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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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https://img.taocdn.com/s3/m/485573e3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0.png)
1.加快推进地市充电运营企业平台和省级“粤易充”平台互联互通,指导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2.引导高速公路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有序充电,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在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政策时,积极考虑建设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后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和供电企业按职责合力推进
2.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是设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图设计、脸收环节依法加强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建设运营主体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参与建立市级监管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4.协助进一步优化推广应用火灾公众责任险,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覆盖面。协助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险。
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协调推动银保监机构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2.健全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大型充换电站应同步预留变电站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消防救援部门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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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界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包含上级部门下达的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建设。
第三条【使用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二)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三)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充换电设施。
补贴标准如下: (一)充电桩项目:补贴上限为经第三方核实的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37d578b84ae45c3b358c32.png)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进一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
充电设备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企业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基础设施输出计量点。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七条除个人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056a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7d.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战略转型,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化生产(一)做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
支持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推进一批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准入许可。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解决用地指标,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研究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二)积极支持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积极推动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快导入新能源乘用车车型。
对新车型导入产生的技术改造投资,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省技术改造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三)大力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
大力支持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产品开发。
(省科技厅负责)支持引进和开发先进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基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运营示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解决氢源问题,降低用氢成本。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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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0c07a9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c.png)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
电动汽车以其零排放、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逐渐在交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1、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充电,还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2、多样化的充电方式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积极推广多样化的充电方式。
包括快充、慢充、无线充电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还支持多车共享充电桩的充电方式。
3、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广东省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对充电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安全评估。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充电安全,还加强了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1、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
包括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同时,还建立了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
2、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鼓励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除了传统的充电服务费外,还通过与商业地产合作、广告投放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如大数据分析、车辆调度等。
3、强化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免费停车等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维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d8002352ea551810a687f6.png)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运维管理目录1. 总则 (1)2. 运维人员组织架构及各岗位职责 (3)3. 设备管理 (5)4. 安全管理 (16)5. 资料管理 (10)1.总则1.1.为规范各电动车充电站(以下简称:充电站)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充电站各项生产业务运转有序、运行稳定,促进充电站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依据国家、地方及各新能源电动车管理单位的有关法规、规程、制度等,并结合各充电站的实际运营状况而制定。
1.3.本规范对充电站运维管理的人员组织架构及各岗位职责、运行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安全管理、文明生产和培训工作七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1.4.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维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
2.运维人员组织架构及各岗位职责2.1运维组设立检修专责工程师:(常驻现场)2.1.1组织架构(根据工程量情况配置人员)2.1.2运维组办事处配备2.1.2.1.考虑到运维工作的时效性,成立运维部。
2.1.2.2.运维部内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固定电话及各种调试检测仪器。
2.1.2.3.各站运维备品备件的库存及管理。
2.1.2.4.运维工作交通用车(按运维部的运维工作量配置)。
