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定稿)
劳动保障协理员
劳动保障协理员一、简介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指在劳动保障领域提供咨询、引导和解决劳动纠纷的专业人士。
劳动保障协理员作为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技能要求以及发展前景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
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1. 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能够向劳动者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咨询,解答他们在劳动关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2. 参与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协理员作为劳动纠纷调解的重要力量,需要通晓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技巧,能够公正客观地调解矛盾,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 组织开展劳动教育活动。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定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向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4.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举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技能要求1. 法律知识储备。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动态,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律咨询和解答。
2. 良好的沟通能力。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与不同的人群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能够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妥善处理冲突和矛盾。
3. 较强的调解能力。
劳动纠纷的调解是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重要职责,需要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包括独立、公正、客观、灵活的处理纠纷的能力,能够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
4. 组织和协调能力。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组织和开展各种劳动教育活动,包括讲座、培训和宣传等,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发展前景作为劳动保障领域的专业人士,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权益意识的提高,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第一条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制度,形成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监督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从有关部门或机构聘任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条保障监察协理员可以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有关人员,新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服务站(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资产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较多的经济组织的劳资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保障监察协理员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分别聘任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
第五条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三)根据需要,参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专项检查等有关执法活动;(四)遵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协助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任职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聘任程序:有关部门、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受聘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统计表》,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协理员队伍管理,激励和保护协理员队伍的合法权益,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协理员,包括全职和兼职协理员。
第三条协理员是指在单位工作,负责提供领导和管理支持,配合领导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协理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奋、谨慎、尽职、守纪的职责,服从领导,团结同事,提高绩效,保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协理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廉洁,诚实守信,保守机密,勤勉奉献,遵纪守法。
第六条协理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七条协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服从领导的调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处理公司事务。
第八条协理员应当对所从事的工作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协理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协理员应当积极协调解决,不得耽误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十一条公司招聘协理员采取面试形式,根据应聘者的资历、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协理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入职,入职前需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有不实者一经查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协理员在职期间,如有离职意愿,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协理员离职前应当完成工作交接和清理工作,退回公司所有权益物品,如有损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公司对协理员的离职进行离职调查,如有问题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记录存档。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协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管理团队成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撰写报告和会议记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协理员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不得违反工作纪律。
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加强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障协管员是指在工会组织领导下,负责协助管理职工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单位范围内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协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条劳动保障协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会章程和工作纪律,勤勉尽职,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泄露企业机密。
第六条上级工会应当对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下级工会应当向劳动保障协管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劳动保障协管员应当经过工会组织的考察和评定,方可正式担任工作。
第二章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职责包括:(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劳动保障知识,协助职工解决因工作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监督企业的劳动保障工作。
(三)协助工会开展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改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负责处理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劳动保障协管员有权利:(一)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
(二)向上级工会提出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工作条件。
(四)享受工会提供的培训和培养机会。
第三章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工会负责,具体包括:(一)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考核和评定工作。
(二)对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培训和培养。
(三)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薪酬和福利进行管理。
(四)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奖惩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其相关材料和证件,并确保机密性。
社保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保协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社保协管员,以及其他协助社保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社保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管理在街道、乡镇居住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2. 掌握本社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3. 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并加强动态管理;4. 受理各类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催缴等相关业务工作;5. 协助开展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或抚恤金;6. 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7. 协助开展受理社会保险政策和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咨询、查询;8. 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服务;9. 负责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社保协管员享有以下权限:1.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复制与工作相关的资料;2. 对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员提出异议;3.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4. 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五条社保协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政策以及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社保协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2. 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4. 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第七条社保协管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3.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社保协管员的管理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社保协管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态度;2. 业务能力;3. 工作业绩;4. 服务质量;5. 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社保协管员,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协理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协理员,是公司对劳动协理员工作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劳动协理员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动协理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作为公司的劳动协理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忠诚公司,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2.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5.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劳动协理员在担任工作期间,应当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忠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劳动协理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劳动协理员工作纪律第七条劳动协理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1. 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和工作制度履行职责;2. 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擅自迟到早退;3. 不得随意请假,必须提前申请批准;4.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接打电话、上网等;5. 工作中不得喧哗、吵闹或干扰他人工作。
