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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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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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33c18240-7166-11ec-9a26-7cb59b590d7d篇一: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国重要饮用水源清单篇二: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饮用水源管理系统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人民生活用水,方便人民生产生活,保障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现场及其保护带内的现有水源;2.现场管理的可开采水源地。

1、水源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应当设置水源保护区。

严禁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保护区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保护层15m范围内无取水点,保护层外无取水点,与取水井厚度无关。

盖板15m范围内不得有取水点,盖板外不得有排水点;消除所有可能导致水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1)定期(每周一次)对生产井观测孔的水量、水温、水位进行动态监测,并用图纸进行汇总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水源水的边界指数、限制指数、污染物指数和微生物指数中规定的项目,应当定期送管理局监督机构检测。

原则上每年送检两次(雨季和旱季各一次)。

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检查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重要水源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确保水厂室内无蚊、蝇、鼠,室外无污染物和污染源。

篇三:饮用水源地环保方案XX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企业,彻底纠正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全面禁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达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word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阴极电泳涂装环评报告

(完整word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阴极电泳涂装环评报告

目录前言 (1)1 总论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评价内容及重点 (6)1.4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与评价因子 (6)1.5 评价标准 (8)1.6 评价工作等级、范围、时段 (12)1.7 环境敏感点及环境保护目标 (14)2 项目概况 (15)2.1 现有项目概况 (15)2.2 改扩建项目概况 (20)3 工程分析 (26)3.1 生产工艺流程 (26)3.2 水平衡、VOC S平衡 (30)3.3 产污分析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32)3.4 本项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 (38)3.5“三本账”分析 (39)4 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40)4.1 自然环境状况 (40)4.2 社会环境概况 (43)4.3 园区规划 (43)5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5.1 环境空气 (46)5.2 地表水环境 (47)5.4 小结 (50)6 环境影响分析 (51)6.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51)6.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6)6.3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8)6.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59)6.5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60)7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2)7.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62)7.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62)7.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2)7.2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63)8 环境风险评价 (64)8.1 概述 (64)8.2 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辨识 (64)8.3 评价工作等级和范围 (66)8.4 最大可信事故及概率 (67)8.5 风险事故环境影响分析 (67)8.6 风险管理 (68)8.7 小结 (70)9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71)9.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 (71)9.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 (72)9.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74)9.4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74)9.5 环保投资估算 (75)10 清洁生产分析与循环经济 (76)10.2 循环经济分析 (81)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82)11.1 总量控制基本原则 (82)11.2 总量控制因子及总量指标的确定 (82)11.3 总量指标来源 (82)12 公众参与 (83)12.1 公众参与的目的 (83)12.2 公众参与的方式、内容和调查范围 (83)12.3 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 (84)12.4 评价对公众意见的反馈 (86)13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87)13.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87)13.2 与重庆市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87)13.3 规划符合性分析 (90)13.4 选址合理性分析 (90)14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2)14.1 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2)14.2 环境效益 (92)14.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3)15 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94)15.1 环境管理 (94)15.2 环境监测 (95)15.3 环保竣工验收 (96)16 结论及建议 (99)16.1 结论 (99)16.2 建议 (104)附图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本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及评价范围示意图附图3 塘坊片区标准厂房分布图附图4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及排水管网示意图附图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6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示意图附图7 璧山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及产业布局规划图附图8-1 公众参与调查首次公示(现场张贴公示)附图8-2 公众参与调查第二次公示(现场张贴公示)附件附件1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渝(璧山)环评通[2013]123号附件3 《环评通知书延期申请》附件4 《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附件5 项目厂房租赁合同附件6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璧山)环排证[2013]0080号附件7 关于重庆璧山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附件8 《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4]第WT041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2]第HP061号;《监测报告》SPBEMS-2012-SYW011;《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4]第WT167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3]第PX046号附件9 阴极电泳涂料SGS监测报告附件10 危废处置协议附件11 公众参与汇总意见及部分公众参与调查表附件12 《璧山县涂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阴极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组评审意见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前言璧山县涂鑫机械有限公司始建于2007年,原名璧山山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原厂址位于璧山县青杠街道缙云路16号。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维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水资源继续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库区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担任,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担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任务担任。