2.1.2.5.常驻运维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运维工作量配备人员(初期投入常驻人员2名)。
2.2岗位职责2.2.1.运维组主管2.2.2.运维组主官是设备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各充电站的运营及维护工作。
2.2.3.组织和协调各站生产业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组织和监督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2.2.4.组织制订各站年、季、月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工作计划,定检计划,并督促完成。
2.2.5.定期组织巡视设备,掌握运行状况,核实设备缺陷,督促消缺。
签发并按时报出总结及各种报表。
2.2.6.定期组织召开周例会、月度例会,及时总结分析运行维护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加以落实解决。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5a184a804d2b160b4ec08d.png)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 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DGTJ08-2093-20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DGTJ08-2093-20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86e487c25c52cc58bd6be2c.png)
1 总 则1.0.1 为推广上海市电动汽车使用㊁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㊁保障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㊂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以及在居民社区㊁公共停车设施中增建㊁改建充电设施的整个建设过程㊂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电动摩托车㊁电动自动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建设㊂1.0.4 本规范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从接入电网㊁规划选址㊁设计建设到工程验收的建设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㊂1.0.5 本规范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㊁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㊂12 术 语2.0.1 电动汽车e l e c t r i c v e h i c l e,E V主要为用于在街道和高速路上使用而生产的㊁由电动机推进的车辆,电动机的驱动电流来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㊂2.0.2 充换电站E V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采用电池更换方式或由非车载充电机(至少2台以上)及若干交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供给的场所㊂2.0.3 非车载充电机o f f-b o a r d c h a r g e 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等可充电的储能系统提供直流电能的设备㊂2.0.4 车载充电机o n-b o a r d c h a r g e 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将公共交流电网标称电压值的电能变换为直流电并给车载储能系统(如动力蓄电池等)充电的装置㊂2.0.5 交流充电桩c h a r g i n g s p o 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㊁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只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㊂2.0.6 供电系统p o w e r-s u p p l y s y s t e m为充电设施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㊂2.0.7 监控系统m o n i t o r i n g s y s t e m对充电设施的设备运行状态㊁图像信号㊁参数配置等进行实时采集,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㊁控制和管理的系统㊂2.0.8 计量系统m e t e r i n g s y s t e m在充电设施及电动汽车内安装的用于进行电能贸易结算的2计量装置㊂2.0.9 谐波h a r m o n i c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㊂2.0.10 电能表w a t t-h o u rm e t e r计算仪表的一种㊂计量有功(无功)电能数的一种仪器㊂2.0.11 电能关口计量点e n e r g y t a r i f f p o i n t指发电企业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用电企业之间进行电能结算的计量点㊂2.0.12 仪表准确度等级m e a s u r i n g i n s t r u m e n t a c c u r a c y c l a s s满足旨在保证允许误差和改变量在规定限值内的一定计量要求的测量仪表和/或附件的级别㊂2.0.13 大型充换电站l a r g eE V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配电容量不小于500k V A,应具备非车载直流充电机数量不少于6台,为2辆大型车或4辆小型车提供换电服务的能力,具备对中㊁小型充电站换电电池的配送能力㊂2.0.14 中型充换电站m i d d l eE V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配电容量不小于100k V A,应具备非车载直流充电机数量不少于4台,为1辆大型车或2辆小型车提供换电服务的能力㊂2.0.15 小型充换电站s m a l l E V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配电容量不小于100k V A,应具备非车载直流电机数量不少于2台,为2辆小型车提供换电服务的能力㊂2.0.16 充电机效率c h a r g i n g e f f i c i e n c y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㊂2.0.17 充电区c h a r g i n g a r e a在充换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㊂32.0.18 公共停车设施p u b l i c p a r k i n g f a c i l i t i e s指公共设施配置的停车场所,包括对外开放的政府及事业机关停车场㊁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㊁商务楼宇停车场㊁道路停车场㊁居住区等㊂2.0.19 电能供给模式E Vc h a r g i n g m o d e电动汽车电能供给模式分为整车充电模式和电池更换模式,见图2.0.19㊂整车充电模式分为非车载充电机为整车电池充电和交流充电桩通过车载充电机为电池充电㊂电池更换模式是由电池更换设备更换电池,非车载充电机直接集中为电池充电㊂图2.0.19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模式43 充电设施接入电网的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原则上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可进行增容改造㊂3.1.2 大型充换电站以及位于中心城区的中㊁小型充换电站供电电源原则上采用两路电源,确保充电站供电可靠性㊂3.1.3 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与智能电网的连接㊂3.1.4 充电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 B/T18487.1-2001㊁‘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 B/T18487.2-2001㊁‘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 B/T18487.3-2001㊁‘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㊁插座㊁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G B/T20234-2006等的规定㊂3.1.5 大㊁中型充换电站必须具备现场安保监控㊁充电设备运行工况监控等功能㊂3.1.6 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 A 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应上传通讯协议规定的充电机与电网相关的基本信息(功率㊁充电电流等),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接受并执行电网的遥控指令㊂3.2 谐 波3.2.1 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接入点㊂3.2.2 考核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 B/T14549-19935及‘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 B/Z17625.6-2003等标准的规定㊂3.3 计 量3.3.1 交流充电桩和中㊁小型充换电站的网供计量可采用低压计量㊂1 三相四线多功能双向计量电能表的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 L/T448-2000的规定,仪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1级和无功2.0级㊂2 电流互感器等级应为0.5S级㊂3.3.2 大型充换电站的网供计量可采用高压计量㊂1 三相三线多功能双向计量电能表的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 L/T448-2000的规定,仪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0.5S级和无功2.0级㊂2 电压互感器等级应为0.2级,电流互感器等级应为0.2S级㊂64 充换电站的设计和建设4.1 选 址4.1.1 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考虑设备对配网电能质量和地区配电容量裕度的影响,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满足供电可靠性㊁电能质量㊁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㊂2 充换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㊂2)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㊂3)不应设在厕所㊁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㊂4)应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0m的间距㊂5)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㊂4.1.2 