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部司法解释复函汇编

国家环保部复函2010年8月目录环函〔2009〕124号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3)环境保护部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58号) (4)环函〔2008〕190号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5)环函〔2008〕308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6)环函〔2009〕14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7)环函[2009]15号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8)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环函〔2007〕54号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0)环函〔2009〕124号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1)环函[2009]258号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2)环发〔2008〕52号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3)环函〔2008〕50号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15)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80号 (16)环函〔2007〕141号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8)环函〔2007〕112号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 (19)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处罚法工委复〔2007〕2号 (21)环函〔2005〕243号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 23环函〔2006〕262号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24)环函〔2004〕137号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 (25)环函〔2004〕243号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26环函〔2004〕434号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27)环函[2003]311号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28)环函〔2004〕70号关于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环函〔2004〕95号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30)环函〔2004〕425号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1)环函〔2005〕239号关于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认定问题的复函 (32)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4号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对环境诉讼
的审理和实施进行司法解释。
本解释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
第二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
件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证据标准等相关事项在本章中作出规定。
第三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的环境保护诉讼,维护
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
本章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程序、证据、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环境诉讼的程序与证据
环境诉讼的程序与证据是环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本章包括了环境诉讼的起诉要件、审判程序、诉讼时效、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费用负担与代理人
环境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代理人问题是环境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对费用负担、代理人的资格和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强制执行与监督
本章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强制执行与监督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第七章附则
本章包括了对本司法解释的解释说明、生效日期等内容。
以上是《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概要内容。
为了了解更多关于环境诉讼的具体规定和细节,请仔细阅读完整的法律文件。
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In the end, I couldn't hold it, and finally I said it. I was tired of myself and my heart. I didn't dare to think about the future, and I didn't want to see the past. Everything was expected but slowly destroyed!(页眉可删)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这个最新的环境问题的《司法解释》一共有19条,主要内容就是分成八个部分对关于环境侵权问题,以及责任纠纷问题的环境问题的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满足基本物质需要的同时,越来越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因此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
可是这个法律是我国在年1月1日发布的新《环境保护法》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的第二个有关于环境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审理的一个司法解释文件。
可以见得,我国法院和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环境问题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目的就在于为了我国法院对于环境侵权以及责任纠纷等等案件的审理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判决标准,使法院以及民众清楚明确到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责任应该归咎于哪一方、环境问题的责任构成是什么,以及环境侵权的责任应该如何去划分等等一系列的有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这个司法解释也是指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于环境纠纷问题案件上的一个规范,能够有效保护人们合法的环境权益,进而保护我国的环境。
这个最新的环境问题的《司法解释》一共有19条,主要内容就是分成八个部分对关于环境侵权问题,以及责任纠纷问题的环境问题的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比如明确了环境问题的的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对于环境侵权而引发的责任纠纷问题的案件,到底责任如何划分和归咎等等,使我国的环境问题案件有了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指导。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立案标准引言污染环境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
其中,污染环境罪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以对违法污染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然而,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扰。
本文将探讨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致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排放有害物质、非法倾倒废物、破坏生态系统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意义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和惩处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立案和惩处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警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
此外,通过惩处违法行为,可以修复受损的环境,保护未来的生态系统。
立案标准的重要性立案标准是对污染环境罪行为进行判定和界定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立案标准能够确保罪行的定性和定罪的准确性,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立案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科学证据、社会舆情等,以确保立案标准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中,司法解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审判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以确保立案和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程度立案标准首先考虑的是污染程度。
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将成为立案的重要参考因素。
通常情况下,污染程度越高,立案的可能性越大。
通过污染程度的评估,可以对罪行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界定和判断。
2. 社会危害程度除了考虑污染程度,立案标准还将考虑到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环境对⼈们有很⼤的影响,好的环境使⼈⾝⼼舒畅。
环境资源有的是不可再⽣的,然⽽⼀些⼈却破坏环境资源,给⼈们造成损失。
那么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在⼈⼝集中地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为。
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源⼀级保护区、⾃然保护区核⼼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政处罚,⼜实施前列⾏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动监测数据或者⼲扰⾃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出⼀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的;(⼗)造成⽣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源取⽔中断⼗⼆⼩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地⼗亩以上,其他⼟地⼆⼗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死亡五⼗⽴⽅⽶以上,或者幼树死亡⼆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以上的;(⼗五)致使三⼗⼈以上中毒的;(⼗六)致使三⼈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七)致使⼀⼈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对人类和自然界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为刑事法律的有力工具,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概念和作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的是法律机关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规定和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标准等关键问题,使执法机关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定罪和量刑。
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原则1.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责任的实现。
2. 公正公平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和刑事责任的判决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3. 社会效益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追求对环境进行全面保护和改善,使环境污染行为的犯罪成本显著增加,形成对环境污染的有力遏制。
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1. 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例如是属于污染环境的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
2. 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规定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对污染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细致的规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合理、公正。
3. 证据的收集与鉴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证据的收集和鉴定进行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查证和审理效率。
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
环境保护法与两高司法解释

