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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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总则,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案例是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和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甲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讯过程中,甲某拒不认罪,并要求律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公安机关应当允许甲某联系律师,并在律师到达后,及时通知律师参与审讯。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不得使用任何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甲某的辩护权和人身权,确保了审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乙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

公安机关对乙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超过了规定的酒驾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有权对乙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程序,保护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例三,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自首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自首和悔罪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案例,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

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阅读案例】张某杀人案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女青年。

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

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

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

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

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

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的法律程序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经过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小明被指控在某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商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了商店。

商店员工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带到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商店员工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监控录像,收集证据。

3.传唤:警方传唤小明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和讯问。

4.逮捕: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对小明进行逮捕。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合法、必要的调查措施。

本案中,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监控录像,收集到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杀人案事实经过某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张三被指控在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邻居杀死。

案发后,张三逃离了村庄,但被警方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案发后,邻居家人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目击者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3.通缉: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

4.抓捕:警方在追捕行动中成功抓获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刑诉案例(全)

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参考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阐述。

案例一:张某涉嫌盗窃案张某因涉嫌盗窃一辆电动车而被依法抓获。

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有多项前科,而且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提出了三个问题:一、张某能否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二、是否存在因个人经济困难所致的偷盗行为?三、罪刑相当原则是否被遵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其辩护人和诉讼代表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使用各种证据进行辩护。

如果张某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罪,那么他将获得无罪判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人经济困难而导致的,他在判决时可能会被施以较轻的处罚。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罪刑相当原则作出合适的判决。

案例二:李某被指控卖淫嫖娼李某被警方抓获后,被指控犯有卖淫嫖娼罪。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声称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包房服务员,不存在卖淫或嫖娼的行为。

但是检察官查出了李某在之前多次被警方抓获,并且多次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事实。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

如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将受到制裁。

在本案中,李某作虚假陈述的事实被查明,将对其进行制裁。

同时,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罪对身心健康及社会和谐建设造成的危害比较明显,因此李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今天咱就来聊聊一些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就像看一个个有趣的小故事,但这些故事背后可都藏着法律的门道呢。

案例一:“糊涂小偷的自投罗网”有这么个家伙,叫小李。

这小李啊,整天游手好闲的,就想着不劳而获。

有一天,他瞅准了一家便利店,趁着晚上老板打盹儿的时候,偷偷溜进去拿了不少东西就跑。

便利店老板第二天一发现东西丢了,那可急坏了,马上就报了警。

警察没费多大劲儿,就根据监控录像把小李给逮住了。

到了警察局,小李一开始还嘴硬,不承认自己偷东西。

警察就把监控录像放给他看,那画面清楚得很,小李看了之后,脑袋耷拉下来了。

这时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啊,警察得对小李进行讯问,得弄清楚他为啥偷东西,偷了多少东西,还有没有其他同伙啥的。

小李一开始还想编个理由糊弄过去,说自己是进去找东西不小心拿错了。

警察可不吃他这一套,严肃地告诉他,这可不是小事儿,得老老实实交代。

小李没办法,就把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交代清楚了。

然后,检察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和小李的口供,对他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李盗窃罪成立,就依法判了他刑。

你看,这小李啊,本来想偷偷捞点好处,没想到被法律的大网给网住了吧。

这就告诉咱们啊,可别想着干违法的事儿,不然迟早得付出代价。

案例二:“真假证人的闹剧”有一个案子,是关于老张和老王的纠纷。

老张说老王借了他一笔钱,一直不还,老王呢,死不认账,说根本就没这回事儿。

老张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就找了个证人,这个证人是老张的邻居,叫小赵。

小赵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说,他亲眼看到老王找老张借钱了。

老王一听,那可急眼了,说小赵是在胡说八道。

原来啊,这小赵和老张关系好,老王怀疑小赵是帮着老张说话。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的证言得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啊。

法官就开始仔细询问小赵,问他当时具体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的,周围还有没有其他人。

小赵一开始还说得头头是道的,可被法官一问细节,就开始支支吾吾起来了。

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小赵根本就没看到老王借钱这回事儿,是老张事先找他商量好,让他来作伪证的。

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 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 2. 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 过程中,相继有了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 名犯罪嫌疑人 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 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 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 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 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 局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 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 3. 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 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 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 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 但他们为人老实, 怕当官的大军报复, 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 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 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 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 4. 吱吱唔唔,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 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 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 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 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 “你要老实 交代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