第八条劳动协理员在工作中应积极主动,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到工作主动、责任心强。
第九条劳动协理员不得损害公司形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劳动协理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劳动协理员的权利:1. 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薪酬、福利;2.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培训和提升自身能力;3. 有权对公司合法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劳动协理员的义务:1. 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2. 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3.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纪。
第五章劳动协理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协理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险、福利等。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和业务指导,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定期采集、维护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传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四)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监察业务;(五)协助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用工与遵守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XXXX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提高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服务水平,依据市劳发〔2008〕29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二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全市统一派遣、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第三条XXXX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负责对录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并与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履行用工单位职责。
第四条XX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日常工作指导,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对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XX公司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发放岗位补贴、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充缺编人员、对劳动保障协理员派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及季度考核、年度考评工作的汇总上报。
第三章派遣人员补录第七条根据市人社发〔2010〕21号文件精神,因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人员岗位空缺时,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向XX公司提出补员申请,XX公司负责缺员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资格审核、招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考核合格人员,XX公司将派遣到相关就业服务机构的缺员岗位.第四章岗位补贴发放第八条根据市劳发〔2008〕295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第九条被派遣到XC区、BL区、LH区、YT区、BQ区、WY区、YL区等地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条被派遣到CA区、LT区、GL县、H县、ZZ县、LT县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30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办法
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规范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市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平台和委派到企业工作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调员,是指协助各盟市、旗县(市区)、社区和委派到企业从事基层劳动关系事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招募计划和政策制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管理,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志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三)经培训能够熟练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劳动关系相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身体健康,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第六条协调员的职责是: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和基础数据库,利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动态管理;2、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3、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协助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仲裁业务咨询,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促进劳资和谐,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第七条协调员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协调员应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课时,学习培训情况记入协调员工作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八条按照注重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的原则,由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对协调员进行业务考核,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其进行日常考核。
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为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开展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其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
每个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机构,负责协管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权限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劳动者的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2.协调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3.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4.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义务;5.提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劳动保障协管员可依法享有以下权限:1.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2.约谈涉及的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发表意见;3.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调查请求,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四、聘任与培训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聘任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知识的专业背景;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3.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考核。
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2.调解技巧和沟通技巧;3.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和相关法律程序。
五、考核与激励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成效及劳动争议解决情况;2.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3.宣传工作和提出建议的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对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奖惩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权益保障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具体措施包括:1.确保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安全和工作条件;2.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经费支持;3.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举报机制,保护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合法权益;4.给予劳动保障协管员适当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劳动保障部门所有。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理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协理员是指在主任或经理指导下,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员工。
第三条协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协理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三)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四)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
第五条协理员具体职责包括:(一)协助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负责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三)协助组织会议和活动;(四)积极协调内外部关系,保持良好的沟通。
第三章协理员工作纪律第六条协理员工作纪律包括:(一)工作时间与请假制度:协理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报备;(二)保密制度:协理员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三)着装要求:协理员应按照公司着装规定着装,保持整洁、得体;(四)纪律教育:公司可以定期组织纪律教育,提高协理员的纪律意识。
