR-61“定义”中规定,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答案:正确11、CCAR-61“定义”中,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或飞行模拟机上接受训练的时间。
答案:错误12、CCAR-61“定义”中,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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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器外籍驾驶员执照确认1、目的随着各运输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外国驾驶员以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的引进呈大幅增长趋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驾驶员所持有的外国飞行员执照也各自有不同的标准。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其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93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驾驶员执照或者依据CCAR-61部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之前,必须对其所持有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认可。
对外籍驾驶员执照的认可工作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作,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3、依据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1.2.2B. ICAO9379号文件《建立和管理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第7章5、执照确认申请、受理和颁发确认函工作程序A. 向民航总局提出执照确认申请(1) 各航空公司对其引进的外籍飞行员的外籍执照认可申请工作应当从民航总局官方网自取寄回*为必填内容(2) 上传执照和护照复印件。
B. 受理执照确认申请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执照确认的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公司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受理。
受理工作包括:(1)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护照是否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颁发。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名单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获取(/chn/ziliao/2193/t9650.htm)。
附录11-1给出了截至到2006年8月9日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名单。
(2)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驾驶员执照是否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名单可以由ICAO网站上获取(http://www.icao.int/cgi/goto_m.pl?cgi/statesDB4.pl?en)。
附录11-2给出了国家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部分清单。
(3) 确定该申请是否提供完整、准确资料,包括其护照复印件、驾驶员执照复印件。
(4) 确定要求提供的特殊材料是否满足要求。
澳大利亚民航局CASA要求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授权澳大利亚民航局将其个人资料公开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授权信函;英国民航局要求提交已向英国民航局缴纳查询费用的收据证明。
(5) 所有条件满足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申请人执照颁发国或地区发送请求执照确认的函件;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如未提交执照复印件、未提交个人授权信等。
对于明确为垃圾数据的申请,则需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向执照颁发国或地区提出执照确认申请在确定受理外籍、驾驶员的执照确认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执照所在国、提交执照认可申请。
(1) 查询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民航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2) 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对方执照管理部门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3) 对发送的申请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发送执照确认日期、驾驶员姓名、执照颁发国、发送形式(电子邮件、传真)。
D. 打印执照认可函在收到外国民航当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对颁发的执照确认申请的回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以判断是否可以为该驾驶员颁发执照认可函。
(1) 确定回复所确认的驾驶员信息是否为我方发送的执照确认申请。
