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2012修订稿)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教育中心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乡镇(街道)中心中学、市直各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超市”系统20152016年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采购项目内容注:1、“采购项目内容”中所有带★项是实质性响应要求。
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
否则若有一项“★”的指标未响应、负偏离或缺漏,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对“采购项目内容”中的其他技术内容(“★”项除外)”逐条响应。
如有缺漏,缺漏项视同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Ⅰ、供应商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直属分支机构;投标人若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投标,须出具其所属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2、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Ⅱ、采购项目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一)规划名称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超市”系统2015-2016年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
(二)规划性质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顺德区教育发展中心(四)规划编制依据1.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教师培训的政策文件(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3)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4)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6)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7)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教继函〔2011〕22号);(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9)《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粤府办〔2011〕30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穗教师资[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穗教师资〔2012〕62号)广州大学,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基地),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公告第1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272号)、《关于做好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教师资〔2012〕13号)的要求,从2012年起,我市实行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相结合的继续教育验证政策,继续教育年度验证要求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教师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每天按6学时计算)。
其中公需课程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程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为做好2012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对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师专任教师及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和图书管理员;市、区两级教研部门、科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和教师进修学校,以及其它事业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二、培训结果登记和申报(一)培训学时的证明与登记2012年12月15日前,市、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基地)将2012年已开展的市级、区级培训,但又未能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登记学时的,必须发放完成证明书给学员;2012年12月31日前,市、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基地)和学校开展的校本培训须将2012年的培训学时数登记“继续教育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3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教育的发展变得日新月异。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时代,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要与时俱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旨在引导并规范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实践、专业素养和职业发展。
一、继续教育目标与原则1. 继续教育目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是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教师的教育创新能力和教育研究能力,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2. 继续教育原则:(1)因材施教原则: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需求,结合个体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继续教育计划。
(2)培训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继续教育应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促进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提升。
(3)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研究和尝试教育创新,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1. 继续教育内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学科知识与能力提升:继续提高教师学科知识以及能力素质,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育研究能力。
(2)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新理念、新方法和教育技术的应用。
(3)教育心理学知识:提高教师的教育心理素质,了解学生的发展特点和心理需求,建立良好的学生关系。
(4)教育管理与领导力:提高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领导素质,发挥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2. 继续教育形式:(1)培训课程: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课程,如研讨会、讲座、研训班等,提供教育教学知识、教育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2)交流与研讨:鼓励教师之间的交流和互助,在学校内部或者学区范围内组织教师交流活动和教学研讨会。
(3)参与教育项目:鼓励教师参与各类教育项目,如教育研究项目、教育改革试点等,提升教师的教育研究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
三、继续教育管理与评估1. 继续教育管理:(1)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5篇)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我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
第二条培训的内容和类型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一)新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二)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四)其他形式的培训,包括校长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普通话培训等。
第三条组织和管理教务处主要职责为:(一)监督、检查、评估本校教师的培训质量。
(二)实施上级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负责选送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班;(三)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四)负责本校举行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审批,验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教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制定我校教师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学校在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承担部分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原则上学校应在学年初做好全年教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计划,并上报教育局审批,然后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局统一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满后,应当向学校交验培训证书,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五条培训证书作为教师晋级的必备凭证。
