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卫计划实施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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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卫计划实施的管理规定
A4主办
2015年3月20日订定第一条为确保本公司从业人员、物资及设施等之安全暨施工之顺利进行,特订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之实施,除由行政副总经理综理一切,并由保卫处负责全公司警卫安全之策划、执行及督导外,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应配合事宜如下:
一、工作场所内及工作过程中,有关本身安全维护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二、提供有关重要场所、设施、产品、易燃、易爆及有危险性物资等之
防护意见。
三、提供有关交通、电信、码头、铁道、仓库及露储场等之防护意见。
四、对可疑人、事、物等数据之提供。
五、对突发事件及意外伤亡等数据之迅速提供。
第三条本公司行政部门下设保卫处,专责厂区之实体安全维护与消防勤务之规划执行。警卫人员以「门禁检查」及「巡逻查察」等方式执行任务。第四条「门禁检查」之执行要领如下:
一、人员出入检查: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及眷属
1.本公司从业人员,凭「服务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或厂区,「服务证」
之核发,依「从业人员服务证管理规定」办理。
2.本公司从业人员眷属凭「眷属出入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眷属出
入证」之核发,依「从业人员眷属出入证管理规定」办理(以下同);
如需出入本公司厂区,另依「来宾申请洽公、会客、休闲活动管理须知」
办理。
3.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与在职死亡人员之遗属,凭「退休证」
或「眷属出入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退休证」之核发,依「退休人
员暨在职死亡人员之遗属照护规定」办理。
(二)集团子公司之从业人员及眷属:
1.集团子公司之从业人员凭各公司「服务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其眷
属凭各公司「眷属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无「眷属证」者,依「来宾申请洽公、会客、休闲活动管理须知」办理。但本公司外调转投资事业工作人员之眷属,如依「从业人员眷属出入证管理规定」持有「眷属出入证」时,得凭「眷属出入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
2.集团子公司一级以上主管凭各公司「服务证」,其他从业人员凭「人员出入证」出入本公司厂区。「人员出入证」之核发,依「厂商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申请及使用规定」办理(以下同)。
(三)厂商之工作人员,凭「人员出入证」出入本公司行政区或厂区。(四)非本公司所属之码头作业人员,凭本公司有关单位提供申请名册,再以其身份证件于公司东二门换取「码头作业证」,进入码头作业,离开厂区时换回。
(五)临时工作人员,凭本公司有关单位提供申请名册,再以其身份证件换取「临时工作证」,进入厂区作业,离开厂区时换回。(协力单位及施工单位员工,由该单位出示相关申请并核发临时工作证,临时工作证要求单位盖章附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并标示相关的工种以及分属单位名称。)
(六)至本公司巡视、考察或参观之人员,依「参观厂区注意事项」办理。
(七)至本公司行政区或厂区洽公、会客、休闲活动之人员,依「来宾申请洽公、会客、休闲活动管理须知」办理。
二、物品出入检查,依下列规定办理,并经查验无讹后放行:
(一)本公司成品运出厂区,凭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授权人签证之「装车明细表」或「钢品外搬出厂装车报告表」出厂。
(二)本公司原料、物料、燃料、设备及其他公物运(携)出行政区或厂区时,凭本公司有关单位二级以上主管或其授权人签证之「物品出门证」。相同或近似于上述物品之私物,而在外观上不易识别其权属者,如运(携)出行政区或厂区时亦同。
(三)警卫人员对住宿本公司宿舍之从业人员携带物品出本公司者,得视需要,随时抽查之。
(四)厂商自备器材:
1.厂商携入自备器材,应填具「进门验料单」于进入本公司门哨时,由
警卫人员核对品名无讹后签名入厂。抵达工作地点时,由契约执行单位
承办人核对规格、厂牌、制造号码、数量后签名。
2.厂商填写「进门验料单」,须将器材之规格、厂牌、制造号码(无则
免填)、数量填写清楚,如有更改应于入厂时请警卫人员逐项签名。
3.厂商于器材携出前,应填写「非本公司物资出门证」,送交契约执行
单位备查。授权之携出人如有异动时,应立即通知契约执行单位更正。
4.厂商欲将自备器材携出本公司时,由上述3.所订授权之携出人,填具
「物资出门证」连同「进门验料单」第一联向契约执行单位申请签放事
宜。若同一张「进门验料单」所列各项物品未能一次携出时,契约执行
单位承办人于签署「物品携出单」时,应将欲携出项目于「进门验料单」
内删除,并逐项签名及注明日期。
(五)物品运(携)出行政区或厂区后,保卫处将「物品携出单」第三
联送回签证单位复查。
(六)本款所列各项单据,保存年限为自物品携出后二年。
三、各型车辆(不含自行车)出入本公司行政区或厂区,凭本公司核发
之「汽车证」、「机车证」通行;如载有人员或物品者,依本条第一、
二款规定办理。
四、本公司从业人员以外之人、车,除往行政区洽公、会客、休闲活动、
参观外,其他人员进厂需凭有临时工作证,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但车辆进厂做以下要求,北门主要通行水泥或矿渣微粉货物车辆,东一
门主要通行小型机动车,东二门、东三门、西门主要通行货物运输大型
车辆,西南门主要通行四轮以下小型车辆及临时施工车辆。
五、所有人员禁止携带刀、枪等管制器械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
司。
第五条「巡逻查察」之执行要领如下:
一、「巡逻查察计划」应视厂区设施状况,实施重点巡逻查察,并适时
修正,以应当时需要。
二、按预定时间、路线及停留点,实施巡察并签到。
三、对各仓库、工厂及办公室等场所内部,除发生火警及可疑份子潜入
等特殊原因外,不实施内部巡察。
四、巡逻途中,遇有可疑人、事、物等,应切实查询,并作适时、适切
之处置,必要时以电话或无线电对讲机报告值班分队长,派员协助处理。
五、未经允许,禁止在厂内拍照、摄像等。
第六条厂区各门检查哨、瞭望哨及码头哨等之执勤要领,依各该哨执勤规定办理。
第七条车辆经过各门哨应减速慢行,如于夜间应变换近光灯,并应接受警卫人员检查,于厂区内应遵守「限速」规定行驶;自行车经过各门哨时,应
下车慢速通过,并接受警卫检查。从业人员及协力厂商人员出厂必须接
受该门口保卫人员检查。
第八条各工厂、仓库及办公室等处所内部之安全,由各责任区所属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厂内治安管理
一、从业人员、协力厂商以及其他外来人员应互爱互助,禁止打架斗殴。
二、禁止任何人员及施工单位引发群体事件(如讨薪、聚众斗殴、罢工
等)。
三、公司任何场所禁止组织或参与赌博。
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盗窃案件,一经查处给予严惩:
(一)从业人员出现偷盗事件。
(二)协力厂商及施工单位出现偷盗事件。
(三)其他人员出现偷盗事件。
第十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违反第四、五、七、九条规定者,依下列规定考核: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目出入厂不佩戴「服务证」者,考核100
元。
二、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五)目出入厂不佩戴「临时工作证」者,予
以考核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