市人民政府将国度确定的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的,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各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任务实施一致监视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依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任务目的;〔三〕催促、反省水污染防治任务的执行状况;〔四〕树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活期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五〕实行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职责分工,协同环保行政部门实施对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向库区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承当管理责任。

因排放污染物给他人形成损失或对水环境形成危害的,致害者应扫除危害并予以赔偿。

第六条鼓舞采用清洁消费工艺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应用率。

第七条树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投资融资机制,鼓舞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树立和运营,推进库区流域污水、渣滓管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产业化。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第八条长江支流适用的水环境功用类别执行国度规则。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用类别,由市环保行政部门在水功用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酸普拉克索等固体制剂亿片阿伐那非等原料药改扩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酸普拉克索等固体制剂亿片阿伐那非等原料药改扩建环评报告

目录前言 (1)1总则 (4)1.1评价目的 (4)1.2编制依据 (4)1.3评价原则及总体构思 (8)1.4环境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识别 (9)1.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2)1.6评价时段 (15)1.7评价标准 (15)1.8环境敏感区域及保护目标 (19)2重庆市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1)2.1公司及厂区基本情况 (21)2.2项目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 (21)2.3项目组成及生产设备 (22)2.4主要原辅材料及动力消耗 (23)2.5原有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24)2.6原有项目三废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 (33)2.7原有项目验收情况 (37)2.8主要环境问题 (39)3拟建项目概况 (41)3.1项目基本情况 (41)3.2产品方案、项目组成 (41)3.3公用工程 (47)3.4原辅材料消耗 (50)3.5生产设备 (57)3.6总平面布置 (59)3.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9)4工程分析 (61)4.1生产工艺及排污分析 (61)4.2拟建项目水平衡 (129)4.3拟建项目溶剂平衡 (131)4.4拟建项目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 (135)4.5拟建项目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汇总 (150)4.6非正常工况排放分析 (159)4.7“以新带老”措施 (159)4.8扩建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160)5项目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分析 (162)5.1原材料清洁生产性 (162)5.2生产工艺和技术先进性 (163)5.3产品先进性 (164)5.4生产设备先进性 (164)5.5物耗、能耗及单位产品排污量分析 (164)5.6循环经济 (168)5.7进一步实施清洁生产的途径 (168)5.8小结 (168)6项目区域环境概况 (169)6.1自然环境 (169)6.2社会环境概况 (172)6.3发展规划 (173)7环境质量现状与评价 (174)7.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 (174)7.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77)7.3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78)8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80)8.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80)8.2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80)9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182)9.1环境空气质量影响预测与评价 (182)9.2水环境影响分析 (193)9.3声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 (194)9.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195)9.5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96)10环境风险评价 (198)10.1环境风险的目的 (198)10.2环境风险的重点 (198)10.3评价等级 (198)10.4风险评价范围 (209)10.5企业现有风险防范设施排查 (209)10.6风险识别 (209)10.7源项分析 (211)10.8事故后果分析 (215)10.9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220)10.10风险防范措施竣工验收 (231)10.11环境风险评价小结 (232)11污染防治措施及技术经济分析 (233)11.1污染防治措施 (233)11.2环保投资 (243)12总量控制 (244)12.1总量控制因子 (244)12.2总量控制指标 (244)12.3总量指标来源及解决途径 (245)13公众参与 (246)13.1公众参与的目的 (246)13.2公众参与调查形式 (246)13.3公众参与调查内容 (246)13.4公众意见统计分析 (248)13.5小结 (252)14产业政策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253)14.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253)14.2规划符合性分析 (258)14.3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260)14.4与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符合性分析 (261)14.5选址合理性分析 (263)1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64)15.1环境保护费用 (264)15.2环境保护效益 (265)15.3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66)16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制度 (267)16.1ISO14000环境管理 (267)16.2拟建项目环境管理的实施 (268)16.3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和任务 (269)16.4环境监测制度 (269)16.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71)17结论与建议 (275)17.1结论 (275)17.2建议 (282)前言重庆安格龙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格龙翔公司”)是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肆仟贰佰万元整。

