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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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1、安某系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
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答:能。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的情况下,可以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即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某商场2008年2月聘用29岁的王某作保安,聘用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李某作会计,王某和李某都和商场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规定王某的工资为每月600元,李某的工资为每月400元。该商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2008年4月尚在试用期内的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驾驶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受伤,无法上班,需要在家疗伤休养一段时间。
试分析:
(1)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工伤报销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王某在试用期内能否享有医疗期?
答:可以。因为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劳动部[1994] 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王某患病在试用期内,属于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按规定应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办公厅1989年7月8日《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 第3号)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可见,试用期职工可以享有医疗期。
(3)商场给予李某的丁资是否违反了当地的最低工资资标准?为什么?
答:违反了。因为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
试分析:
(1)企业的招工行为中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其主要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第二,禁止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重要证件;
(2)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其主要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试用期最常6个月;第二,禁止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情形法定;第三,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劳动者休息,特殊情形确需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日工资300%的加班费;第四,工资应按月发放。
4、田某与某国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止。1999年3月以来,田某与几位朋友经商赚了钱,开始不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借故请假替别人干活捞点外快。由于当时用人单位效益不好,人浮于事,对田某的行为没有注意。2000年1月以后,由于该用人单位改善了经营管理,产量增加,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也随之增加。田某再次请假时,因生产任务紧未被批准,田某与领导发生争吵。用人单位以田某不听劝告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田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委
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先由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后田某提出辞职。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双方均签了字。当仲裁委员会送达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后,田某后悔了,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试分析: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即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
答:法院不应受理该案,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的诉讼程序。
5、机械维修师石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石某的工作岗位是机器维修。可是在合同履行2年后,该机械厂由于生产效益差决定改变生产结构,于是将原有的传统技术项目撤销,旧机器被淘汰。鉴于这种情况,机械厂领导决定调石某到生产车间进行一线生产。石某不同意厂里的决定,并以不上班来抵制。后机械厂以石某连续旷工两周为由解除了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石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机械厂撤销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机械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因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方可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1997年3月,某钢铁厂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钢铁厂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