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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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3.PPP类投资业务;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资金营运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调剂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规避资金营运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资金营运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资金营运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投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暂时不能主持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为投资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六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2、待审项目报告及资料的初审;3、传达并督促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指示;4、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投资管理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交本行领导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5、投资管理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⑴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资料;⑵记载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的会议记录簿;⑶投资管理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⑷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6、协调和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各类投资及资金营运事项。

2、督促、检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投资事项的执行情况。

3、审议与资金营运业务有关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审议范围:1、审议授权外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2、审议授权外的银行间资金市场国债回购业务;3、审议授权外的同业资金融通业务;4、审议债券投资业务;5、其他应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评审委员会议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机制,规范信贷与增信评审议事制度,提高评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二条公司信贷与增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党组领导下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议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党组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包含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公司总经理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信贷与基金增信业务的副总为副主任。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评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党组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分别负责评审委员会与其业务相关的会前准备、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条由专人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内容作出会议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名并对所议事项负责。

第六条工作任务和职责(一)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政策、信贷与增信业务发展战略、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和优良客户标准,信贷与增信业务管理。

(二)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资金计划、信贷资产质量归类、信贷与增信业务风险与控制措施、信贷与增信方式。

(三)审议和确定贷款利率与增信费率。

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与增信形式、风险状况、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费率合理确定,评定优良客户的优惠费率。

(四)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审议批准公司的新增信贷与增信业务种类。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贷款与增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各项信贷与增信业务。

(八)审议和批准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3.PPP类投资业务;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本行金融市场业务决策水平,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本行经营管理层对金融市场授信业务管理、决策议事机构,对行长室负责,接受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投委会通过召开委员会议履行职责,遵循“集体审议、严格把关、记名表决、多数通过”的基本原则。

凡属于投委会审议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第四条本行设立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授信的副行长担任,专职委员为:授信评审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熟悉信贷业务的专家委员2名。

第五条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评审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审议材料的准备、分发、收集整理以及会议内容的记录等工作。

投委会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由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和归档。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职务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投委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主任委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七条投委会工作职责:(一)管理同业授信业务;(二)审议开办金融市场新交易模式和业务品种;(三)审议其他需提交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投委会议事范围:(一)同业业务的准入及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投资交叉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联合投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资产、理财直融工具等;(二)委外业务、投顾业务等同业合作方案,交叉金融产品投资范围变更等与本行投资相关的事项;(三)代客理财相关投融资等事项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四)其他需要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

【使用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公司设立的投资决策机构的投资决策,特别是银行、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类金融机构】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专业律师起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评审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投审会”)为公司投资业务专职审查机构。

投审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业务评审工作。

第三条投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投审会项目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投审会组成及职责第五条投审会设委员十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风控的公司高管担任;常设委员九名。

第六条投审会设非常设委员三名。

当常设委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投审会时,由非常设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如遇回避事项,适用委员回避规则,无须非常设委员代为履职。

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常设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投审会常设及非常设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委员名单。

第八条投审会设外聘专家库,对于特定项目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外聘专家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投审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建立、完善业务准入标准、尽职调查标准;(二)推动建立、优化业务风险审查规范、审批标准;(三)指导建立、完善放款管理、投后管理要求;(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批;(五)审议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六)对以上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纪检机构监督。

第十一条投审会下设办公室,由风险管理部承担投审会办公室功能。

投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流程,是否符合授权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三)审查客户经营管理状况、资信状况、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四)审查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五)审查可能影响公司投资回收的其他事项;(六)根据审查情况出具项目风险审查报告。

银行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项目审查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明确委员会职责、项目审查程序和方法,根据《理财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总裁室领导下的议事机构,负责公司理财资金开展项目的审查。

委员会以项目审议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

第三条项目申请部门、项目报审部门应按照委员会项目审查要求填制相关表单,提供项目审查材料,执行委员会审查决议。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总裁室指定副总裁担任;委员会的委员由具有丰富的业务管理知识与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审议范围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一)审议由理财前台部门申请,经中台理财资产管理部门尽职调查,同意提交委员会审议的理财项目;(二)审议经本委员会审议通过,但项目方案发生重大变动,经中台分管总裁同意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的理财事项;(三)审议创新理财业务模式、方案的可行性及业务文书;(四)审议存续理财项目后续管理中发生的对理财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五)审议其他需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七条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一)组织委员会项目审查会议,确定会议审议事项、时间等;(二)主持委员会项目审查会议;(三)签署委员会项目审查决议;第八条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一)提前审阅拟上会项目材料,必要时可通过业务部门了解业务情况;(二)按时出席理财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及时反馈秘书处;(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对审议项目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并按要求填写项目审议表,明确表示同意、否决或复议,及时反馈委员会秘书。

第四章报审程序第九条前台部门提交委员会审议的理财项目方案,应由中台对应的理财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称报审部门)进行项目尽职调查,确认材料充分。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适应(shìyìng)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ɡōnɡ sī)核心竞争力,确定(quèdìng)公司发展规划,健全(jiàn quán)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zhòngdà)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shíshī)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qítā)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fùzé),委员会的提案提交(tíjiāo)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XX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业务管理,健全公司投资业务与金融产品采集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与金融产品采集的评审议事机构。

