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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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水嘴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2年9月28日颁布2002年10月1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热供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水嘴(水龙头)。
本规则不适用铸铁式螺旋升降水嘴。
本规则中将水嘴产品分为陶瓷片密封水嘴、非接触式水嘴和其他水嘴。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申请条件
1)申请产品应为企业主导产品(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产量占总产量20%以上);
2)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100%;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合格。
3.2 认证申请
3.2.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2受控部件/材料
陶瓷片密封水嘴受控部件/材料是阀芯;
非接触式水嘴受控部件/材料是电磁阀或电动机。
3.2.3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填写《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
3.2.4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后,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3.3 产品检验
3.3.1产品抽样
3.3.1.1抽样要求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后,申请方应在认证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3.3.1.2抽样数量
每种型号抽取5只样品,抽样基数不应小于100只。
3.3.1.3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3.2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3.3.2.1检验依据
1)CJ164-200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2)CJ/T 3081-1999 非接触式(电子)给水器具
3)GB/T 18145-2000 陶瓷片密封水嘴
4)QB/T 1334-1998 水嘴通用技术要求
3.3.2.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指标要求见表1。
除表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外,陶瓷片密封水嘴其他的检验项目及指标要求还应符合GB/T 18145-2000,非接触式水嘴其他的检验项目及指标要求还应符合CJ/T 3081-1999的规定,其他水嘴其他的检验项目及指标要求还应符合QB/T 1334-1998。
3.3.2.3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除以下特别指出的外,陶瓷片密封水嘴依照GB/T 18145-2000,其他水嘴依照QB/T 1334-1998,非接触式水嘴依照CJ/T 3081-1999的规定执行。
1)最大流量:在0.1Mpa压力及15mm管径下,按GB/T 18145-2000中7.4.3的规定检验;
2)延时自闭式水嘴每次给水量:按CJ164-2002中5.1.2的规定检验;
3)延时自闭式水嘴每次给水时间:按CJ164-2002中5.1.2的规定检验;
4)非接触式水嘴非正常供电电压工作状态:按CJ/T 3081-1999中7.8的规定检验;
5)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陶瓷片密封水嘴依照GB/T 18145-2000,非接触式水嘴依照CJ/T 3081-1999的规定执行,其他水嘴依照QB/T 1334-1998。
3.3.2.4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符合3.3.2.2规定的要求,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判定原则时,则判定该型号的产品符合节水产品认证要求。否则,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水产品认证要求。
3.3.3产品检验报告
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3.3.4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
3.3.
4.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受控部件/材料时,认证中心原则上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检验,其它受控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由申请方提交包含3.3.2.2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3.3.
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水产品认证要求,备案清单中所述受控部件/材料发生变化时,申请方应向认证中心申请备案;并提交包含3.3.2.2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初始工厂审查
3.4.1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
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生产场地。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关键性能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关键性能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4.2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或出现轻微不合格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给予认证注册资格,轻微不合格项应当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合格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审查申请,逾期不作申请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3.4.3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依据CNAB-AC42:2002《认证中心实施产品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确定审查人日数。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1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并与认证申请方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3.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45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6 获证后监督
3.6.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年度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