大型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大型充换电站站址优先选择在郊区或市区郊区结合区㊂在城市中心区建设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以建设大型充电站㊂2 大型充换电站宜选择交通枢纽地段附近㊂3 最近的大型充换电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k m㊂4.1.3 中型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中型充换电站距离最近的大型充电站应不小于5k m㊂2 最近的中型充电站之间的距离为5k m㊂74.1.4 小型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小型充换电站距离最近的大/中型充电站的距离应不小于3k m㊂2 最近的小型充换电站之间的距离为3k m㊂4.1.5 交流充电桩建设应结合社区㊁商务楼宇㊁地铁换乘站等的停车场建设㊂4.2 用地面积及基本配置4.2.1 大型充换电站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实际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m2;2 站内应包括供电区㊁充电区㊁电池更换区㊁电池检测维护区㊁监控室㊁营业室㊁值班室㊁卫生间等,位置和面积根据现场地形和环境合理分布;3 电池更换区应能够同时容纳2辆大巴或4辆小车的停放区域㊁电池架及充电设备区域和换电机器人工作区域;4 单车换电时间应不大于10m i n;5 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和换电监控系统㊂4.2.2 中型充换电站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实际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m2;2 站内应包括供电区㊁充电区㊁电池更换区㊁电池检测维护区㊁监控室㊁营业室㊁值班室㊁卫生间等,位置和面积根据现场地形和环境合理分布;3 电池更换区应能够同时容纳1辆大巴或2辆小车的停放区域㊁电池架及充电设备区域和换电机器人工作区域;4 单车换电时间应不大于10m i n;5 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和换电监控系统㊂84.2.3 小型充换电站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实际用地面积不小于200m2;2 配置电动汽车换电区,应能够同时容纳2辆小车的停放区域㊁电池架及充电设备区域和换电机器人工作区域;3 单车换电时间应不大于10m i n;4 应设置营业室和监控室㊂4.3 供电系统4.3.1 供电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1 大型充换电站:采用双路电源的高压供电方式㊂2 中型充换电站:采用单路电源的高压供电方式㊂3 小型充换电站:应采用低压供电方式㊂4 位于中心城区的中小型充换电站,宜采用双路电源的高压供电方式㊂4.3.2 充电站变压器室㊁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1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 B50053-1994的要求;高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 B50060-2008的要求;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 B50054-2009的要求㊂4.3.3 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㊁照明㊁监控等用电的要求,并留有裕度㊂4.3.4 充换电站应采取有效的电能质量治理措施,减小其对公用电网的影响,使充电站在公用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 B/T14549-1993㊁‘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 B/T12326-2008㊁‘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 B/ T15543-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㊂94.4 充电系统4.4.1 站内充电机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 B/T33001-2010的要求㊂4.4.2 站内充电机应合理布置,以利于通风和散热㊂4.4.3 站内充电设备应具备与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功能㊂4.5 电池更换系统4.5.1 电池箱应具备可互换的标准的几何尺寸和电气参数㊂4.5.2 充电架应与电池箱相匹配,能与电池箱实现安全可靠的连接㊂4.5.3 充电架应具备相应的状态指示和通讯接口,并具备自动告警功能㊂4.5.4 充电架应具有对电池箱的导向功能,并带有电池箱锁止限位装置㊂4.5.5 电池箱连接器宜采用强电与弱电分离的结构,并具有防误插的功能㊂4.5.6 电池箱更换设备应具有方便㊁快捷㊁准确更换电池箱的功能㊂4.5.7 自动或半自动更换设备应具备手动紧急停机功能㊂4.5.8 电池箱检测与维护设备宜具备电池箱容量检测㊁内阻检测㊁绝缘性能检测和电池均衡等功能㊂4.6 监控系统4.6.1 充电站监控系统应由充电监控系统㊁供电监控系统㊁电池更换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等构成,并具备远传接口㊂014.6.2 充电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㊁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和管理的功能㊂4.6.3 供电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供电状况㊁电能质量㊁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视和控制的功能㊂4.6.4 电池更换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动力蓄电池充电状态㊁电池箱更换设备运行状态㊁电池箱更换过程等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㊂4.6.5 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充电站的设备安全监控㊁防火监控和防盗监控等的功能㊂4.7 计 量4.7.1 充换电设施与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按照国家标准执行㊂4.7.2 采用交流充电桩充电,应在交流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之间设置计量点,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交流电能表计量㊂4.7.3 采用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宜在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设置计量点,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直流电能表计量㊂4.7.4 采用电池更换模式时,电池更换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计量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㊂4.8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4.8.1 一般要求应包括:1 充换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㊂2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㊂高㊁低压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㊂113 变压器室㊁高低配电室㊁充电机室㊁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宜采用甲级防火门㊂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㊂4 充换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雨进入室内的措施㊂5 充换电站各房间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㊁门㊁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㊂6 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的挡板㊂7 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㊁排水措施㊂8 当配电室㊁监控室㊁充电机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的两端㊂9 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㊂10 充换电站屋面应采取隔热㊁防水措施㊂11 充电机室㊁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㊂12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㊂4.8.2 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1 充换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㊂2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㊂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㊂3 变压器室㊁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㊂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㊂4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㊂5 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㊂216 配电室㊁变压器室㊁监控室㊁充电机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㊂7 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25℃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㊂4.8.3 安全和消防应符合以下规定:1 充换电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06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 B50140-2005㊁‘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 L5027-1993的消防要求㊂2 