如该驾驶员确为我方向对方民航当局发送了执照确认申请,则继续下面工作,否则不予受理;(2) 如该驾驶员所在国民航局回复的执照确认函为非汉语或英语语种文字,则应由申请人先交由专业外语翻译公司将对执照确认函回复翻译为中文,并由地区管理局所在地区级以上公证处对翻译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送至认可办理办公室,方可继续后续工作。
(3) 登陆外籍驾驶员认可网页,打开该驾驶员基本信息,判断该认可函所示内容是否与该驾驶员提交的信息相符。
如认可函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型别等级)完全相符并在有效期内,则在网上详细标明每一栏信息,并点击确定进行认可。
如认可函所示内容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符合,型别等级不一致或该执照已过期(包括仪表等级),亦可点击确定认可,但是需要颁发的认可函中明确标明。
(4) 打印执照认可函。
根据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的执照确认函回复以及上述工作,如无问题,则在特定的带有中国民航航徽及飞行标准司字样的纸张上打印执照认可函。
执照认可函以固定模式进行打印,模板参见附录11-3。
打印执照认可函文件应当为每个驾驶员一个文件,文件名为“所在公司+驾驶员姓名.doc”。
如该驾驶员型别等级过期,则标明“××型别等级已过期”;如执照已过期,则标明“该驾驶员执照已过期”;如该驾驶员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是仪表等级过期,也要标明“该驾驶员执照已过期”;如果型别等级带有限制,则标明“××型别等级不予认可”;如该驾驶员在某型别等级上为副驾驶,则标明“××型别等级,副驾驶资格”。
(5) 复印执照确认函保存,并在认可函上详细注明该驾驶员所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单位、外籍执照认可函打印时间(yyyy-mm-dd)。
(6) 在确定能够收到外国民航局的确认函之后,需要及时更新各国民航局联系方式以及发送认可函方式。
(7) 在向外国民航局发送认可函后,如长时间未见回复,应在第一次发送认可函之日后,30日之后重新发送。
自申请开始90天内没有任何处理,系统将自动消失该驾驶员执照认可申请信息,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执照确认。
E. 下发执照认可函(1) 在打印好执照认可函之后,经认真检查后,确认无误后,与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的执照确认回复、执照复印件订在一起,作为一份完整的文件交由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监察员进行最终审查并签字。
(2) 在签字完毕后,复印执照认可函,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该驾驶员在网上申请执照认可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寄出执照认可函,或在网上通知该驾驶员所在公司到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部门领取认可函。
(3) 在认可函下发之后,需进行登记。
F. 存档要求应设计专门文件柜,分别保存以传真方式发送认可函时打印的文件、外国民航局发回的认可函件、外籍执照认可函复印件。
附录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按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及大洋洲次序排列。
同一洲的国家以其国名简称的英文字母为序)亚洲非洲欧洲[1] 1955年1月2日,我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后改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建交。
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宣布成立。
中国驻原南斯拉夫大使馆改为驻南联盟共和国大使馆,中国驻原南斯拉夫大使改任驻南联盟共和国大使。
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将国名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
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
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附录11-2 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清单(部分)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中文Afghanistan/Afghanistan/Afganistán/阿富汗Albania/Albanie/Albania/阿尔巴尼亚Algeria/Algérie/Argelia/阿尔及利亚Andorra/Andorre/Andorra/安道尔Angola/Angola/Angola/安哥拉Antigua and Barbuda/Antigua-et-Barbuda/Antigua y Barbuda/安提瓜和巴布达岛Argentina/Argentine/Argentina/阿根廷Armenia/Arménie/Armenia/亚美尼亚Australia/Australie/Australia/澳大利亚Austria/Autriche/Austria/奥地利Azerbaijan/Azerbaïdjan/Azerbaiyán/阿塞拜疆Bahamas/Bahamas/Bahamas/巴哈马Bahrain/Bahreïn/Bahrein/巴林Bangladesh/Bangladesh/Bangladesh/孟加拉国Barbados/Barbade/Barbados/巴巴多斯Belarus/Bélarus/Belarús/白俄罗斯Belgium/Belgique/Bélgica/比利时Belize/Belize/Belice/伯利兹Benin/Bénin/Benin/贝宁Bhutan/Bhoutan/Bhután/不丹Bolivia/Bolivie/Bolivia/玻利维亚Bosnia and Herzegovina/Bosnie-Herzégovine/Bosnia y Herzegovina/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tswana/Botswana/Botswana/博茨瓦纳Brazil/Brésil/Brasil/巴西Brunei Darussalam/Brunéi Darussalam/Brunei