第四章协理员工作管理第七条协理员的工作管理包括:(一)工作目标确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理员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二)工作计划制定:协理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工作进展汇报:协理员应当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协理员绩效考核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协理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成绩评定: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评定协理员的工作成绩;(二)工作态度评价:根据工作表现评价协理员的工作态度;(三)工作能力评估:根据工作能力评估协理员在工作中所展现的能力。
第九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协理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协理员奖惩制度第十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协理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一)奖金:公司将按照实际表现给予协理员奖金;(二)晋升:表现优秀的协理员有机会通过晋升获得更高的职位。
劳保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任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宣传、解释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特定群体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就业指导;3. 监督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查处;4. 收集、整理、上报劳动保障相关数据和信息;5. 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权限:1.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 对违法用工行为提出处理建议;3. 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劳动保障问题;4. 对劳动者进行政策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五条劳动保障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3. 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4. 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劳动保障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3. 公正公平,不徇私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劳动者隐私的信息;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流程:1. 收集、整理、上报劳动保障相关数据和信息;2. 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3. 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4. 处理劳动争议;5.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奖惩第八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协理员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协理员的培训和学习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
因此,应加强对协理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定期学习交流等方式,使协理员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二、健全协理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理员的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协理员的职责和权益,规范其工作行为。
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协理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其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协理员的沟通和协作劳动保障工作需要各个环节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合作。
协理员作为工作的衔接者,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传递信息,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可以通过建立工作群、召开例会等方式,促进协理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协理员的监督和指导为了确保协理员的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指导。
可以通过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协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对于协理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于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效果至关重要。
协理员作为政策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应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其对劳动保障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是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加强协理员的培训和学习,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加强监督和指导,以及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才能更好地发挥协理员的作用,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效果。
协管员管理办法
XX区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专)管员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X人社发〔2010〕120号)精神,加强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专)管员的管理(以下简称协(专)管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建议;2、获得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享受相关待遇;3、对有关部门的处罚提出申诉和控告;4、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1、履行协(专)管员职责、任务;2、爱岗敬业秉公办事;3、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不谋取私利;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工作任务(一)广泛宣传就业政策。
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政策宣传进家入户活动,对服务对象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及时、热情地提供政策咨询。
(二)积极收集空岗信息、建立用工信息网、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岗位,每年挖掘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
(三)树立人本服务理念,积极做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扶持自主创业、挖掘培育典型等工作:积极开展ABCDE分类就业指导模式,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A类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推荐就业;对有就业愿望无就业技能的B类人员,按服务对象意愿推荐1次培训,每月开展1次入户调查并推荐就业;对有就业愿望但身体状况差的C类人员,根据身体状况适时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灵活就业岗位信息,每季度不少于1次上门服务;对有就业能力但无就业愿望的D类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就业指导,帮助其转变观念后推荐就业;对无就业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E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四)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建好十本台帐:即劳动力资源台帐、失业人员台帐、就业困难群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4050”人员)台帐、职业技能培训台帐、用工需求台帐、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台帐、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台帐、就业登记台帐、农民工台帐、高校毕业生台帐。
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内容
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内容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指在劳动保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地方,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保障工作的中级管理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监督和实施相关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内容。
一、政策宣传与解释劳动保障协理员要负责宣传和解释国家或地方出台的劳动保障政策,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险、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
他们需要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宣传方案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政策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参与者,他们负责处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在劳动争议出现时,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秉公处理,通过了解事情经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听取双方的陈述,进行调解和协商。
他们会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建议和信息,帮助双方达成公平和谐的解决方案。
三、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要负责劳动保险的工作,包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
他们需要了解和解读劳动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险,处理劳动保险事务和问题,并跟进政策变化。
他们也需要进行对劳动者的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保障协理员要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他们接听劳动者的咨询电话或现场咨询,解答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时休假等方面的问题。
在咨询过程中,他们需要分析事情的经过和相关法律规定,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五、劳动保障督查劳动保障协理员要负责对企业劳动保障工作的督查与检查。
他们会定期走访企事业单位,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包括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时支付工资、是否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等。
如果发现问题,他们会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与指导。
六、劳动关系培训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开展劳动关系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劳保局协理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doc
劳保局协理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个、作息时间:
工作时间为上午8:00 = XXXX旷工3+7天=迟到早退XXX次以上,与来访者发生口角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被开除,劳动合同第二年不再续签;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迟到早退XXX次以上,对态度恶劣的游客给予警告、不文明语言,年底取消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情况。
四、本责任制一式三份。
主管领导一份,劳动保障办公室一份,劳动保障助理一份。
* *镇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办公室
(公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助理:
*年4月16日
劳动保障局助理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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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报考条件以及招聘流程都是什么?