健全监管体系筑牢环保防线 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重

健全监管体系筑牢环保防线 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重

China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November . 2016近年来,重庆市按照中央和环保部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落实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38个区县64个水源地水质100%达标,未发生水源地环境安全事故。

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落实保护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完善地方法规制度。

以专项地方法规为核心,以政府规章为补充,先后制定《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系列法规规章,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上升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公民必须遵守的刚性准则。

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范、禁止行为、安全保障进行详细规定,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

二是健全齐抓共管机制。

201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从水源地规划、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2016年,市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督促区县政府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要求,彻底整治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违规旅游项目和船舶码头等问题。

各级政府、各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监管机制日益完善。

三是强化环保实绩考核。

2000年,重庆在全国率先开展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成为考核重点。

2013年以来,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内的环保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考核权重与GDP持平。

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作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主要指标,促使各区县政府形成常态化管理,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突出源头防控,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努力消除污染源头。

近年来,我市深入实施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重点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安全隐患和监管缺位等四方面问题,累计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3000余个污染源,搬迁整治26艘船舶和7座码头,取缔网箱养殖700余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评报告

重庆市大足区润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环评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124号重庆国咨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四月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1总则 (3)1.1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评价工作原则、思路及重点 (7)1.4评价时段、等级、范围 (8)1.5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0)1.6评价标准 (13)1.7环境敏感点和保护目标 (18)2工程概况 (23)2.1项目基本情况 (23)2.2建设内容 (23)2.3主要工程 (24)2.4土石方量 (30)3工程分析 (32)3.1方案比选及选线合理性分析 (32)3.2施工期工艺流程 (34)3.3施工期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分析 (37)3.4营运期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分析 (39)4区域环境概况 (45)4.1自然环境概况 (45)4.2生态环境 (47)4.3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8)5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53)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5.1空气环境影响分析 (53)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54)5.3声环境影响分析 (55)5.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57)5.5施工期振动影响分析 (58)6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59)6.1环境空气环境影响评价及分析 (59)6.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及分析 (64)6.3声环境影响评价及分析 (65)6.4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评价及分析 (71)6.5环境风险分析 (72)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9)7.1工程占地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9)7.2工程建设对植被的影响分析 (80)7.3工程建设对沿线动物影响分析 (81)7.4工程建设对沿线土地利用现状影响分析 (82)7.5工程建设对景观的影响分析 (83)7.6弃土场选址合理性分析 (84)8污染防治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86)8.1设计阶段环保对策 (86)8.2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86)8.3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89)8.4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 (91)8.5环保投资估算 (93)9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95)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9.1国民经济分析与评价 (95)9.2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97)10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99)10.1环境管理 (99)10.2环境监测 (101)10.3环保竣工验收 (101)11结论与建议 (103)11.1结论 (103)11.2建议 (106)渝蓉高速公路(大足段)高升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言渝蓉高速公路重庆段全长78.56km,共设6处一般互通,但在高升镇未设置互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效,改善区域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以及视察重庆、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指示精神,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安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为出发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为手段,优化蓄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推动九龙坡区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原则。

禁养区的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11月24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水利局局长王爱祖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1月1日施行,于2003年11月29日进行了修订。

《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形势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水资源的供求矛盾逐渐突出;二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赋予了新时期治水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三是《条例》制定以来,国家新出台或者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有关制度进行了调整;四是我市在水资源管理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为使水资源管理进一步适应新形势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条例》。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市水利局于2011年启动了《条例》修订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农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起草,协助市水利局形成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先后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反复协调,在形成一致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本修订草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渝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

要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体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市区(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