1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 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 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 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 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三条) 14、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 利用。(第三十七条) 16、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 产和使用。(第四十条)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 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 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 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1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 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 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一、四款)
环境保护法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确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的要求 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护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一、法律及司法解释1.实体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2年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2年修订)1.4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认定与评估的若干意见》1.10《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
程序方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
特别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4。
其他相关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4.3《海洋油(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4.4《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知》(2022年修订)二、地方规定5.辽宁5.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5.2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5.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5.4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6。
江苏省6.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2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4《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法规)6.5《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省级地方性法规)6.6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7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8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7修正)(地方政府规章)6.9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7、上海7.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7.2《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法规)8。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们消耗自然资源的速度比自然资源恢复的速度快。
因此,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时代的使命。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它们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培养绿色文明等一系列目的而出台的。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分类1、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原则,划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利。
2、行政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方法、标准,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部司法解释,它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量刑、认罪认罚从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
4、规章和标准在环保立法和日常管理中,还有不少规章和标准作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规章和标准的作用是澄清法律法规的条文和具体化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增强环保立法和执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规范企业行为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尊重环境、预防污染,并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努力减少排放量和消耗,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降低污染。
2、激励环保行为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环保行为给予了激励。
例如,排污治理、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行为可以获得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这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环保行动。
3、保障公众权益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例如,公众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参与环境评价、起诉环境污染犯罪、诉讼维护环境公益等。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基本法规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规,其中涉及了环境目标、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内容。
2.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管控措施等内容。
3.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排污许可制度、水环境监管等内容。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监管等内容。
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放射性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处置、监管等内容。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之一,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方法、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是环保部颁布的规范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行政法规。
3.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是环保部颁布的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行政法规。
4.废水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是我国针对废水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5.废气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是我国针对废气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三、环境保护司法解释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判决方式等内容。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判决方式等内容。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扬尘治理停工造成损失的司法解释

扬尘治理停工造成损失的司法解释一、引言扬尘治理是当前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扬尘治理过程中,由于停工造成的损失问题却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扬尘治理停工造成损失的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扬尘治理属于环境保护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扬尘治理常常需要停工进行整治,而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为了统一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扬尘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扬尘治理停工造成损失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原则。
具体来说,《司法解释》中指出,对于因扬尘治理需要而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其中,损失的补偿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工期间的工资、房租、设备维护等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则包括因停工而导致的订单减少、信誉受损等后续损失。
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
总体来看,《司法解释》对于扬尘治理停工造成损失的司法解释还是比较全面和细致的。
三、案例分析在具体的扬尘治理中,关于停工造成损失的案例也有不少。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某汽车制造厂因扬尘治理需要而停工,导致订单减少、员工大规模裁员等情况。
由于停工造成的严重后果,厂方提出了赔偿申请,并提起了诉讼。
在此案中,法院参照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了厂方因扬尘治理停工造成的损失,并判决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并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的指导作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能够规范扬尘治理行为,还能够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1、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作者:未知日期:2013年06月18日来源:互联网浏览:1628 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项罪行的认识。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置毒害物质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公共健康和社会利益受损的犯罪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差异,这一罪行也可能被称为环境犯罪、污染犯罪等。
环境污染的影响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涉及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首先,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大气和土地,破坏了生态平衡,威胁到生态系统的稳定。
其次,污染物质的散播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水资源的可利用性,导致农业和渔业等行业的损失。
此外,环境污染还会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退化等问题,危害公众健康,增加医疗费用,给社会带来负担。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构成要件,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定罪。
以下是通常被认可的构成要件:1.污染行为:包括排污、废弃物处置、非法采矿等活动。
2.污染程度:环境污染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且对公共健康和社会利益造成实质性危害。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或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主观恶意:犯罪行为必须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当以上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犯罪嫌疑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不同国家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罚形式:1.罚款: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2.刑期: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的长短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3.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财物将被法庭没收。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刑罚形式,例如剥夺政府资助、剥夺公民权利等。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利益非常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是越来越糟糕,除了自然因素外认为的破坏也是很大的。
为此,我国已经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这一块进行管理。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2号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