The time wasted casually can never be won bac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泰兴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报考条件以及招聘流程都是什么?岗位补贴标准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
最近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教育的普及、大学招生规模的不断扩招,接受教育的人越来越多,毕业生们的工作也越来越难找。
对于户籍是泰兴市的毕业生来说,劳动保障协理员是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泰兴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报考条件以及相关的报考流程。
一、待遇应聘成功后,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合同工待遇,缴纳五险一金,年薪2.5-3万。
二、报考条件1、年龄35周岁及以下;2、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列为村居或社区后备力量人员报考劳动保障协理员,可放宽到高中及以上学历,同时需要取得相当计算机操作员初级及以上证书);3、本市户籍或普通高校入学时为本市户籍;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所属乡镇(街道)负责,乡镇(街道)组织科和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报名、笔试、面试和资格复审、体检、考察、见习、专业知识测试、聘用等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招聘单位在简章发布后至报名结束前安排专人值班,接受报考人员的咨询。
考生报名时除按简章规定填写《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招聘报名表》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3、以村居或社区后备力量身份报名的需提供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组织科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当计算机操作员初级及以上证书;4、户籍或生源证明(以居住地报名的需提供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明);5、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2张。
协理员管理制度(2)
XX街道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街道协理员管理,促进协理员在龙潭街道转型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理员”是指由区各部门招聘到街道任职的协理员及XX街道自行招聘的协理员,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卫生协理员、城管协理员、安监协理员、司法协理员等。
第二章选拔和聘用第三条协理员选聘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协理员工作,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二)具有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三)女性35周岁以下,男性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四)从事过协理员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协理员的选聘方法及要求:(一)协理员的选聘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招聘,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二)协理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三)协理员上岗后,由街道组织填写《龙潭街道协理员登记表》登记备案;(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协理员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负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协理员工作制度:(一)协理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二)在工作中应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要善于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三)协理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在规定的岗位中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跨岗位工作;(四)协理员在工作时间须统一穿工作服,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注意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五)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协助街道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待遇第六条工资福利奖励制度:(一)协理员工资高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二)协理员的过节福利待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协理员每年开展一次评优活动,进入前20名工资增幅不低于15%, 进入前10名工资增幅不低于30%,每年通过竞争选拔的方式按照协理员总数不高于10%的比例,作为街道后备干部培养,特别优秀的可进入村两委会班子,参加街道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现将《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6日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队伍管理,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
本制度中“协理员”是指在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一、工作制度(一)协理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本着为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指导下,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二)协理员实行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派出用人机制,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在派驻单位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年终进行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三)在工作中应服从安排,善于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并认真履行以下各项工作职责:1.负责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2.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人力资源(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保信息及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年度走访活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并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维护。
3.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缺工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做好企业用工备案,按时报送数据,建立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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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现将《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6日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队伍管理,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试行)。
本制度中“协理员”是指在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一、工作制度(一)协理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本着为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指导下,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二)协理员实行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派出用人机制,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在派驻单位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年终进行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三)在工作中应服从安排,善于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并认真履行以下各项工作职责:1.负责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2.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人力资源(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保信息及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年度走访活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并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维护。
3.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缺工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做好企业用工备案,按时报送数据,建立工作台帐。
4.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详细记载。
承担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实行“一对一”帮扶。
5.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相关就业服务。
6.发布培训信息,积极组织辖区范围内各类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7.协助开发社区、村居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及各类企业就业,做好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
8.掌握辖区内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申报资料初审,协助清欠贷款,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9.开展就业困难对象(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初审上报工作,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提供上门入户走访服务和有针对性帮扶措施,建立健全援助帮扶台帐,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0.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续缴保费、权益查询和权益记录单发放及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受理和申报工作。
11.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12.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数审核工作。
13. 做好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申报及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协助做好居住辖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资格认证相关工作。
