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鉴定方法及方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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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目的
明确检测/鉴定活动中方法的选择、制定、确认要求,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测/鉴定活动中方法的选择、确认全过程。
3. 工作职责
3.1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引用的标准规范每半年核查一次。
3.2 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保证方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方法选择范围及有效性确认
4.1.1 方法选择范围
4.1.1.1 国家检测/鉴定标准;
4.1.1.2 行业检测/鉴定标准;
4.1.1.3 地方检测/鉴定标准。
4.1.1.4 需要时,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鉴定。
4.1.2 如委托人要求本站执行标准范围以外的方法时,应选择:
4.1.2.1 知名技术组织公布的方法;
4.1.2.2 科学专业文献公布的方法;
4.1.2.3 科学技术杂志公布的方法。
4.1.3 本站暂时不采用非标方法、自制方法。
4.1.4 标准的有效性核查
4.1.4.1 各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负责应积极主动收集技术标准,收集到的技术标准应登记编号并存档。
4.1.4.2 在用的技术标准应每半年核查一次有效性,并形成《标准跟踪核查记录》,以保证方法的有效性。
4.1.4.3 如新技术标准较旧技术标准对资源配置有较大的变化时相关部门技术主任应组织对新标准开展宣贯,宣贯执行《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程序》。
4.1.4.4 技术主任负责组织更新标准的证实,形成《检测/鉴定方法证实记录》。
4.2 方法的选择
4.2.1 各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对本站开展的项目,按照4.1条款的要求选择并指定开展时使用的方法,并对新标准进行方法证实。
4.2.2样品管理员在与客户洽谈时应明确选择各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定的方法,如客户指定的方法不包含在其范围内应与检测所长、土工实验室主任、分站联系确认,当客户所提出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及时通知客户。
4.2.3 化学领域检测室应关注检测方法中提供的限制说明、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选择的检验方法应确保在限量点附近给出可靠的结果。
4.2.4对首次采用的检测/鉴定方法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如检出限、回收率、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如果在证实过程中发现标准方法中未能详述但影响检验结果的环节,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当检验标准发生变更涉及到检验方法原理、仪器设施、操作方法时,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
4.3 作业文件的制定和使用
4.3.1 当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规范较复杂时,包括化学检测用器皿的清洗、储存和隔离等,各检测所长和土工实验室主任组织制定作业文件,对规程规范加以细化补充,以确保应用一致性。
4.3.2 作业文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审批并发放使用。
4.3.3 规程规范、作业文件或其它指导性文件应发放到检测所和土工实验室,并应方便检测/鉴定人员获取和查阅使用。
4.4 方法的证实过程
4.4.1 方法证实范围
4.4.1.1 超出预期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
4.4.1.2 扩充、修改或变更的标准方法;
4.4.1.3 新开展项目使用的标准方法等情况。
4.4.1.4 对标准方法操作的偏离。
4.4.1.5 当设备、环境变化可能影响检测/鉴定结果或不满足制造商的要求时,应对检测/鉴定方法特性重新进行证实。
4.4.2 方法证实依据和技术
4.4.2.1 方法证实的依据是客户提出的检测/鉴定要求。
4.4.2.2 方法证实技术可通过使用标准物质、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能力验证、不同方法之间比对或评价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等方式。
4.4.3 方法的证实
4.4.3.1出现4.4.1需证实的方法时,相关检测所、土工室、分站技术主任组织方法验证,结束后提出评审申请,准备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培训、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由技术质量管理部组织方法证实的评审工作。
4.4.3.2 评审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所、土工实验室、分站技术主任及专业技术人员。
4.4.3.3 参加人员对需证实的方法进行讨论,对确认数据进行认真比对。
4.4.3.4 由技术负责人给出评审结论,当确认后的方法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证实。
4.5 方法证实完毕后,填写《检测/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呈报省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处。
5. 相关文件
5.1 《文件控制程序》
5.2 《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程序》
6. 相关记录
6.1 QR(P)32-002《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
6.2 QR(P)14-001《标准跟踪核查记录》
6.3 QR(P)14-002《检测/鉴定方法证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