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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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详见《内蒙古烟草专卖局(公司)投资管理处关于重新修订多元化企业<管理规章>的通知》()
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多元化企业的合同管理,规范审核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元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包括全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元化商业企业及其合法授权的企业部门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内部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联营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物业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另行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附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章合同审核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合同审核实行投资管理处领导、法制部门与各
多元化企业领导审核会签的责任制原则。
第七条法制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主要有: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妥当。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酬金;
6.付款方式;
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依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多元化企业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所需资金、资产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二)履行合同资金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
(三)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对方合同履行是否留有质保金)及对我方的影响;
(四)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性、合理性;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各多元化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合同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结清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的,依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工作完成后应在“合同会签单”(附件1)相应的栏目中签署审核意见。
合同审核的基本程序:
(1)企业拟定合同所在部门准备送审材料(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合同,法律意见书随材料一并送审)→(2)企业分管领导审核→(3)法制部门进行审核→(4)投资管理处分管领导进行审核→(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托人)审批→(6)修改合同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一)合同承办部门需送审的材料:
1.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领导批示或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2.拟签订合同文本,不能是空白格式合同或缺少具体要素的合同;
3.合同背景资料。按规定需经招投标程序或其它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项目,还应提供招投标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项目经过招标的,附相关招投标文件;
4.合同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向承办部门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的相关资料;
5.合同会签单,必须有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6.续签的合同,在材料送审时,应当附原生效的合同文本。
(二)法制部门应在收到送审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领导审批并形成正式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与合同签约对方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分别报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批。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在“合同会签单”(附件1)相应的栏目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中,应对合同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对方拟订的合同内容审
查:
1.合同主体审查。主要有:签约对方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审查执照、许可、证明或授权等书面材料时,应当核对原件。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企业公章,承办部门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合同对方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应当留存委托代理书原件。
2.合同手续的审查。主要有:委托代理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手续等。
3.对方拟订合同内容的初步审查。主要有: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条款是否完整、可操作性;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妥当;是否符合我方意愿等。
第十三条法制部门经过审核,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没有合同立项审批文本的,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二)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合同承办部门补齐;
(三)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已经生效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不予审核,但按有关规定需要对已生效或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重新修改、补充的除外。
(五)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需要修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