14.协助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劳资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15. 做好村居(社区)基层平台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优良、服务场所整洁、服务设施完备和专线网络畅通。
16.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人社所提供劳动就业信息、保险信息及工作意见,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17.接受民政、残联部门的委托,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完成相关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工作。
1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热情接待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来访、来电,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汇报、正确处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延误。
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协助乡镇(街道)人社所、民政科、残联进行妥善处理。
(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详实做好《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日志》的记载。
市人社局不定期、乡镇(街道)人社所每月定期检查记载情况,并将其记载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制度(一)协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及考核。
岗前培训和考核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协理员应按要求参加市人社局和乡镇(街道)人社所组织的在职培训、上派锻炼、轮岗培训等各类培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上岗两年内须取得国家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资格。
三、学习制度(一)协理员应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办理能力。
做到学以致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论文,提升开展基层工作的水平。
(二)每周五下午为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例行学习日。
各乡镇(街道)人社所组织并记载学习情况,学习内容包括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知识,并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有1次,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一年内有4次以上(含4次),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三)乡镇(街道)人社所每季度至少对协理员掌握政策、业务、技能情况进行1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备案。
每有1次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四、考勤制度(一)协理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协理员应自觉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
乡镇(街道)人社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协理员要服从大局,听从安排。
(二)乡镇(街道)人社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协理员的考勤工作。
考勤可通过建立上下班签到制度、电话随访村居(社区)负责人等方式进行,考勤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类请假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
特殊情况或遇紧急事项无法事先请假的,可先口头报告或由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凡口头报告的,销假后应补办有关手续。
请假期满后,因客观原因仍不能销假者,应事后办理续假手续。
(四)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须由乡镇(街道)人社所负责人批准;五天以上的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登记;准假后及时将请假单交考勤人员备案。
(五)病假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限泰兴市人民医院、泰兴市中医院、泰兴市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及时请假,经领导同意后休假,一个月中病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登记。
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填写请假审批单,并办理病假手续。
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一个月中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
长期病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一个月中事假超过五天以上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全年累计事假二十天以上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七)旷工扣除旷工期间的本人工资;一个月中旷工一天(含一天)的,在年度考核扣分项目中减5分;全年中出现连续旷工五天(含五天)或累计旷工三次(含三次)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全年连续旷工十五天(含十五天)或累计旷工三十天(含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八)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以及请假未归,未办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九)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应在每月底公布当月考勤结果。
五、工资、福利制度(一)工资基本工资:根据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精神,月基本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确定。
绩效工资:暂按人均400元/月确定,年终经综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探索建立根据业绩和能力等方面因素确定个人报酬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结构。
(二)保险协理员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各乡镇(街道)人社所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六、考核制度(一)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实绩、求实效”,“奖惩挂钩、激励为主”以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协理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劳动保障工作质量,促进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日常考核由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考核奖罚在年终绩效工资中一并计算发放。
(三)协理员年度考核评分内容和标准附后(见附件1)。
(四)协理员年度考核以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采取百分制打分,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乡镇(街道)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总数的10%。
参考标准为:1.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
2.合格:90分以下—80分(含80分)。
3.基本合格:80分以下—60分(含60分)。
4.不合格:60分以下。
(四)协理员年度考核基本程序和方法:每年12月中旬乡镇(街道)人社所对辖区范围内的协理员按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评打分(其中民政、残联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民政、残联职能科室进行考评打分),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评分表》、《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汇总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考核等次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结合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七、奖惩制度(一)一般奖惩规定1.协理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绩效考核奖标准的120%发放年度考核奖;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绩效考核奖标准的100%发放年度考核奖;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绩效考核奖的80%发放年度考核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考核奖。
2.协理员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或受到省厅(包括省厅)以上部门表彰的,经局负责人批准,次年开始月工资增100元。
3.协理员因工作态度、办事程序等被投诉经查实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并及时记录,作为协理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4.协理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乡镇(街道)人社所确认后,应及时记录,作为协理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5.《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奖惩情形。
6.《泰兴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入户走访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考核情形。
(二)特殊奖惩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上述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的,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依法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合同。
1.考核结果累计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擅自在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岗位工作或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商业保险等营销性兼职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乡镇(街道)人社所合理工作分工及工作安排的,经教育后仍不服从的。
4.在办理各类业务(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小额担保贷款初审、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参保状态核定、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等)工作中因本人失职或参与弄虚作假,造成专项基金流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