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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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寒暑假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寒暑假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寒暑假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方便学生就医,本着服务学生的原则,特制定寒暑假期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寒暑假期间,学生如出现发热,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自行到全市有资质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保留好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单据、药物及诊疗明细,开学后报销。

2.寒假期间急诊病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原有的慢性病取药可以去放假前学校公费医疗转诊医院继续取药,保留好相关单据,开学后补开转诊单;非急诊病校本部学生(包括二学位学生)可以直接去合同医院天坛医院或丰台医院就诊,东校区商务学院学生可以到朝阳医院就诊,开学后补开转诊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销。

3.寒暑假假期期间,外地学生就诊可以到所在地自行指定一家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单据、药物及诊疗明细。

4.特别提示,无论北京及外地的学生,就诊时务必不要使用医保卡(使用医保卡或新农合等就诊回学校不能报销),挂号时注明是“公费医疗”身份。

请保留好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急诊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诊疗票据、处方底方和检查收费明细(请勿开具与诊断不相符药品),开学返校后按公费医疗相关流程正常报销,报销的范围及比例等同于转诊报销比例。

急诊、住院按照原政策执行。

如有
特殊情况,请拨打XX进行咨询。

医药费须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
完(假期顺延)。

5.寒暑假期间在外地的老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6.寒暑假放假时间以学校公布时间为准,每学期正常开学后恢复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员范围: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及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因病未派遣在一年以内者,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第二条就诊基本原则:首诊学校卫生所、转诊合同医院、急诊就近医疗机构。

第二章就诊第三条学生就诊时主动与就诊医疗机构说明公费医疗身份,不再使用医保卡挂号及就诊,否则不能实现公费医疗报销。

第四条门诊:一、全日制学生应在学校卫生所首诊,凭学生证或校园卡本人实名挂号就诊,就诊患者应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

二、学校卫生所按“急性病开药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相同药物维持的行动不便的患者可酌情延长开药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为原则开具门诊处方。

第五条转诊:全日制学生在学校卫生所首诊后,遇到疑难、重症需要到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经医师开具转诊单转诊(急诊除外)。

卫生所可转往合同医院,特殊专科疾病可直接转往专科医院。

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上级医院的,可由合同医院再次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

经转诊后可以在转诊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附转诊单。

学校合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目前限定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北京胸科医院、辖区结核病防治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则用,能省就省”的原则,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

2、、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享受公费医疗。

1、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部。

3、退休职工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l、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

经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

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

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

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超限量者,药房有权拒发。

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大学 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大学 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大学公费医疗报销流程一、啥时候能报公费医疗呢?一般来说啊,要是你因为生病或者意外受伤去看病了,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考虑公费医疗报销啦。

比如说你在学校的校医院看病,这是最基本的情况。

要是校医院看不了,给你转诊到校外的定点医院,那在这个校外定点医院的花费也有机会报销呢。

二、准备材料。

这可重要啦。

你得把看病的那些个票据都留好,像挂号单、病历本、检查报告还有缴费的发票,一个都不能少。

病历本上要有医生写的诊断啊,病情描述之类的。

可别小看这些东西,那都是报销的关键证据呢。

要是你丢了,那可就麻烦咯,就像你要去参加一场很重要的比赛,结果把入场券给弄丢了一样。

三、报销的具体流程。

要是校外定点医院的情况呢,可能会稍微复杂一点。

你得先把所有材料整理好,然后可能要填写一个报销申请表之类的东西。

这个申请表上就填你的基本信息啊,比如姓名、学号、学院,还有生病的情况,在哪里看病的,花了多少钱等等。

填完之后呢,把申请表和那些材料一起交上去。

交的地方可能每个学校不太一样,有的可能是校医院专门的一个办公室,有的可能是学校的医保部门。

四、等待审核。

交上去之后呢,就开始审核啦。

这个审核可能需要一点时间,你就耐心等着就行。

你就想啊,人家得仔仔细细地核对你的每一项花费,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这是很严谨的事情呢。

在这个过程中,要是发现有什么问题,他们会联系你,让你补充材料或者解释情况。

你也别担心,只要你是按照规定看病的,一般都没什么大问题。

五、报销到账。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钱就会打到你的账户里啦。

就像你等了好久的小惊喜终于来啦。

这个账户可能是你的校园卡账户,也有可能是学校专门为公费医疗报销设立的账户,你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当看到钱到账的时候,你就可以松口气啦,觉得自己之前整理材料、跑来跑去交材料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咱在大学里啊,公费医疗报销就是给咱们的一个小福利,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流程,这样在生病花钱的时候,也能让自己少点经济压力,多一点安心养病的心情。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此外,学生还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报销事项。

比如,学生转院就
医时需要及时办理医保转诊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报销。

另外,学生在异
地就医时也要留意相关的报销规定,有些地区可能要求学生提供额外的报
销材料或手续。

在进行医疗报销时,学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证明材料。

由于
学生自身的失误或医疗机构的错误,有时会出现医保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发票,学生将无法解决报销问题。

总之,学生公费医疗报销是保障学生健康的重要措施,学生需要了解
医保政策、了解医疗报销流程和要求,留意特殊情况下的报销事项,并且
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发票。

