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关于XXX住改商”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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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改商”的法律条文
《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项八款一条规定:
1、业主不得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发生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的行为。
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项八款一条规定:业主不得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发生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的行为。被告作为业主承诺遵守该管理规约的规定,现被告违反规定,将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改为商用,显属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
5、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3-3201租户称其已经在工商登记预办理营业执照,以此对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反对意见。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事实属于行政登记及其许可的范围,并不涉及“住改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便取得了营业执照只能证明被告的经营获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不表示其“住改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获得营业执照不能成为抵消有利害关系业主反对意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