充换电站内各建㊁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4.8.3的规定㊂表4.8.3 建、构筑物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序号建㊁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1生产用房丁二级2休息室等辅助房间戊三级3配电室戊二级注:除本表规定建㊁构筑物外,其他建㊁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㊂3 每累计100k W充电设备应设置不少于1只8k 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 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充电设备功率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上述标准取整计算㊂4 电池更换区域应在每个更换工位配备1只4k 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㊂5 充电站面积达到500m2以上,宜设35k 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㊂以此类推,每增加500m2,增加35k 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311个,超出面积向上取整计算㊂电池存储区域应单独设置35k 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㊂6 充电机位置及电池储存区域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应不大于50m,大型充换电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5L/s,中小型充换电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㊂7 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㊂8 充电站宜设置事故电池紧急掩埋坑㊂9 大型充换电站(一级充换电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5块,消防沙不少于2m3;中小型充换电站(二㊁三级充换电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消防沙不少于2m3㊂灭火毯㊁消防沙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位置㊂10 充换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且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50116-2008的要求;充电区㊁电池存储区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㊂11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 B50140-2005的规定㊂12 充换电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0057-2000的有关规定㊂13 交流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 L/ T621-1997的有关规定㊂14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行人员㊁站内设备㊁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的安全㊂15 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可进入充电区和电池更换区㊂415 充换电站的施工和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一般规定应包括:1 从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㊂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准㊂2 施工单位应建立㊁健全施工技术㊁质量㊁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㊂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㊁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㊁标准化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㊁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㊂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㊁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㊁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㊂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㊂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㊂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㊂7 工程所用的管材㊁电缆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㊂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㊁质量合格证书㊁性能检验报告㊁使用说明书㊁进51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㊂8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㊁废气㊁废弃物及噪声㊁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㊂9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㊁劳动保护㊁防火㊁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㊂10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㊁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㊂1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㊁勘察单位㊁设计单位㊁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㊂5.1.2 竣工验收一般规定应包括: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㊁设计等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㊂2 充换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㊁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换电设施投运后稳定㊁安全可靠地运行㊂3 充换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㊁非通电设备61质量验收和通电设备运行验收三个方面㊂4 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完成工作并递交申请文件,达到如下验收条件:1)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说明书㊁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2)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工厂验收报告;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调试报告;4)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㊂5 验收条件具备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建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建设㊁运行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㊁安检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并进行必要的分工㊂6 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应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㊁上报和审批工作㊂7 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确认发现的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㊂5.2 供电系统5.2.1 供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电气设备的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55和‘1k 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 B50575的规定㊂2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㊁标识明确㊁内外清洁;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㊂3 电气二次系统的接线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㊂714 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㊁捆扎牢固㊁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㊁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㊂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㊂5 电缆桥架㊁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50303的有关规定㊂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㊂5.2.2 供电系统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变压器的型号㊁规格㊁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交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55的相关规定㊂2 高压和低压开关柜的型号㊁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1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 B50053-199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㊁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71的相关规定㊂3 低压母线及二次回路接线的接线㊁相序㊁导通性㊁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 