Darussalam/文莱达鲁萨姆Bulgaria/Bulgarie/Bulgaria/保加利亚Burkina Faso/Burkina Faso/Burkina Faso/布基纳法索Burundi/Burundi/Burundi/布隆迪Cambodia/Cambodge/Camboya/柬埔寨Cameroon/Cameroun/Camerún/喀麦隆Canada/Canada/Canadá/加拿大Cape Verde/Cap-Vert/Cabo Verde/佛得角Central African Republic/République centrafricaine/República Centroafricana/中非共和国Chad/Tchad/Chad/乍得Chile/Chili/Chile/智利China/Chine/China/中国Colombia/Colombie/Colombia/哥伦比亚Comoros/Comores/Comoras/科摩罗Congo/Congo/Congo/刚果Cook Islands/Îles Cook/Islas Cook/库克群岛Costa Rica/Costa Rica/Costa Rica/哥斯达黎加Côte d'Ivoire/Côte d'Ivoire/Côte d'Ivoire/哥特德佛尔Croatia/Croatie/Croacia/克罗地亚Cuba/Cuba/Cuba/古巴Cyprus/Chypre/Chipre/塞浦路斯Czech Republic/République tchèque/República Checa/捷克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République populaire démocratique de Corée/República Popular Democrática de Corea/朝鲜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République démocratique du Congo/República Democrática del Congo/刚果(金)Denmark/Danemark/Dinamarca/丹麦Djibouti/Djibouti/Djibouti/吉布提Dominican Republic/République dominicaine/República Dominicana/多米尼加共和国Ecuador/Équateur/Ecuador/厄瓜多尔Egypt/Égypte/Egipto/埃及El Salvador/El Salvador/El Salvador/萨尔瓦多Equatorial Guinea/Guinée équatoriale/Guinea Ecuatorial/赤道几内亚Eritrea/Érythrée/Eritrea/厄立特里亚Estonia/Estonie/Estonia/爱沙尼亚Ethiopia/Éthiopie/Etiopía/埃塞俄比亚Fiji/Fidji/Fiji/斐济Finland/Finlande/Finlandia/芬兰France/France/Francia/法国Gabon/Gabon/Gabón/加蓬Gambia/Gambie/Gambia/冈比亚Georgia/Géorgie/Georgia/格鲁吉亚Germany/Allemagne/Alemania/德国Ghana/Ghana/Ghana/加纳Greece/Grèce/Grecia/希腊Grenada/Grenade/Granada/格林纳达Guatemala/Guatemala/Guatemala/危地马拉Guinea/Guinée/Guinea/几内亚Guinea-Bissau/Guinée-Bissau/Guinea-Bissau/几内亚比绍Guyana/Guyana/Guyana/圭亚那Haiti/Haïti/Haití/海地Honduras/Honduras/Honduras/洪都拉斯Hungary/Hongrie/Hungría/匈牙利Iceland/Islande/Islandia/冰岛India/Inde/India/印度Indonesia/Indonésie/Indonesia/印度尼西亚Iran (Islamic Republic of)/Iran (République islamique d')/Irán (República Islámica del)/伊朗Iraq/Iraq/Iraq/伊拉克Ireland/Irlande/Irlanda/爱尔兰Israel/Israël/Israel/以色列Italy/Italie/Italia/意大利Jamaica/Jamaïque/Jamaica/牙买加Japan/Japon/Japón/日本Jordan/Jordanie/Jordania/约旦Kazakhstan/Kazakhstan/Kazajstán/哈萨克斯坦Kenya/Kenya/Kenya/肯尼亚Kiribati/Kiribati/Kiribati/基里巴斯Kuwait/Koweït/Kuwait/科威特Kyrgyzstan/Kirghizistan/Kirguistán/吉尔吉斯坦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République démocratique populaire lao/República Democrática Popular Lao/老挝Latvia/Lettonie/Letonia/拉脱维亚Lebanon/Liban/Líbano/黎巴嫩Lesotho/Lesotho/Lesotho/莱索托Liberia/Libéria/Liberia/利比里亚Libyan Arab Jamahiriya/Jamahiriya arabe libyenne/Jamahiriya Árabe Libia/利比亚阿拉伯Lithuania/Lituanie/Lituania/立陶宛Luxembourg/Luxembourg/Luxemburgo/卢森堡Madagascar/Madagascar/Madagascar马达加斯加Malawi/Malawi/Malawi/马拉维Malaysia/Malaisie/Malasia/马来西亚Maldives/Maldives/Maldivas/马尔代夫Mali/Mali/Malí/马里Malta/Malte/Malta/马耳他Marshall Islands/Îles Marshall/Islas Marshall/马绍尔群岛Mauritania/Mauritanie/Mauritania/毛利塔尼亚Mauritius/Maurice/Mauricio/毛里求斯Mexico/Mexique/México/墨西哥Micronesia (Federated States of)/Micronésie (États fédérés de)/Micronesia (Estados Federados