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

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设施及管网规划

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设施及管网规划

附件2: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设施及管网规划(2015-202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七年十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重庆市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重庆市第四届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力争在2年内,并确保3年内完成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

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是法定规划编制的全覆盖,是专业、专项规划的全覆盖以及专业、专项规划涉及空间管控的相关内容落实到法定规划中的过程。

我市在2014年间,根据国办发[2013]23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城[2013]98号文和重庆市政府渝府办发[2013]124号文的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了《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该规划的编制从地下排水管网建设改造、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建设、调蓄设施及泵站规划建设、内河水系规划改造建设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论述,旨在通过综合性、全方位的手段缓解城市内涝灾害频发的情况。

该项规划的编制成果已于2014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呈报给国家住建部进行审核。

结合2014年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相关规划内容,在此基础之上,按照今年中央及市级部门的最新要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开展了本次《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设施及管网规划(2015~2030)》编制工作。

本规划的出台有利于贯彻《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有利于法定指导主城区排水(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将为重庆市主城区在排水(雨水)管网及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地下排水管网信息化建设、城市内涝防治等方面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章规划总论 (1)第一条规划目的 (1)第二条规划依据 (1)第三条规划原则 (3)第四条规划年限 (3)第五条规划范围 (4)第六条规划内容 (4)第七条规划目标 (5)第二章城市排水系统现状分析 (6)第八条城市河流 (6)第九条城市水库 (6)第十条道路竖向 (7)第十一条历史内涝 (7)第十二条城市雨水排水分区及分区的主排水干管 (7)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 (10)第十四条城市内涝防治设施 (14)第三章排水能力及内涝风险评估 (15)第十五条暴雨强度公式 (15)第十六条下垫面解析 (15)第十七条雨水管渠覆盖程度 (15)第十八条现状排水能力评估 (16)第十九条雨水管渠规划设计标准 (17)第二十条管渠的达标率 (17)第二十一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18)第二十三条内涝风险评估 (19)第四章城市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 (22)第二十四条径流量控制 (22)第二十五条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22)第二十六条雨水资源化利用 (23)第二十七条低影响开发设施概念规划 (23)第五章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 (27)第二十八条排水体制 (27)第二十九条排水分区 (27)第三十条排水管渠规划 (27)第六章城市防涝系统规划 (29)第三十一条平面与竖向控制 (29)第三十二条城市涝水行泄通道 (30)第三十三条城市主排水廊道规划 (30)第三十四条与海绵城市规划相衔接 (30)第七章近、远期建设规划 (32)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 (32)第三十六条远期建设规划 (32)第八章排水及水环境管理规划 (33)第三十七条排水及水环境管理模式 (33)第三十八条排水管网管理规划 (33)第三十九条组织管理 (34)第四十条应急预案管理 (34)第九章保障措施 (35)第四十二条强化资金保障 (35)第四十三条定期检查评估 (36)第四十四条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36)第一章规划总论第一条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和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促进重庆市主城区创新、协调、绿色发展,改善水环境总体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通过调研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工程现状情况,全面制定科学、合理、法定的排水(雨水)工程规划,特编制《重庆市主城区排水(雨水)设施及管网规划(2015-2020年)》(以下称本规划)。

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工艺设计总说明

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工艺设计总说明

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工艺设计总说明一、项目概况近年来,垫江县大力整治龙溪河并取得了显著效果,龙溪河水质总体有明显的改善,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还需对龙溪河现存污染源进行杭理和整治,进一步稳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稳定龙溪河流域水质。

经现场排查与分析,龙溪河流域现状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龙溪河流域高峰镇、砚台4真、包家镇、黄沙镇段沿岸的养殖废水未得到治理直接进入龙溪河,水质较差,对龙溪河水质存在一定影响。

(2)现部分场镇居民在沿岸河滨带开垦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经地表径流汇入龙溪河,造成污染。

同时也破坏了河岸生态和环境美观,影响了龙溪河的整体观赏性。

(3)现沿岸部分村落生活污水为自然排放,未经处理直接流入龙溪河,对龙溪河水质存在较大影响。

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一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项目,设计要点在于“防、治结合”。

