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里政府和企业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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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里政府和企业的定位
导读
在PPP项目“失败历程”中,虽然项目千差万别,但有某些共同的地方,在一个项目中最终的不成功也许是多个“失败历程”共同作用的结果。
可见,在PPP项目中政府、企业应正确定位自己,发挥属于自己应尽的责任,应有的作用,为了项目的成功,共同建立合作互信、公平、与公正的关系。
一、政府的定位
(1)政府是项目的主导者。
在PPP项目中第一个P就是政府,它是项目的一个主要参与方,而且应该是主导者。
在项目中不能因为引入私营企业而减弱甚至改变政府的角色,如将本该审批的公共服务项目简化成了核准或备案,服务产品定价权转移给企业,由市场定价、企业定价,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甚至提出项目上市和证券化等。
政府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应弱化,政府对项目的掌控权如果降低了,项目的公益性就有可能改变,这就偏离了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初衷。
(2)提高政府领导班子专业化水平。
PPP模式项目管现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管理工作,政府在项目中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不仅在监管能力上,而且在专业技术上更有高要求。
政府领导班子要对政策文件解读和理解,要具有社会资木的谈判技巧和能力,要把握、潜在投标人市场,熟悉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知识等。
(3)完善PPP法律制度并能与时俱进。
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而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很完善,法律法律的变更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会出现在项目报批时打“擦边球”通过了,而在实施时阻力重重现象。
完善PPP法律制度并注重在合理范围内的灵活性,是促进政府提高履职效率,项目提高运作效率的保障
(4)建立高效诚信的政府体系。
规范决策程序,主动缩短决策过程,积极处理环境影响评估和土地征用等。
当项目出现困难时,政府不推卸责任,配合推进项目
进展,不可以不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
一个名副其实的PPP 项目是建立在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制、高效、诚信的政府支撑体系中的。
二、企业的定位
(1)有实力的民企积极投资大型PPP项目。
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统计,截止2016年3月末,全国PPP中心项目库中已签约项目369个,其中国企签约199个,名企170个,从数量上看,民企参与的PPP项目与国企的差不多。
但从签约项目上看,民企投资的PPP项目更多集中在3亿元以下的养老、生态保护、文化等规模较小,易产生现金流的领域。
而国企更多集中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大型项目中,签约的PPP项目金额达到3819.48亿元,是民企的近3倍。
在青岛中国PPP论坛上,苏伊士亚洲执行副总裁孙明华发言时指出“一个以国企为主,没有外资和民企参加的PPP不会是一个完美的PPP”。
鼓励民企投资,撬动私营企业的经营杠杆,是名副其实PPP项目不可缺少的部分。
(2)企业应加强项目前期投入。
由于ppp项目通常周期长.涉及人员多,不确定性因素多,因此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就要充分考虑各种问题。
在国外,招标过程中企业的一份企划书由设计方、施工方、金融机构、律师等专业团队反复研究、修改几轮后才能完成,仅仅一份企划书的造价就高达500万〜1000万美金。
而在我国,目前有一种现象,就是“先做再说”,当问题出现后,没有一个合同能够约定责任主体,会出现“一份只有3页的BOT合同管一个二十几年的项目”的现象。
(3)加强企业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PPP模式改变了由政府供给到企业提供,企业的管理能力好坏直接决定了PPP项目的成畋。
企业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决策阶段、项目的建设阶段和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的管理,涉及领域广、专业多、时间长,这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设计、财务状况、专业能力等提出的了更高要求。
三、政府与企业的联盟
(1)打破政府与企业间的鸿沟,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项目整个寿命周期内应是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期,采用PPP项目,意味着政府与企业形成了一个长期契约关系、合作伙伴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打破传统项目中曾经的政府招商引资,求着企业;或者地方政府不缺钱,企业求着政府的这种不对等关系。
(2)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又不能过于亲密,保证项目充分竞争,政府的有效监管。
在项目前期阶段,政府与企业关系密切,或企业有较强的政治关系,容易导致项目失去竞争力,在项目建设运营阶段,政府容易出现监管不力,腐败等现象。
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实现项目的充分竞争,这也是政府最优选择合作伙伴的基础。
可见对不成功PPP项目“失败历程”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把握3P的关系,确切地说应是4P关系,即两个主要参与者政府(Public)与企业(Private),两者建立在合作伙伴(Partnership)关系上,共同的目标就是成功的建设、运营好项目(Project)。
但政府与企业对项目又自有动机,政府希望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公众提供最大限度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而企业希望从项目中获取收益,赚取利润。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特许期限)两者形成合作伙伴即很好地诠释了其平衡关系。
有专家学者说过:“千万不要把PPP模式当成地方政府解决地方债务的灵丹妙药,不要作为地方政府推卸其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责任的借口,很多项目是不适合PPP的,而且PPP模式做砸了,后果比传统模式更糟糕。
专家学者的颇有见地的表述,或许能给我们以深刻、有意义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