第三条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长负责。

公司董事长对评审委员会审议、审查的结论进行审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八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XXX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XXX担任。

委员由XXX、XXX、XXX、XXX、XXX、XXX组成。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传达、会议资料的收取及发放、会议纪要制作以及会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控中心是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服务机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评审会秘书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给予专业意见,聘请外部专家事宜由风控中心负责。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资产管理事业总部、海外资产、家族财富、2号业务非标准化投资项目及新业务方案,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二)审查资产管理事业总部采集的外部机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三)检察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限额及代销产品筛选风控标准;四)审查公司决策层决定由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评审规则及程序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五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

因故不能参会,但会前给出表决意见,视为到会人员。

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因故可以委托一位总监级人员参会表决。

第十条例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因故无法按时进行或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商定后召开评审委员会姑且会议。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以及网络等。

10.银行行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精选)

10.银行行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精选)

关于银行行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精选)目录关于银行行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精选) (1)一、总则 (2)二、议事范围 (2)15.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需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5)三、议题确立 (5)四、会议组织 (6)五、议事程序 (8)六、会务工作 (8)1.会务负责主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8)七、决议执行 (9)八、附则 (10)1.解释主体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10)一、总则1.目的依据为完善银行党委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依据相关金融法规及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则。

2.行长职责行长在银行党委领导下,贯彻金融方针政策,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党委决议,行使相关职权,全面负责银行业务运营、风险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

3.会议定位行长办公会是银行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落实党委决议,处理银行业务及管理相关工作。

二、议事范围1.政策执行与党委决议落实学习贯彻上级金融监管部门政策部署,落实银行党委常委会决定由行政实施的决议。

2.重大事项方案拟定研究拟定需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方案,如业务拓展战略、重大风险管理方案等。

3.规划与制度建设研究拟订银行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改革措施方案。

决定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如信贷资源分配等。

4.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研究拟订银行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核定工作人员编制。

5.专业委员会人事任免研究决定内部专业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等)负责人和委员的任免。

6.人才规划与员工管理讨论拟订银行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拟定年度用人计划。

决定聘任、解聘员工。

7.业务核心工作决策研究决定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科技金融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XX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业务体系,确保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审慎性和准确性,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金融产品是指公司拟引进销售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基金/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

委员由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研究发展中心、运营管理部、信用交易部、金融科技部、资管事业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为行为准则,忠实勤勉地履行参会议事的职责,谨慎合理地行使委员会所赋予的权力。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层负责,是在公司管理层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在公司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对金融产品管理人及金融产品进行准入、评审的议事机构。

第七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二)负责代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公募基金产品准入标准、公募基金管理人年度合作白名单、公募基金产品年度引进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代销私募类金融产品管理人及拟代销私募类金融产品的审核。

(四)负责对监管批准的创新型、试点类金融产品进行准入审核。

(五)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进行决策应当坚持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优质高效为标准。

委员会下设公募基金准入评审小组,负责对非白名单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非豁免准入的公募基金产品准入联合评审。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委员会采用会议、电子传签或者其他形式对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审批。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健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设计、战略规划、涉农信贷政策执行和评估检查工作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人员组成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由 11 名委员组成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副行长、综合部,业务部,财会部、电子银行部、风险部、信息部、合规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业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第八条职责权限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研究本行三农发展战略和策略,制定本行三农业务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制定支持三农发展和改进支农服务的金融服务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基本管理制度,检查评估本行三农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合规有效性;指导监督本行坚持三农信贷投向,审定本行年度涉农信贷计划和涉农金融基础资源配臵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年度三农金融状况;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组织、产品、服务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指导本行开展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制定本行三农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建立科学的三农金融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体系,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监督检查本行涉农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本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章第十条决策程序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本行的三农发展中长期规划;本行年度涉农信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本行年度涉农信贷政策、涉农信贷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本行三农业务发展、客户评级授信、信贷产品、担保方式、惠农富民金融服务创新、信用建设情况;相关涉农信贷调研统计报表及数据;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本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提出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要提前向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议案,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并负责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第五章第十二条议事规则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七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十九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银行投资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投资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xx银行投资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投资业务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本行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保证所投资金融资产质量,适应我行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要求,特制订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投审会是本行投资业务运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对外投资业务所形成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控制机构,是创新型投资业务开办准入的批准机构。

第三条投审会必须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总行投审会委员由总行主管金融市场业务的行领导、总行主管风险工作的行领导、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及广州、合肥、南昌分行主管金融市场业务的行领导组成,共计委员9人。

总行投审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在总行主管金融市场业务的行领导、总行主管风险工作的行领导中实行A、B岗。

投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投资项目评审。

分行暂不设立投审会,实行总行集中审批制。

第五条投审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处理投审会的日常事务;总行风险管理部(外派风险监控官)负责一般委员的抽选、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票等事项。