第六条学时对照表:序号细则学时1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602主持市级科研项目403主持区级科研项目284主持校级科研项目205课题组成员126获市级以上优质课奖或承担省级以上公开课207获区级优质课奖或承担市级公开课168获校级优质课奖或承担区级公开课129承担区级以上公开课评课810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211参与校级以上公开课评课212辅导学生获省级以上奖1613辅导学生获市级以上奖1214辅导学生获区级以上奖615论文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6016论文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17论文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区一等奖2818市级三等奖或区二等奖或校一等奖2019市级以上交流论文或区三等奖或校二等奖1220区级交流论文或校三等奖621校级交流论文222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6023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4024市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025区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226定向帮带青年教师4027承担区级培训课程2028承担校级培训课程1529业务学习1第七条其它情况由教师提供材料,教务处视情况审定课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粤教继函[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教继函〔2011〕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十二五”时期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任务。
加强教师培训,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内在需要和愿望。
“十一五”期间,我省教师培训工作依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大力开展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
初步形成了全员培训以远程为主,骨干培训以集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为主和“面向全员,倾斜农村,突出骨干”的培训工作新格局,全省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学历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为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师资保障。
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项目学分认定表(4)[1]
2012
编码
121XK0176
体育
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
学分认定申报书
申请学校: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青云小学
负责人:杨秀珍
联系电话:23307017
申请日期:2012年9月
佛山市顺德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一)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课程学分审核认定表
申报单位
陈村镇青云小学
区业务主管机构学分认定审核意见:
同意认定该校本培训项目学分。
审核单位:(盖章)认定日期:年月日
(二)陈村镇青云小学校本培训课程考核表
单位:陈村镇青云小学(盖章)负责人:杨秀珍
序号
姓名
出勤时数
考核成绩
学时认定
1
王建伟
16
优秀
12
2
廖友弟
16
优秀
12
3
区剑文
16
优秀
12
4
谢小红
16
优秀
12
5
黎华
16
优秀
3、让教师自由选择负责第二课堂训练的课题,轮流开展个人训练课题训练讲座。
4、自主开展学习和课题研究活动;自主进行课题研究结果的反馈为运作方式,把科研带进课堂,实现“教师即研究者”的角色转换。
5、“自培”作为校本培训的基本模式。主要的活动形式有两种:①先定课题→定人备课→集体讨论→确定方案。②先定课题→组员各自备课→集中讨论→开课人整理教案→上课→集体评课开课人写心得→备课组长写活动总结。
12
6
何治毅
16
优秀
12
7
黄卫亚
16
优秀
12
(三)年度顺德区中小学教师参加校本培训考核总表
2024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特制定本制度一、继续教育对象:学校在编的专任教师。
二、继续教育内容:1、“一德四新”所涉及的内容。
2、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题性教育内容。
3、名优教师、骨干教师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
4、新教师上岗培训。
5、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
6、学校组织的二级培训及校本培训。
7、国培计划、省培计划。
8、各类应当达标的继续教育(如计算机、普通话等)。
三、继续教育要求:1、参加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题性继续教育的教师,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学时学习,专心听课,认真做好笔记,培训结束后,把培训记录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在培训中,凡被主管部门或组织机构通报者扣被通报教师当月积分____分,根据通报的考勤记录,学校按《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2、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培训合格并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学时证明,学校方可计入本人学时。
3、无论教师参加何种内容的继续教育,都要讲求实效,文件规定需要报销经费的培训,教师必须提供培训笔记或心得体会方可签字报销,否则学校法人有权拒绝报销相关经费。
4、继续教育相关笔记、心得体会,凡被上级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教师,扣当月积分____分,扣出当年学时____个学时,并且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5、教师计算机的培训不受年龄限制,均需达到国家规定水平。
6、普通话培训与考核,____年以后出生的一般教师需达到二乙,语文教师达到二甲(____年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达到二乙),考核以合格证书为准。
7、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每人每年至少应当取得____个学时,____年累计不少于____个学时,按规定发给《继续教育合格证》。
2024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二)引言:教师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一环,对教师的知识更新、专业发展与提高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人事局顺教字〔2006〕31号关于印发《顺德区教职员工考核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教育组、组纪办、中小学、区属教育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教职员工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1999年下发的《顺德市教师考核方案》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顺德区教职员工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教职员工考核方案通知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秘书科 2006年5月22日印发顺德区教职员工考核方案(二○○六年修订)为了正确评价我区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促进教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教职员工晋升、合同聘用、奖惩、培训和待遇分配等提供重要依据,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员工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教职员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我区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教职员工。
三、考核内容教职员工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师德品质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教育教学的水平和管理能力;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和出勤率;绩,主要考核完成教育教学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包括教学目标评估、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评估、教研与成果、常规工作、差生转化工作等);廉,主要考核廉正自律情况,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学校财物,不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进行假公济私及违法取利的活动。
四、考核标准1、考核要以教职员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教职员工人数的13%以内;获市以上党政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可按本单位参加考核教职员工人数的15%评定优秀等次;受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10%。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8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普通师范院校也应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
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文(4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推动教育教学的改进与发展,促进教师个人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具体实施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根据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以提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为目标,参加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的自愿行为。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注重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学科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二)教师专业技能的提升: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评价与考核技能等相关内容。
(三)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教材教法开发、教师发展计划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一)教师应当每年参加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学校或区域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等活动。