甲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逮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安机关在逮捕甲某时,已经取得了逮捕证,并且依法告知了甲某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因此逮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时必须取得逮捕证,并且告知被告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并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确实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但是在案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立案侦查,而后再通知家属。

因此公安机关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

丙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没有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而不是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审查。

因此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_刑事诉讼案例(3篇)

法律_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某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物品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等手段,初步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男,30岁,无业,居住在案发现场附近。

二、侦查过程1. 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物证。

2. 视频监控分析:通过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进行分析,侦查人员发现案发当晚李某有出入案发现场的可疑行为。

3. 证人调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附近的居民进行了调查,获取了李某的相关信息。

4. 犯罪嫌疑人锁定:综合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和证人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将李某列为嫌疑人。

5. 传唤审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李某进行审查,李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三、起诉与审判1. 起诉书: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李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同时,合议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四、案件审理结果1.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判决: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件评析1. 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分析、证人调查等手段,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为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法律适用正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正确适用了法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3.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李某盗窃金额较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则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某市某县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一)起诉与受理被害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庭审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与辩护人针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选择辩护人,如果无力负担辩护人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还享有质证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小红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红也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红有权知悉案件的起诉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小红可以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红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小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同样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法庭会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15日,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二、侦查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张某使用的凶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 证人询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的邻居以及目击者,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

3. 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鉴定意见: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四、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并通知其进行答辩。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法庭调查,传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张某进行了讯问。

3. 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李某重伤,依法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 犯罪事实: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理由: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一:
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经过再审,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经过审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李某的家属认为这是错误的决定,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查。

最终,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错误判决,给予李某以无罪判决。

案例三:
王某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罪,但王某自始至终都辩称自己不是作案人,因此,案件被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经过再次调查,公安机关发现王某作案的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再起诉。

王某因此获得自由。

以下是一些刑事诉讼案例:
1. 强奸案:一名男子被指控强奸一名女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该通过律师辩护,并且可能需要在审判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2. 走私案: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从海外走私毒品。

警方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对嫌疑人的逮捕和审问,并收集物证和证言。

3. 大规模欺诈案件:在一起大规模的欺诈案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能会被逮捕,警方会对他们进行调查,并分析证据。

4. 杀人案:针对杀人案件,警方会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做好现场勘查和收集证据,逮捕嫌疑人,并进行司法审判。

5. 着火案:在失火事故中,警方会进行逮捕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过失或犯罪行为,这种调查可能会涉及许多科学技术上的证据收集和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件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为一些私人纠纷产生争执,最终导致乙受到甲用砍刀故意伤害。

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程序分析:1. 立案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登记,并依法进行刑事侦查。

此案中,乙的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立即立案登记。

2.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限内,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查清事实,确认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并在侦查终结时及时将其告知有关权利。

此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方式,掌握了甲故意伤害乙致其死亡的证据。

3. 提起公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确实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刑事审判的程序有: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宣判。

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质证,进行辩论,最终依法宣判。

5. 量刑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审判员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危险性,被告人的年龄、身体、智力、精神、家庭、经济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考虑的其他可罚情节,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此案中,法庭考虑到甲的故意伤害导致乙死亡,并结合其他相关情节,最终对甲进行量刑。

6. 申请刑罚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26条规定,被告人或监护人不服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申请再审的,被告人或监护人可以在判决审判终结后十日内向判决法院申请宣告恢复执行。

此案中,甲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进行上述程序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3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经过2023年2月某日,李某与同小区居民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时,故意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关于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恶劣。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2. 案件情节轻微。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判决结果合理。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1时间:2009-1-12 10:28:27 访问次数:11 【关闭】刑事诉讼法案例: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3月2日生。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

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

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

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审查公诉时,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

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

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刑事诉讼法案例2时间:2009-1-12 10:28:46 访问次数:14 【关闭】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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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3、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

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回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

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

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

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

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案例分析题1.王明,男,17岁;王亮,男,16岁。

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

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

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

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

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

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

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有错误?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

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

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

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

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

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

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7.M市A区D路派出所在2006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

D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

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

于是在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10月22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8.于某,男,30岁,无业。

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

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9.曹女,8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

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

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

周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

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

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曹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在侦查中,要集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

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1.王某,男,40岁,A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亲共同生活。

因盗窃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

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

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公安局时,王某已经逃跑了好几天了。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12.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报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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