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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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和XXXX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XXXX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XXXX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促进XXXX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出资人利益和XXXX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XXXX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及XXXX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各控股公司、参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

(一)借款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

(二)并购、重组、改制、划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同;(三)合资、合伙、合作、联营、合并、分立合同;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五)勘探开发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七)承揽合同(测试、生产加工合同);

(八)保管、仓储、运输合同;

(九)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十二)供用合同(供用电、水、气、热等);

(十三)采购合同;

(十四)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事项的批准,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谈判、合同申报、合同起草、合同审查、授权委托、合同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合同保密、合同台帐、备案、档案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合同项目发起、申报、审查、签署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XX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招标工作会议是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层。

(一)公司招标工作会议主要职责是:

1、研究物资采购类的招标。属于费用类项目中的设备以及外委加工制作维修类的设备,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的,由招标工作会议批准后执行;

2、研究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及委托。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工作会议批准后执行;

3、研究服务类项目的招标及委托。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由招标工作会议批准后执行;

4、研究长协类项目。所有新增长协类项目及其新增单位,由招标工作会议审议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长协类项目单位的定期考核结果及其退出(淘汰)单位,由招标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续签(延续)的年累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类长协项目及单位由招标工作会议审定,200万元以上的经招标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公司所有长协的日常采购、工程服

务等招标结果均由招标工作会议批准执行;

5、研究招标的方式。非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工作会议批准;

6、其它招标类项目(除本规定特别规定的权限以上的项目)如征地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均由招标工作会议批准后执行,200万元以上的经招标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属集团集采类项目执行集团规定;

7、列入采购计划的生产类材料备件物资,单项(包)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履行正常采购程序,经业务分管领导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执行,一般不再提交招标工作会议讨论;

8、凡在《XXXX集团公司会议制度》规定招标工作会议权限以上的项目,由招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企业管理部汇总并经总经理审定后形成会议意见,提交执行董事批准后上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9、研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招标结果。经合资公司研究决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招标结果,提报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履行相关程序。

10、其它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由招标工作会议研究的合同管理事宜。

(二)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研究公司招标工作会议决策权限以上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外委维修、承包服务、设计委托、技术咨询等合同事宜。

第七条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授权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负责XXXX公司合同的签订工作,具体签订合同范围为:(一)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

1、物资采购类: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合同;

2、工程类: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合同;

3、服务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合同;

4、其他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合同;

5、合同金额以单价计价的合同。

(二)党委书记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订:

1、党务类合同。

2、分管范围内按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的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三)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1、物资采购类:标的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的合同;

2、工程类:标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的合同;

3、服务类:标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合同;

4、其他类:标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合同。

(四)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1、物资采购类: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合同;

2、工程类: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包括200万元)的合同;

3、服务类: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合同;

4、其他类: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包括200万元)的合同。(五)不涉及价款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或授权公司其他领导签署。

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的合同,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经XXXX公司领导分级审批后,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九条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其中,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签订的党务类合同)、总经理负责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除前述合同外的其他合同在签订前,经总法律顾问视情况授权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或法律负责人审核签字。

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前,应经XXXX 公司分管该业务的副总经理级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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