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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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 降低消费者购买风险
规范市场秩序
•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 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产品范围
• 消费品
• 工业品
• 农产品
适用的行业范围
• 制造业
• 农业
• 服务业
适用的市场范围
• 国内市场
• 国际市场
0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素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 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
• 维护市场秩序
• 方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重要性
提高产品质量
• 促使企业注重产品质量
•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保护消费者权益
• 避免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 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执行力问题
• 维护市场秩序
• 国际合作问题
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国际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比较
• 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国际规定相似
• 我国规定在某些方面更加严格
• 我国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借鉴
• 借鉴国际规定优点
• 改进我国规定不足
•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5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未来发展
趋势与展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未来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 适应国际市场要求
• 与国际标准接轨
•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信息化趋势
•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标识标注效率
• 建立产品标识数据库
• 提高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获取能力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

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选择产品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产品标签的定义产品标签是指附着或固定在产品或包装上,用以说明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一种标识。

三、产品标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对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第28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七)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3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包装上标注以下信息:……(二)生产日期、保质期;……(五)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第3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标签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四、产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真实、准确、完整: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产品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中文标明:产品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

3.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化妆品等易变质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厂产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厂产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产品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出厂产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厂产品标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三)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四条厂产品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规范的中文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企业全称或注册商标;(三)生产厂址:企业所在地详细地址;(四)产品规格型号:产品的规格和型号;(五)产品标准号: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六)生产日期:产品生产日期;(七)有效期:产品的保质期或使用寿命;(八)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九)警示标志:如适用,应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十)其他必要信息:如环保标志、认证标志等。

第五条产品标识的文字、符号、图案应清晰、规范、易于识别,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标识形式第六条厂产品标识可采用以下形式:(一)标签:粘贴在产品表面或包装上;(二)说明书:随产品一同提供;(三)产品包装:包装上应清晰标注产品标识;(四)产品本身:如产品本身可作为标识载体,则应直接标注;(五)其他形式:如适用,可采取其他形式标注产品标识。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固定在产品或包装上,不得随意更换、涂改、覆盖或损毁。

第四章标识管理职责第八条厂长对本厂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监督实施;(一)设计标识时,应确保标识内容完整、准确、规范;(二)制作标识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标识质量;(三)监督标识实施,确保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标识的审核和监督;(一)审核产品标识设计、制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监督生产部门执行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标识进行整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在产品中,标识是用来识别、辨认和标注产品特性、功能、规格、安全信息等的符号、文字、标志或图案。

产品标识
的规定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
下是一些常见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1.产品标识符号:通常由一系列字母、数字、符号组成,用于表示产品标识的含义和目的。

例如,CE标志表示符合欧
盟安全要求,UL标志表示符合美国安全标准。

2.产品型号:用于标识产品的型号或规格,方便用户辨认和选择。

型号通常由字母、数字或组合构成,如iPhone 12、ZB1234。

3.安全警示标示:用于提醒用户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信息,如高压警示、易燃警示、禁止触电等。

这些标识通
常使用特定的颜色、形状和文字标识。

4.认证标志:用于标识产品已经通过特定的认证或符合特定的标准要求。

例如ISO 9001认证、RoHS标志表示符合环保要求。

5.产品材料:用于标识产品的主要材料成分,以便用户了解产品的特性和环境影响。

例如标注\。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XX-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重要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指对产品进行标识和标注的规定,是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遵守的重要法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识标注,才能在市场上获得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内容1. 产品名称标注规定产品名称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识别和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程度。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明确产品名称的格式和内容,确保产品名称的准确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2.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规定生产企业信息是产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来源和质量保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要求企业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产品质量标注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标识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产品质量标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信息真实可信,消费者能够正确、有效地判断产品的质量水平。

4. 产品安全标注规定产品安全是产品标识的重要内容,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产品安全标注的要求和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产品标识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避免因为产品安全问题而造成损失。

5. 产品环境标注规定产品环境是产品标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应规定产品环境标注的要求和内容,确保产品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环保性能,引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型产品。

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执行和监督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执行是企业合法、诚信生产和销售的基础,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宣传和指导,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