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污水处理站设计和水生态植物设计。

防:在于重要污染点、面源的污水不直接排入现状水体,通过修建污水管道和污水厂站,收集、处理原始污水;治:在于对现状水体进行生态处理,通过种植各类水生植物的辅助手段提高水体自净能力,达到美观和环保的目的。

本篇为污水处理站工艺设计,通过工艺、建筑、结构、电气、植物等专业的紧密配合,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设计规范、标准等,以满足使用要求为前提,经济节能为目标,完成本项目。

本次设计污水处理站可处理50m17d的农村生活污水量。

二、设计依据及规范1、资料依据(1)与业主签订的合同;(2)现场踏勘资料;(3)业主提供的地形图等资料;(4)《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一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直接详细勘察)》四川宏图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2年10月;(5)《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初步设计》四川宏图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3年2月。

2、规范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5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2008年1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J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16);《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26号);《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重庆市次级河流(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技术指南》环办[2014]lll号;《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环发[2008]16;《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2)设计规范、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组合式复合生物滤池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农村行业标准;四、设计范围及内容1、设计范围本项目为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包含污水处理站设计和水生态植物设计,本篇为污水处理站工艺设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渝办[2003]87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87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长江三峡工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下闸蓄水。

三峡成库后,在水库调度运行中,将形成消落区。

为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三峡水库消落区属三峡工程已经征用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严禁在消落区擅自搭建设施,围河造地,挤占水库库容;严禁在消落区倾倒和堆放垃圾、建筑弃土、弃渣和易漂浮物。

二、消落区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审批的消落区利用规划执行。

在消落区利用规划出台之前,不得擅自在消落区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已经擅自开展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并进行清理。

三、在符合消落区利用规划及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优先将消落区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

凡在175米回水线下搭建临时设施或造地的,须经市移民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报长江防洪总指挥部批准。

建设前,建设单位还需向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缴纳拆除保证金(参考二期清库拆除取费标准);建设单位按期拆除清场后,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全额退还保证金。

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予补偿。

四、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在移民搬迁最低建设高程以下,不准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环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环发[2008]16号)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2008年1月)目录第一章水环境状况第一条规划范围第二条项目完成情况第三条总量控制情况第四条水环境状况第五条总体评估第六条面临的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七条指导思想第八条规划原则第九条规划时段第三章规划目标第十条水质目标第十一条总量控制目标第四章规划任务第十二条严格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要求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第十四条强化分区保护战略第十五条加快船舶污染治理第十六条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第十八条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第二十条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第二十一条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第二十二条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第二十三条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附表一规划范围表附表二水质现状与目标表附表三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表附表四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表附表五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表附表六库区支流综合整治项目表附表七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表附表八项目投资汇总表前言2001年5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环保总局会同原国家计委等部门编制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200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

公告书之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公告书之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重庆长江水位公告【篇一: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人民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仝宗莉)审计署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

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中发现,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共多计投资7.55亿元(占决算总金额的0.36%)。

其中:多结算工程造价3.57亿元(枢纽工程1.91亿元,输变电工程1.66亿元),多分摊工程建设成本3.98亿元(枢纽工程1.33亿元,输变电工程2.65亿元);少计应摊未摊的工程建设成本1.58亿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2013年6月7日公告)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

具体包括: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枢纽工程和输变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编制的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草案。

审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反复听取了三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等单位以及重庆、湖北、湖南、上海等省市政府的意见。

截至2012年11月底,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

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一、三峡工程的基本情况(一)建设目标和内容。

199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993年7月、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先后批准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输变电系统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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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

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

第二章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八条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并按规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

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其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本行政区域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断面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鼓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四)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五)使用土壤净化污水。

第二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可能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情况。

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四章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条禁止在库区流域建设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对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已经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

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应当实施严于本市其他流域的环境准入标准,禁止建设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

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满足园区污染防治的需要。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

未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

新建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已经建成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

已建成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将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排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五条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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