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撤销权规定几年有效-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bf8a542f-7160-11ec-8ae3-7cb59b590d7d以下是2021年正版三大本中民商法部分有关一些具体事宜的诉讼时效的时间知识点,本人整理入下,与大家共勉,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大家补足和改正。
每一点括号后面标有页码,大写数字三表示是三大本第三卷,如果想要查询具体上下文内容是可做参考。
一指定监护: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生效。
(p017,三)2.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唯一宗族信息消失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它在战争中消失了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中,法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
(p018,三)三宣告死亡:(一)一般期间为四年,自自然人失踪之日起计算;(2)因战争而下落不明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上两点法院的公告期为1年(3)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法院寻找公告期也为3个月(p019,三)四请求变更或撤销自成立一年以上可以变更或撤销之民事行为者民法院不予保护。
(p052,三)5.请求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p054,三)6.民法一般时效期限为2年;例外情况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5)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但涉及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海上货物运输负有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在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期满后予以确认定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6)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儿童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p086-0877、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注册无效。
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99条?
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99条?签订合同之后想要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民法上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了,说到解除权和撤销权自然也就会与除斥期间联系到一起,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条除了合同法第55条以外,民法总则199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民法总则199条。
签订合同之后想要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民法上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了,说到解除权和撤销权自然也就会与除斥期间联系到一起,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条除了合同法第55条以外,民法总则199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民法总则199条。
▲一、如何解读民法总则199条在我国民法总则制订时,专家们吸取了经验,对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概念进行了梳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这一规定跟合同法五十五条比较,就概念清晰了:1、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的条件,一旦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解除权就产生和形成了;2、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3、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就消灭,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和救济。
尽管民法总则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但民法总则还是没有就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具体规定。
所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就只能类推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最高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的解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A)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A、五年内B、二年内C、六年内D、三年内2、(多选题)国家采取有利于(ACD)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正确答案:(ACD)A、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B、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C、保护和改善环境D、促进人与自然和谐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下对于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描述正确的有(BCD)。
正确答案:(BCD)A、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首先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B、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C、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D、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D)A、十七周岁B、十五周岁C、十四周岁D、十六周岁5、(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依法享有(),承担(C)。
正确答案:(C)A、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B、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义务C、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D、民事能力,民事权益,民事责任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C)。
正确答案:(C)A、受益人必须进行经济补偿B、侵权人需要给予适当补偿C、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D、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7、(多选题)下列内容在我国宪法上有规定的是(ABCD)。
正确答案:(ABCD)A、国旗B、国歌C、国徽D、首都8、(多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ABCD)。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起点,是民法典编写的依据和基石,是现代民法典里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新民法总则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内容,其中关于撤销权有效时间和消灭的情况也做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谈谈新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会被撤销及其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定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三、撤销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民法典规定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对债务⼈作出损害债权⼈实现债权的⾏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使⽤撤销权,撤销这种损害债权的⾏为,那么你知道民法典中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债权⼈撤销权⾏使被限定在⼀年或者五年之内。
《民法典》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 (⼆)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为:(1)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应当⾏使撤销权,否则过了⼀年后,债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般的债权⼈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
(2)如果债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债权⼈在债务⼈的处分财产的⾏为发⽣之⽇起五年内不⾏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也就是说,在前⼀规定不能适⽤情况下,才能适⽤后⼀层意思。
关于⼀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使期间通常⼀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个不变期间,⽽⼀年本⾝也是⼀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
五年期限的起算⾃财产处分之⽇起,⼀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处分财产之⽇起算。
⼆、⾏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1、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包括撤销权和解除权这两项,例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的五年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的情形之一。
除斥期间的意思是权利人在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超出法定期间时民事权利会随之消灭。
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最近新出来一些法律条令,有些就是对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时间效力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大家都会有些这样的疑问。
这里整理了一些资料,大家可以看看。
民法总则最近新出来一些法律条令,有些就是对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时间效力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大家都会有些这样的疑问。
这里整理了一些资料,大家可以看看。
一、民法总则时间效力的规定1、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6、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7、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8、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
但是,《合同法》与《》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
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
《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实是为了提醒我国每位公民,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拖拖拉拉,导致超出了诉讼的时间的话,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根本得不到维护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一、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2017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其实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是非常多的,民事纠纷大多情况下参考的法条是我国的民法总则。