(三)教师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继续教育成果认定与证书颁发第八条继续教育成果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情况。
(二)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的考核情况。
(三)继续教育期间展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情况。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应包括教师姓名、学校名称、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等。
第十条教师应当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可向学校提出补办申请。
第四章继续教育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编制继续教育计划、评估继续教育效果等。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学时、学习情况等相关信息。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的背景(一)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强调,“要以大力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为抓手,着力构建培训学分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培训课程,积极推行教师培训选学,完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分转换与应用机制,深化教师培训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
(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17〕27号)指出,“推行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时学分登记制度,激发教师参训动力”。
(三)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2015年“教师队伍建设年”实施方案》(深教〔2015〕107号),该文件对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结构作出调整:公需科目18学时不变,专业科目由原来的42学时调整为30学时,校(园)本培训由原来的12学时调整为24学时。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一)落实上级文件与推进培训改革相结合。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围绕课程建设、准入、实施与评价,建构更加开放、适切与高效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二)尊重教师发展的共同规律和个性化差异。
尽量考虑到文件修订前后的变化,做到基于学时管理与基于学分管理的平稳过渡。
(三)以学分认定引领教师继续教育,鼓励教师以不同的在职研修方式获取学分,促进形成教师专业发展新生态。
三、主要修订内容(一)构建多元开放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两类: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培训学分来自培训课程和培训项目,转换学分可来自多种与学科专业相关的研修活动。
(二)学分转换。
打破不同培训(研修)之间的壁垒,以继续教育“量”和“质”为依据实现学分的转换,按照难度和工作量可比照的原则进行转换。
(三)学分转移。
鼓励教师优学多学,专业科目年度学分超出部分可跨年度转移计算,转移跨度以5年为限。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指南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指南依据《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2010年公需科目为12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2010年专业科目为48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公需科目的学习只能在省人社厅指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基地开设的公需科目培训班现场学习,或者在省人社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网络在线学习。
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可以用自己获得的专利、出版专著、参与的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发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折算,按照一天6学时折算。
详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附件2)。
http://210.76.65.102/gdhr/login_jx.aspx?city=gz为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2010年后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管理,2009年以前(包括2009年)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仍然为纸质证书等级。
个人帐号注册和年度学时申报详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指南(附件3)。
附件1:《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附件2:《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附件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指南二〇一一年八月附件1: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培训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9日以粤教继〔2013〕2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2.接受远程教育;3.校(园)本培训;4.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5.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6.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第五条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
教师专业科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
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审核学时。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不含公需课),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如跟岗学习、下企业实践等)与其本专业相关,可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八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当年度学时。
其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我市中小学校本研修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对象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对象为全市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四个学段全体在职专任教师;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和电教等机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认定机构全市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市教研室具体负责。
教师学分按年度进行登记。
学校每年12月1日至10日将本校教师校本研修资料进行审定并填写《中小学校本研修课程评价汇总表》于12月15日前将资料交片区单位,以片区为单位成立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小组进行集中审查,认定过程中教研室将进行督查;片区单位在25日前将审查结果报送教研室复审,教研室将审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学分认定流程1.自主申报。
教师要根据自身教学实际确定个人研修目标,拟定研修主题,划分研修阶段,制定科学合理、务实有效的个人校本研修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校本研修工作领导小组。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于每年1月初向学校申报下一年校本研修计划。
2.专家评审。
学校组织专人对教师个人校本研修计划从研修主题、研修内容、研修目标、时间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批准实施。
3.个人实施。
教师要按照自主研修与集体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借助教学竞赛、专题讲座、结对帮扶、研课磨课等活动载体,积极开展各类校本研修活动,不断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在研修中领悟,在实践中创新,在反思中提高,着力解决教学实践中的各类问题。
4.学分认定。
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内容必须是教师本年在学校开展的主题研修活动,以自然年为期限,一年认定一次。
由市教育局组织领导,市教研室按照《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计算标准》(见附件一)审核认定。
具体流程如下:1)11月20日前,各校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年度学分认定考核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并提供支撑性材料;2)12月1日至10日各校组织专人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附件一中本校组织的专题培训;校本研修;青年教师培训;教学展示;自我研修五部分)并填写《中小学校本研修课程评价汇总表》(见附件三);3)12月15日前各校将资料交片区单位,各片区成立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小组(片长为第一负责人,小组成员从片区内各校抽调)对片区组织的专题培修和校本研修部分进行集中审核;4)12月17日开始,各单位根据市教研室安排的时间将资料(个人资料及附件三电子档和纸档)报送教研室,教研室对研修成果;校本课程;市级以上的专题培训、校本研修等进行审核;5)市教研室于寒假前将最终审核结果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琼教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根据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我厅对2014年发布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琼教职成〔2014〕6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琼教职成〔2014〕6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教育厅2020年11月9日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并逐步推动网络学分登记。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个人保管。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分为集中培训、校本培训、企业实践三种类型进行学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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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2012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顺德区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含中专)、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每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7月1
