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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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借记卡账户和小额消费信贷结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我行发行的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i旅游、月季城市通、彩照卡、联名卡等统称为借记卡。

联名卡持卡人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一定的附加服务及权益,同时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联名单位提供的所有的附加服务及权益均由联名单位负责,我行不对联名卡的附加服务及权益负责。

第四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

第五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借记卡受理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六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我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自然

人和法人。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我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我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联网银行(机构)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设备、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限额按我行最新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我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息(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存款种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我行。

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等支付

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我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我行规定次数,我行将对卡片账户进行临时锁定,超过一定期限后自动解除锁定,持卡人也可随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我行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请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联系取卡

事宜,并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要求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我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二十条我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我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我行,如持卡人未及时书面通知我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期限后执行,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须按我行最新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持卡人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我行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既不缴费又未办理终止服务手续的,我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特约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我行支付交

易款项。

第二十三条借记卡属于我行所有,我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我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我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卡片。

第二十四条我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五条我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于需要持卡人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随着业务发展,我行可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渠道受理服务,我行采取相关措施核实持卡人身份后为持卡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服电话96999咨询。客服电话如有变更,请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我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我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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