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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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岩土工程)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岩土工程)

1总则

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1.2《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

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1.4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

2程序

2.1抽取专家。论证组织单位从专家库(市建委网上公示)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2.2方案预审。专家通过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于开会前三天拿到拟论证的专项方案,专家应于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2.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

论证流程图:

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接受劳务费

3纪律

3.1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

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

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

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

3.5专家应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6专家有义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

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3.7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参加相关规范规程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8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将受到如下处理: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

4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

4.1符合性论证。

4.1.1专项方案装订成册,封面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编制单位盖章)。

4.1.2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完整。主要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使用条件;地下水控制设计;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施工要点;监测方案与应急预案;计算书;施工图。

4.1.3未装订成册的,或签章不全的,或主要内容不全的,即可对论证报告签署“不通过”,并在“专家建议”一栏中写明理由,论证活动结束。

4.2实质性论证。

实质性论证包括11项内容: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周边环境条件;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5基坑周边使用条件;6地下水控制设计;7支护结构设计;8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施工要点;9监测方案与应急预案;10计算书;11施工图。

4.2.1设计依据

4.2.1.1相关图纸资料:基础底板平面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管线图、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报告等。

4.2.1.2相关技术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等。

4.2.1.3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

4.2.2工程概况

4.2.2.1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4.2.2.2基坑规模: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设计基坑使用时间。

4.2.2.3±0.00标高、自然地面标高及其相互关系。

4.2.3基坑周边环境条件

4.2.3.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与基坑的位置关系。

4.2.3.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基础埋深、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

4.2.3.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交通负载量、道路特征、使用情况。

4.2.3.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特征、埋置深度、使用情况。

4.2.3.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基坑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画剖面图并标注剖切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

4.2.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2.4.1与基坑有关的地层描述,包括名称、厚度、状态、性质等。

4.2.4.2含水层的类型,含水层的厚度及顶、底板标高,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位标高及动态变化。

4.2.4.3地层简单且分布稳定时,可绘制一个概化剖面;对于地层变化较大的场地,宜沿基坑周边绘制地层展开剖面图。图中标明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各有关地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如:γ、с、φ、k等。

4.2.5基坑周边使用条件

4.2.

5.1基坑周边的用途:道路、料场、临时设施、塔吊位置等。

4.2.

5.2地面超载取值。

4.2.6地下水控制设计

4.2.6.1降水设计。施工降水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4.2.6.2帷幕隔水设计。类型、隔水范围、施工方法及其工艺参数等。

4.2.7支护结构设计

4.2.7.1划分基坑侧壁支护剖面、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类型。对土钉或复合土钉墙应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单一土钉墙支护深度不得超过10m;复合土钉墙支护深度不宜超过13m;冬施条件下,无特殊保温措施的,不得选用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有地下水或地下水不易疏干的,不宜选用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

4.2.7.2连续墙设计。墙厚、墙深、分段长度、嵌固深度及墙顶标高;墙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筋情况;冠梁的截面尺寸及顶面标高;接头型式。

4.2.7.3排桩设计。桩型、桩径、桩间距、桩长、嵌固深度及桩顶标高;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筋情况;冠梁的截面尺寸及顶面标高。

4.2.7.4锚杆设计。锚杆直径、自由段、锚固段及锚杆总长;锚杆间距、倾角、标高及数量;锚杆杆体材质、注浆材料及其强度等级,锚杆与连梁或压板的连接;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锁定值。

4.2.7.5土钉墙设计。边坡开挖坡率,各层土钉的设置标高,水平、竖向间距;各层土钉直径、长度、倾角、杆体材料规格、注浆材料及其强度等级;面层钢筋网、加强筋、混凝土强度、厚度、土钉与面层的连接方式等。

4.2.7.6内支撑设计。内支撑结构形式,支撑断面、材料、强度指标,支撑层数,各层标高,节点构造,预加力值,支撑拆除时间、拆除条件。

4.2.8.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施工要点

4.2.8.1施工场地硬化要求。

4.2.8.2地表水疏排要求、地下水控制施工工艺及其质量标准。

4.2.8.3土钉墙、护坡桩、地下连续墙、锚杆、支撑等工艺流程及其质量标准。

4.2.8.4土方开挖原则、顺序、配合基坑支护施工要点、及收坡措施等。

4.2.8.5材料质量及其控制措施。

4.2.8.6人员、机械设备的组织管理。

4.2.8.7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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