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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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

报告奖惩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传染

病的疫情报告管理,杜绝不报、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现象,因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报告传染病种类为国家规定的甲、乙、丙39种法定传染病。

2、按照卫生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3、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奖励。

4、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卫生院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2)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服务站)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3)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4)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分管院长及服务站责任人年终奖金,

并给予警告处分。

(5)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

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5、公共卫生科将每月对各门诊医生登记本进行传染自查,发现有不报、漏报、迟报、

谎报、瞒报的,作为漏报处理,处理如下。反之,对全年度报卡医生每张10元奖励。另外,区疾控来检查传染病漏报时发现有谎报、瞒报、不报、迟报的,对该门诊医生严肃处置,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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