B50054-2009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㊁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71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149的相关规定㊂4 低压配线的接线㊁相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1k 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 B50575的相关规定㊂5 电缆的型号㊁规格㊁敷设方式㊁相序㊁导通性㊁标识㊁保护㊁电气绝缘电阻应达到‘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68的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㊂815.3 充电系统5.3.1 充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㊂2 交流充电桩的外壳应可靠接地㊂3 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㊂5.3.2 充电系统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 交流充电桩的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1)基本构成㊁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条件“N B/T33002的相关规定;2)桩体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3)人机交互㊁计量㊁刷卡付费㊁通信㊁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条件“N B/T33002的相关规定;4)环境条件㊁电源要求㊁耐环境性能㊁电击防护㊁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㊁电气绝缘性能㊁电磁兼容性能㊁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条件“N B/T33002的相关规定㊂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5)交流充电桩应考虑分散布点安装的要求,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㊁防撞㊁防恶意破坏措施;6)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㊁插座㊁车9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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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7上半年25省市出台充电设施政策,13省市明确充电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其发展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出台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
根据国家充电政策要求,多地政府出台了充电相关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补贴和充电标准。
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67个省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32省市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年上半年,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成都、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西安、杭州、成都、武汉等13个省市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及地方充电政策的出台已有明显效果,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充电桩12615 2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26139个,直流充电桩13个。
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66946个,其中交流充电桩59597个、直流充电桩41275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074个,2017年5月较2017年4月新增公共类充电桩5753个。
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设施约7443个,2017年5月同比增长115%。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从城市来看,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公共类充电桩数量前十的分别是,北京24 730个、广东23739个、上海18914个、江苏18038个、山东14449个、河北8306个、安徽8208个、天津8116个、浙江6814个、湖北5149个。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从企业来看,特来电、国网、万邦、普天等运营商的充电桩建设数量排在行业前列。
比亚迪、北汽、上汽、江淮等车企的私人充电桩数量靠前。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f88cef9e314332396893a6.png)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7〕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2015〕6号)的实施情况,我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一)凡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 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 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进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一)规划管理。
1.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233f54e518964bcf847cdf.png)
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 互通。
(七 )建 立信 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息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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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对 于公 用充 电设施 ,应 当由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
理 ,并 提供充 电设施 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一 )将 独 立 占地 的集 中式充换 电站用地纳入 公 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按 照加油 (气 )站 用地供应模 式 ,根 据可实施供应的 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优 先安排 土地 供应 。
(二 )新 建项 目用地 需配建充 电基础设施 的,可 将 配建要求纳
入土地 供应条件 ,允 许土地 使用权取得 人 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投 资建设运营充 电基础设施。
(二 )在 办公场所、公 交及 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 自
—
2—
(专 )用 充 电设施。 (三 )在 商业、公 共服务设施 、公 共停车场 、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加油 (气 )站 以及具备停车条件 的道路 旁建设 以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的公 用充 电设施。 第 七条 城 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 工程规划许
第 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 三条 财政支持。
(一 )省 级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对充 电基础设施建
设予以支持 。
(二 )各 地级 以上市应制订相应 的财政支持政策 ,对 符合条
件 的充 电设施建设项 目给予适 当补贴 。
(三
)对 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的充 电设施 ,按 属地管理 原则
,
各地级 以上市供 电部 门组织相关专 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 ,确 认 工 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 内容、充 电服务能力 ,验 收结果通报 同级 发 展 改革 、财政 、公安、住 房城 乡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 产监管等部 门。 第十 四条 价格支持。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4d4dd5c50722192e4436f638.png)
附件1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1.1 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1.2 我市充电设施项目的开展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利用”为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1.3 公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和慢充相结合,自用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
1.4 公用充电设施应按安装功率和充电工位数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大型充电站、中型充电站和小型充电站。