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按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计18学分,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计90学分(发达地区五年累计需达480学时)。
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本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4
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含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海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时学分。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有关单位开展区级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
第七条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校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
第八条中小学校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校本培训,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镇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
第九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研文章的教师,按照附件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学分核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学分核定。
同一项目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
教育教学成果学分每学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4学时。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含教育硕士及研究生课程班),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关,且考核成绩合格,可按每门课程12学时的标准核定学时,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与非学历教育学分互认自考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核定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由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分别按区级(或以上)培训、镇(街道)培训和校本培训任课时数的3倍、2倍和1倍的比例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由有关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登记,由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核验证;
第十三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程序如下:
(一)由区级教育部门举办、并经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培训活动,在培训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有关培训单位提供“课程目录、学时数及成绩单”盖章后给参培教师个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培训学员名册、课程目录、学时数及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与审核验证。
(二)由镇(街道)教育组和学校组织的镇本、校本培训并经申请同意备案的,每学年结束前(5月31日前)由学校或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在《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平台》上按照培训计划的“内容课时、考勤及考核”等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培训名册、过程管理及考核结果”等文档材料加盖公章后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验证,未经备案或重复培训的项目不予审核验证。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培训和教科研、技能竞赛等获奖,可填写个人学分申报表先进行网上申报,参见附件一《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再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学校公章,每学年结束前(6月30日前)由学校统一将相关材料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验证。
以上相关的申报工作可以通过“顺德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参见附件二《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对公派支教的教师,继续教育凭支教证明按每学年认定学时学分,具体标准为镇(街)内12学时/学年、区内跨镇(街)24学时/学年、区外54学时/学年予以登记;对因公需要担任特殊岗位工作非个人原因造成培训机会贻误,可由任职单位事先出具备忘材料,按预订的时间申请补学取得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免修手续。
第四章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五条每年的6月下旬为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时间。
各中小学校要统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初审后送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与使用,审核并及时更新本校教师的人事信息(含教育OA 人事数据),保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及时、公正、准确地予以登记审验。
经审核认定后,所登记的学分生效。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学分完成情况是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1)新任教师未完成见习期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转正定级。
受聘教师学年内参加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合格与否,直接与其年度考核等级、评优及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挂钩。
(2)教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或续聘,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的证明材料。
(3)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学年累计取得72学时或以上者,经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合格证明》;5年周期内都取得年度合格证明,且累计取得360学时或以上者,颁发统一印制的《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要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学分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凡有15%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学校,影响学校及校长的评优考核。
第五章附则
题
附件二: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流程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
(年度培训起止时间: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非顺德教师进修学校培训
在顺德教师进修学校培训的直接办理
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训训
自考、函授
等学历进修
经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举办的其他培训
每学年结束前(6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从“顺德教育信息网”右上角用教师本人的ID 登录,依次进入“继续教育”→“学习中心”→“个人学分申报”→“填写申报表”,按类别填写→“提交中心审核”。
申报人向所在学校提交与网上申报一致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成绩合格证、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经初审后原件可收回。
校本培训材料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上报,按区校本培训管理要求办理。
个人材料经学校逐个审验材料真实无误后,对复印件签字盖章、统一用A4规格装订,原则上同时间上报;所有材料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送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章审核,折算学时、计算学分、录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数据库;适时在网上发布申报人的审核进度和相关结果供有关人员查阅。
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按学校核发学习(培训)申报人员的信息及学时、学分登记成绩表到各教育组。
教师领取后将成绩表粘贴到《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