de)/密克罗尼西亚Monaco/Monaco/Mónaco/摩纳哥Mongolia/Mongolie/Mongolia/蒙古Morocco/Maroc/Marruecos/摩洛哥Mozambique/Mozambique/Mozambique/莫桑比克Myanmar/Myanmar/Myanmar/缅甸Namibia/Namibie/Namibia/纳米比亚Nauru/Nauru/Nauru/瑙鲁Nepal/Népal/Nepal/尼泊尔Netherlands/Pays-Bas/Países Bajos/荷兰New Zealand/Nouvelle-Zélande/Nueva Zelandia/新西兰Nicaragua/Nicaragua/Nicaragua/尼加拉瓜Niger/Niger/Níger/尼日尔Nigeria/Nigéria/Nigeria/尼日利亚Norway/Norvège/Noruega/挪威Oman/Oman/Omán/阿曼Pakistan/Pakistan/Pakistán/巴基斯坦Palau/Palaos/Palau /帕劳群岛Panama/Panama/Panamá/巴拿马Papua New Guinea/Papouasie-Nouvelle-Guinée/Papua Nueva Guinea/巴布亚新几内亚Paraguay/Paraguay/Paraguay/巴拉圭Peru/Pérou/Perú/秘鲁Philippines/Philippines/Filipinas/菲律宾Poland/Pologne/Polonia/波兰Portugal/Portugal/Portugal/葡萄牙Qatar/Qatar/Qatar/卡塔尔Republic of Korea/République de Corée/República de Corea/韩国Republic of Moldova/République de Moldova/República de Moldova/摩尔多瓦Romania/Roumanie/Rumania/罗马尼亚Russian Federation/Fédération de Russie/Federación de Rusia/俄罗斯Rwanda/Rwanda/Rwanda/卢旺达Saint Kitts and Nevis/Saint-Kitts-et-Nevis/Saint Kittsy Nevis/圣凯蒂斯和尼韦斯Saint Lucia/Sainte-Lucie/Santa Lucía/圣卢西亚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Saint-Vincent-et-les Grenadines/San Vicente y las Granadinas/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Samoa/Samoa/Samoa/萨摩亚San Marino/Saint-Marin/San Marino/圣马力诺Sao Tome and Principe/Sao Tomé-et-Principe/Santo Tomé y Príncipe/圣多美和普林西Saudi Arabia/Arabie saoudite/Arabia Saudita/沙特阿拉伯Senegal/Sénégal/Senegal/塞内加尔Seychelles/Seychelles/Seychelles/塞舌尔Sierra Leone/Sierra Leone/Sierra Leona/塞拉利昂Singapore/Singapour/Singapur/新加坡Slovakia/Slovaquie/Eslovaquia/斯洛伐克Slovenia/Slovénie/Eslovenia/斯洛文尼亚Solomon Islands/Îles Salomon/Islas Salomón/索罗门群岛Somalia/Somalie/Somalia/索马里South Africa/Afrique du Sud/Sudáfrica/南非Spain/Espagne/España/西班牙Sri Lanka/Sri Lanka/Sri Lanka/斯里兰卡Sudan/Soudan/Sudán/苏丹Suriname/Suriname/Suriname/苏里南Swaziland/Swaziland/Swazilandia/斯威士兰Sweden/Suède/Suecia/瑞典Switzerland/Suisse/Suiza/瑞士Syrian Arab Republic/République arabe syrienne/República Árabe Siria/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Tajikistan/Tadjikistan/Tayikistán/塔吉克斯坦Thailand/Thaïlande/Tailandia/泰国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L'ex-République yougoslave de Macédoine/La ex República Yugoslava de Macedonia/马其顿Togo/Togo/Togo/多哥Tonga/Tonga/Tonga/汤加Trinidad and Tobago/Trinité-et-Tobago/Trinidady Tabago/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unisia/Tunisie/Túnez/突尼斯Turkey/Turquie/Turquía/土耳其Turkmenistan/Turkménistan/Turkmenistán/土库曼斯坦Uganda/Ouganda/Uganda/乌干达Ukraine/Ukraine/Ucrania/乌克兰United Arab Emirates/Émirats arabes unis/Emiratos Árabes Unido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nited Kingdom/Royaume-Uni/Reino Unido/英国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République-Unie de Tanzanie/República Unida de Tanzanía/坦桑尼亚United States/États-Unis/Estados Unidos/美国Uruguay/Uruguay/Uruguay/乌拉圭Uzbekistan/Ouzbékistan/Uzbekistán/乌兹别克斯坦Vanuatu/V anuatu/Vanuatu/瓦努阿图Venezuela/Venezuela/Venezuela/委内瑞拉Viet Nam/Viet Nam/Viet Nam/越南Yemen/Yémen/Yemen/也门Yugoslavia/Yougoslavie/Yugoslavia/南斯拉夫Zambia/Zambie/Zambia/赞比亚Zimbabwe/Zimbabwe/Zimbabwe/津巴布韦附录11-3 执照认可函模板管理局航空公司的外籍执照有效性已经民航总局飞标司确认完毕,特发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