同时,对于违反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谢 谢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1、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应包 括的内容 (1)生产许可证标记; (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 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6)认证标志; (7)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8)产品条码。
5、洗涤方法 要求: 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 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洗涤方法应 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 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 ●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 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 接熨烫、 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 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 等)。
3、号型、规格 要求: 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我国的服装号 型标准由GB/T133.1(2、3)-1997《服装号型男子 (女子、儿童)》三个标准组成。不允许使用 “S、 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 和型标注,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 170 /88 A (身高/ 净胸围A类体型)
二、服装类商品标识应具备的内容
• 1、产品名称 • 2、制造者的名称和 地址 • 3、号型、规格 • 4、原料的成分和含 量 • 5、洗涤方法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标识标注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的认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产品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识标注的基本原则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2. 标识标注应明确清晰,不得产生误导或者歧义;3. 标识标注应时效性,及时更新产品信息;4. 标识标注应统一规范,不得混淆或乱用标识;5. 标识标注应依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标识标注的具体要求1.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材质、产地等基本信息;2. 产品标注的字体大小、颜色等应与产品本身相匹配,不得影响产品的品质和美观;3. 产品标注应采取持久性的方式,不易脱落或剥离;4. 产品标识应采用规定的标准化字体和格式,以确保标识的一致性和识别性;5. 产品标注应采用标准的符号、图形等形式,方便消费者理解与识别;6. 标识标注应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标识标注的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标识要求确定标识标注内容,确保标识标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2. 经销商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注的核验和检查,确保标识标注的完整和准确性;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惩罚;4. 消费者对发现标识标注有问题的产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标识标注的违规处理1. 对于标识标注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产品,监督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2. 对于标识标注不明确、低俗或有害等行为的产品,监督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改正,并可能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 对于严重违规的产品标识标注行为,监督部门可将其公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便于识别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防止误用;同时对产品实行可追溯性管理,以便寻找问题根源。

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公司生产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产品交付的阶段,特殊要求可追溯性的产品。

三、职责和权限(一)质量技术部负责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车间、集团公司总调室负责对生产现场、库房区域定制标识的执行和记录。

四、主要内容(一)标识方法和要求1、产品测量状态有:“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三种。

根据不同物品,采取标签、标牌、检验记录、凭证和放置地点等形式予以标识。

其中,标牌由各生产基地按自身需求统一制作,检验员负责管理使用;检验记录和凭证由检验员填写;标签由物资保管员按检验凭证填写;放置地点由生产部门规定。

2、进库原材料必须是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立即运离验收现场。

因故不能立即运离的,应予以隔离,由检验员挂原材料“不合格”标牌。

在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上注明测量状态。

运至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必须是合格品。

当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按《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执行。

包装生产现场应规定不合格材料堆放处,用于堆放生产过程中挑出的不合格材料,应作出明显标志。

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一律不准入库和调配至生产车间使用。

并立即联系生产保障中心采购组,再由其联系供应商处理,如因故未能及时处理的,应予以隔离,并挂不合格标识。

各入库原辅料的验证状态在检验记录上标记。

4、酒体设计不合格的成品酒不得投入包装,并挂“合格”“不合格”或“待检”标识。

5、包装成品酒按检验批堆放,每批产品上挂标识牌,注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字样。

调入成品库的产品必须都是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单独堆放,并挂不合格标识。

(二)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执行。

1、各生产基地质管部每月对采购部门采购的原辅料质量进行感官、理化分析的综合判定,并注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字样,将合格品原辅料封存备用。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签标识的作用是对商品进行信息传递,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产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产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准确地传递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准确辨识。

1.2 产品规格: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尺寸、容量等规格参数,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

1.3 产品成分: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领域的产品,应清晰地标示出产品的成分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

1.4 使用说明:标签上应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禁忌、注意事项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1.5 质量标准: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相关的质量认证信息,如ISO认证、安全认证等。

1.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新鲜度和可用性。

1.7 生产厂商信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生产厂商、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消费者查询咨询。

2. 特定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除了基本要求外,针对特定产品,还有一些额外的标签标识规定:2.1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包括原料名称和含量、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储存条件等。

2.2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2.3 化妆品标签: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化妆品管理法规定,包括化妆品名称、功效、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3. 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性为确保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相关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应确保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3.2 信息真实可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标签标识中的文字、图案等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和误导。

3.3 语言描述规范:企业应使用规范、简明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夸张、迷惑性的用词和广告宣传用语。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标示标注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标示标注实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商品标示标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执行标准;(五)净含量;(六)规格型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警示标志;(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七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伪造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年、月、日;(二)保质期应当标注为具体的天数或者月数。

第九条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条净含量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净含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如克、千克、升等;(二)净含量应当与实际含量相符。

第十一条规格型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二)规格型号应当与商品实际规格型号相符。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警示标志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警示标志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商品标示标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商品标示标注中出现:(一)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未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名称、标志;(三)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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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
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它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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