大型充电站:安装功率5000千瓦(含)以上,或至少包含8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中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含)~5000千瓦,或至少包含2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小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以下,或充电工位数少于20个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2.选址规划2.1 充电设施规划选址场所的土地性质应为建设用地。
2.2 我市新建的大型充电站,宜选址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周边或综合交通枢纽及其周围,以满足多元、集约的充电服务和衍生服务需求;我市新建的中型充电站,宜根据市内行驶强度大、充电频次高的运营类电动汽车的行驶热点地区进行选址规划;我市新建的小型充电站,宜结合居民生活区和目的地充电需求等情况进行选址规划。
2.3 充电设施宜选址在地面。
如选址位于地下停车场,宜选址地下负一层建设充电设施,不应在地下负四层或以下建设充电设施。
选址的停车场消防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和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
2.4 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有关要求。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6a598f790c69ec3d4bb750f.png)
附件2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为进一步保障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1.1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
1.2我市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2.安全责任主体2.1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承担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自用充电设施产权人应承担自用充电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
2.2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充分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2.3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对充电设施的走期巡视、维护、检修等职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2.4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项目所属区、镇(街)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
3.日常安全管理3.1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加强充电设施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排查触电、起火风险隐患,并及时进行消除。
3.1.1充电设施在运行中的触电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裸露、外壳破损、绝缘异常、接地不良、安全门故障、充电设备无泄放回路等。
3.1.2充电设施在运行中的起火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输出过流、冲击电流过大、枪头破损、线缆与功率不匹配、电池电压检测功能异常、BMS故障报文功能异常等。
3.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3.2.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以企业法走代表人为核心,各部门及各类人员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并落实相关责任和责任人;⑶明确企业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3.2.2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2)考核内容应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完成情况、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3)安全生产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d6807a04b35eefdc9d3333b.png)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
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
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三、重点工程(一)率先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工程。
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ca96074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4c.png)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3)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3)2.1 运营管理中心 (4)2.2 各部门职责 (6)2.2.1 设施监控部门 (7)2.2.2 客户服务部门 (8)2.2.3 维护部门 (9)2.2.4 财务部门 (10)2.3 员工岗位职责 (11)三、设施管理 (13)3.1 充电设施分类与标识 (14)3.2 设施安装与调试 (15)3.3 设施运行与维护 (16)3.4 设施检修与保养 (17)3.5 设施更新与改造 (18)四、运营管理 (19)4.1 运营计划与预算 (21)4.2 数据采集与分析 (22)4.3 服务质量管理 (23)4.4 用户投诉处理 (24)4.5 应急预案与风险管理 (25)五、安全管理 (26)5.1 安全管理制度 (27)5.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29)5.3 安全培训与教育 (30)5.4 安全事故处理 (31)5.5 安全评估与改进 (32)六、财务管理 (33)6.2 成本管理 (35)6.3 利润分配 (37)6.4 审计与监督 (37)七、人员培训与考核 (39)7.1 培训体系建立 (40)7.2 培训计划与实施 (40)7.3 培训效果评估 (42)7.4 员工考核与激励 (43)八、监督与评估 (44)8.1 内部监督机制 (45)8.2 外部评估与审计 (46)8.3 服务质量评价 (47)8.4 改进措施与效果跟踪 (48)九、附则 (49)9.2 修订程序 (50)9.3 施行日期 (50)一、总则为规范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充电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服务等方面。
充电设施运营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充电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充电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f3cc567f1922791788e87d.png)
A.4.1
供电系统验收只针对需要新增供电变压器的充电设施,无需增加供电变压器的充电设施需提供设备安全用电的有关证明材料。
表A.1供电系统验收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方法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变压器
检查变压器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变压器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3和GB 50255的有关规定
附录
A.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的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A.2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8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6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J 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2
变流柜及控制柜等盘柜
检查供电系统盘柜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盘柜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3和GB 50171的有关规定
3
低压母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71和GBJ 149的有关规定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4deabe011ca300a7c39053.png)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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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各类充电设施安装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要求如下:(一)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是充电设施投资者,由充电设施投资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核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职责包括:(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
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七)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八)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九)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88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责任;安全监管及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支持、配合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纳入信息监督管理,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分为充电站、换电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