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律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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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

尊敬的检察官: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定,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xxxxx涉嫌绑架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并于2014年9月18日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xx 的陈述,现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辩护意见为:对犯罪嫌疑人米日古丽〃艾买尔的行为涉嫌绑架罪,不持异议,但不构成累犯。

1、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米日古丽〃艾买尔是在暂于监外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因暂于监外执行是执行刑罚的一种形式,其在此过程中再犯新罪的,属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的情形,并不构成累犯。

2、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对犯罪嫌疑人xxx应按“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决定适用的刑罚,而不应以累犯而从重处罚。

综上,犯罪嫌疑人xxx显然不符合累犯的有关规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此致

天津市检察院xxx分院

辩护人:鲁宏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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