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有我国公民针对特定事务的撤销权,大家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首先需要对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法条做一个详细的了解。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其实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是非常多的,民事纠纷大多情况下参考的法条是我国的民法总则。
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有我国公民针对特定事务的撤销权,大家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首先需要对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法条做一个详细的了解。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一、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此种撤销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于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此种撤销权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过诉讼。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四)遗嘱的撤销权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考试,以《民法通则》内容为准。
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考试,以《民法总则》为准1.【框架结构】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调整主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民法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总则新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重要性:★★★★★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命令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须要引发高度关注的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发布,但颁布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认诉讼时效,切勿因此晚点主张权利而引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重要性:★★★★★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关键性误会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00 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00 条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权代理】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仲裁协议】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效力】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管辖】8.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9.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的一年和五年怎么判断
撤销权的⼀年和五年怎么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具体规定的,那么对于撤销权来说也不例外,那么对于撤销权的刑事主体来说,在相应的规定了撤销权刑事的期间,那么对于撤销权的⼀年和五年该如何判断。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撤销权的⼀年和五年怎么判断1年是指知道这个事实后1年内必须⾏使的撤销权。
不然作废。
5年是指给你5年的时间来知道这些债务⼈的主观恶意和客观⾏为。
如果你5年之内还没有发现债务⼈有诸如放弃债权、⽆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为,那么只要你过了5年,哪怕5年零1天你知道了债务⼈以上的⼏种⾏为,都⽆权⾏使撤销权。
⼆、撤销权⾏使期限五年和⼀年的区别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使的时间有1年和5年,这两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的规定:如果所订⽴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且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如果在此⼀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如果虽然存在合同撤销事由,但债权⼈不知道的,则债权⼈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使撤销权;如果过了五年仍没有⾏使撤销权的,不管债权⼈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债权⼈的撤销权均消灭。
《合同法》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五条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有使⽤期限的理由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的这种撤销权并⾮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使撤销权。
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意思表⽰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
论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
论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摘要:《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对可撤销情形下撤销权期间的区别规定的做法,并将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规定为“90”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立法机关考虑到重大误解不同于由另一方当事人所导致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致使重大误解产生的错误是由误解人自己导致的。
与比较法上“积极知晓”的主观标准起算点以及因严格限制错误情形下行使撤销权从而规定了“5年”和“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相比,我国在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的起算点及期间长短等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即改变起算点为“自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删除“应当知道;延长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为6个月,并且应当对导致重大误解的错误类型进行分类。
关键词: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九十日一、问题的提出撤销权期间又称为撤销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会在该期间届满时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为3个月的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更加具体细致的改变,即规定为90日。
相较于“3个月”,“90日”更便于计算,但在实质上并无差别。
设置撤销权制度的是为了保护表意人的利益,但是“90日”的起算点及期间长度是否充分维护了误解人的利益,仍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直以来,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的起算点与长短以及将重大误解和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进行区别规定等方面,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观点。
例如彭诚信教授从法律思维的角度,认为区别规定这一做法是民法思维的一种转变,即从“好人思维”转向“坏人思维”。
仅从表面上看,由于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基于主观上的一般过失致使了错误的发生,因此表意人具有可归责性。
但是纵观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也仅是规定赔偿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并未对因主观上具备一般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规定惩罚。
并且已有缔约过失责任来使误解人承担责任,再将撤销期限规定为“90日”辅之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无疑是大大减少了误解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是一部在平常的生活中对我们约束比较大的一部法律制定,他是有着举足亲重的地位的。
但是一般来说我们普通的大众对于这部法律都是不怎么清楚了解的,正好今天我们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问题,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民法总则第152条撤销权时间是多久
民法总则第152条撤销权时间是多久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实施进行中,并且力争2020年予以实行。
我们知道民法典的内容主要分为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早已新鲜出炉,并予以公布了,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施行。
那么,民法总则第152条撤销权时间是多久?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分析和解答。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
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为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中显失公平解析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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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权规定几年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撤销权一般在一年之内有效。
详细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情况。
一、民法总则撤销权规定几年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
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
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
被否认的行为在破产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产宣告后因有损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复原状或追回财产才被否认撤销。
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分为无偿否认、故意否认、危机否认等数种。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
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
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
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
依《合同法解释(一)》,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第24条),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
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
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合同法解释(一)》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第25条第1款),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相对的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在很大意义上防止当事人在破产之后的不当处分而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妥善行使好撤销权是很关键的。
因此在使用撤销权之后也要注意使用期限,以免耽误期间而造成当事人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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