第六条各分行(部、中心)、总行金融市场部等单位负责投资业务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投审会的职责:1、审议需经投审会审批的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结构化融资等业务;2、组织对全行对外投资所形成金融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管理人的资产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投资余额的建议,提供给授权人决策;3、审议对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人的业务授权;4、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业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5、批准全行年度投资业务指引;6、推荐、推广新的投资业务品种;7、根据《xx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报备的大额投资业务及关联交易。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总则为全面落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会议程序和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与经营金融产品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金融产品的策略、运作模式、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募集方式等,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会议程序(一)会议的召开1. 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秘书应当在制定会议时间表前至少一周通知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

2. 通知应当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文档。

3. 如会议时间和地点需要变更,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委员会成员,并重新制定会议时间表。

(二)会议的议程1. 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秘书应根据委员会职责制定会议议程,明确议题。

2. 会议议程应当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并包含每个议题的内容和相关文档。

(三)会议的记录1. 委员会秘书应当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决策结果、意见分歧等。

2.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会议议程、出席委员名单、决策结果的票数、决策涉及的文档和委员会主席的发言。

3. 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制作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投票和决策(一)委员会成员应当尊重委员会的决策,并按时出席会议,对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上对议题的决策应当使用投票方式。

投票可以在会议上进行或在会议结束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

(三)对于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专门处理投票的机构或个人应当负责记录投票结果。

(四)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以下投票程序:在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秘书宣布投票开始后,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秘书应当宣布投票结果。

(五)委员会成员对某个议题的投票结果应当被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五条会议秘书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和相关事宜。

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投资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审查委员会”)是科技金融事业部权限内投资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

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其他投资业务。

第三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章组成及职责第四条投资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事业部风险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委员为事业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股权投资部负责人、债权投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

根据项目情况可聘请行内、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

第五条投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投资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授权权限内的投资业务;(二)审议其他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受理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业务申请,并审查相关材料是否完整、规范;(二)负责提前将需审议的投资业务及相关材料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参会委员;(三)负责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组织当场投票和计票;(四)负责根据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其参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整理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五)负责将通过审查的投资业务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事业部权限内的呈报总行分管行领导审批,超事业部权限的报总行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将未通过审议的投资业务反馈意见给相关业务部门;(六)负责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投资业务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七)协调和落实投资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八)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投资论证委员会工作办法

投资论证委员会工作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论证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充分论证投资决策事项,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质量和决策效率,设立公司投资论证委员会。

第二条为规范投资论证委员会的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投资论证委员会由公司设立,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投委会组成人员由公司确定,投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包含总师、计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海上风电事业部、电力生产部、资产财务部、市场营销部、科技环保部、质量安全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投资论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论证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提出相关建议,并对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提交的投资事项进行论证、评估与筛选,分析项目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投资论证委员会主要论证以下事项:(一)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提请的项目投资决策事项。

(三)公司决策应通过投委会论证的重要或复杂项目的立项事项。

(四)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投资论证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投资论证委员会会议,按照审慎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各自岗位职责的角度,认真分析、研究,对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投资论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筹备投资论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整理会议意见,拟订会议纪要。

(三)向公司报送投资论证委员会论证意见。

(四)联系投资论证委员会成员。

(五)负责投资论证委员会文件、资料管理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议筹备第八条事项发起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公司报送请示,请示中应包括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内容及要件。

第九条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对事项发起单位报送的投资决策请示进行研究,对照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内容及要件进行审核,如报送的材料有漏项,前期工作部门要敦促事项发起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具备后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该项目前期分管领导及投资论证委员会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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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投资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审查委员会”)是科技金融事业部权限内投资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

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其他投资业务。

第三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章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投资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事业部风险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委员为事业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股权投资部负责人、债权投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

根据项目情况可聘请行内、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

第五条投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投资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授权权限内的投资业务;
(二)审议其他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业务申请,并审查相关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负责提前将需审议的投资业务及相关材料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参会委员;
(三)负责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组织当场投票和计票;
(四)负责根据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其参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整理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五)负责将通过审查的投资业务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事业部权限内的呈报总行分管行领导审批,超事业部权限的报总行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将未通过审议的投资业务反馈意见给相关业务部门;
(六)负责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投资业务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
(七)协调和落实投资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相关业务部门了解需经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贷款情况;
(二)对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经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四)对改进投资审查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
(五)对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二)秉公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以及我行信贷政策,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条为提高审批效率,不需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投资业务可以不经过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行内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对投资业务事项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技术状况、法律法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提出建议,提供决策支持,但不对具体投资业务参与表决。

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

第三章会议准备
第十二条会议准备
(一)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召开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前,将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向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由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二)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审定的需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业务事项,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准备有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调查报告等,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确定参会委员名单;
(四)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会议议程,列明会议议题,制作《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表决表》;
(五)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提前发送给各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参会委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投资审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每次召开投资审查委员会,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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