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劳保及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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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及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安全生产及对员工的职业健康进行有效的防护,遵照公司《劳保及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保及防护用品由办公室按时统一领取;根据发放标准,结合出勤,经厂领导批准后及时发放。
第三条劳保及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分别规定其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新入厂员工,经三级教育上岗后,方可按规定领用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此后随本单位统一发放。
第五条因病、事、工伤、产假、停岗等期间,一般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停发;离岗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第六条如工作服丢失时,需及时向办公室申请补发,经厂长批准并交原价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如需借用旧工作服,必须经分管副厂长批准后,方可向保管领取。再次借用时,需重新批准,并将上次借用的工作服交回。
第八条员工在离职时,必须将领取不满12个月的所有工作服清洗干净并退还,否则,每套罚款100元。安全帽、雨鞋必须交回,否则每顶(双)扣50元。
第九条工作时间内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经安全巡检或厂部检查发现后,按我厂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