这样才能更好地享受医保政策带来的健
康保障。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长学期,一个短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方便患病大学生及时就医,根据XX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和汉中市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0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范围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应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条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按汉台区医保中心的缴费标准为准。

(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

大学生无故不缴纳医疗参保费的不能办理医疗保险,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进校报到时随学费一并在学校财务处缴清在校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休学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应当连续参保,复学后应按规定标准补缴休学年度的参保费用。

第三条医疗待遇(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汉中市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

(三)大学生患病住院费用已在当地农合报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报销本次住院治疗费用。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按比例报销参保大学生住院治疗费用。

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补助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四条就医程序(一)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不含他人原因所致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可持《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就近选择学校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汉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按照医疗费用由、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省内其他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修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门诊、急诊报销办法1、学生患病均应在学院直属医院就诊治疗,检查、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特殊情况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到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的,只报销检查费的80%(高精尖检查见第三条),用药回直属医院(特殊情况除外),费用同第一条。

学生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在学院直属医院或附属医院做高精尖(100元以上)检查个人负担30%。

4、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转诊到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报销时必须持转诊单(只限当次)检查单、票据(需由本单位书记及本人在背面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未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自行到其它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学生休学、寒暑假、因公外出、实习期间,只报销急诊医疗费用,且凭医院的急诊病志、诊断书、复写处方及医疗费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重病住院回学院治疗确有困难的,应在3日内与学院直属医院取得联系,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6、自费范围:(1)各种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生物制品、国外进口药品的费用,异型包装品,一次性卫生材料及病人自用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皿费用。

(2)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外院就医费用。

(3)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中药煎剂费,特别护理费。

(4)检查治疗先天性疾病、生理缺陷、矫形、性病所需费用。

(5)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的检查治疗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镶复、软伤、健美手术、美容化装用品等。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未经批准自行疗养、康复治疗、休养的医疗费。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杀、交通肇事、涉毒、违法乱纪、从事第二职业造成的伤害及校外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的一切医疗费用。

(10)不必要的检查、用药费用。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精品)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精品)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为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医疗保障原则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XX市统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学校兼顾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含XX学院学生)。

二、经费定额(一)大学生个人缴费。

按照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的筹资标准收取,其中学生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财务处代收代缴。

每年10月15日前,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不愿意参保的学生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学院提交说明,学院在10月12日前汇总至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参加XX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愿意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经费使用及管理(一)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1、按照XX市社保中心规定的操作流程,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后,以校园一卡通作为医保结算凭证,在医院直接按照当地居民医疗保障的操作流程办理。

2、急诊住院或符合我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XX市之外住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及社保中心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XX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用药范围、报批比例等按照XX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合理地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用药、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门诊、转诊制度1.各类人员患病应首先在校卫生所诊治,挂号费0.50元(对外挂号费1.00元)。

2.门诊每次处方量急诊病人不超过1周,慢性病人不超过2周,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肾炎等特殊疾病可放宽至1个月。

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200元,超过200元部分个人支付比例须增加10%。

3.家住校外较远,如因急诊来不及到校卫生所转诊时,可在住处附近公立医院就诊,但必须具有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医药费详细清单方可报销。

次日复诊需往挂钩医院或校卫生所。

4.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病急诊,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除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医药费详细清单外,还须附有关部门的出差证明,其医药费方可报销。

寒暑假探亲期间如遇急诊,必须手续齐全,其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可按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个人支付比例增加10%),非急诊医药费和中(成)药费不予报销。

5.学校公派长期驻外工作的职工,必须备有人事处的证明,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区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且病历、发票及医药费清单齐全,按挂钩医院就诊比例报销。

6.各类人员因本校卫生所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诊治时,应在校卫生所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往挂钩医院就诊;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或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经校卫生所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7.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子女处居住半年以上,独生子女到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居住半年以上,由本人申请,经校卫生所批准,可在当地指定一所综合性医院就诊,医疗费按挂钩医院标准报销。

特殊病情需转外地或非挂钩医院诊治时,必须由省级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其医疗费可按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

大学二级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二级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二级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一条公费医疗是保证就医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享受公费医疗学生的范围:普本学生(不包括高职、成高)。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已患的各种疾病(包括入学三个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条经体检复查新生患有疾病(包括三个月内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经医疗单位证明,通过短期治疗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仍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户口迁回原籍。

第五条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有病需持医疗卡先到校医务室就诊,持医疗卡、门诊手册看病,无医疗卡者视同自费。

第六条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严禁患者点名要药,门诊开药量每次不超过三日量。

医生根据病情开出病假,一律不补病假条。

第七条需要转诊的患者需由主管医生诊断后,开具转诊单到合同医院(北大第一医院)治疗。

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

未经校医务室同意自行校外就医的一切费用均不予报销,转诊与收据处方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医院开具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超过150元的费用必须经医务室医生签字同意方可进一步检查治疗。

第九条急诊病人需经值班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当日有效)方可到就近医院诊治,报销单据需加盖急诊章、急诊处方、急诊诊断书,方能报销。

第十条学生医药费报销时,需出具转诊单、收据、处方、药品明细单;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需有明细单,经审核无误,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个人负担比例1、合同医院住院费及门诊医疗费自负10%;2、急诊(非合同医院)自负20%。

第十二条使用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的检查费、治疗费用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个人负担8%。

第十三条彩色B超、CT、核磁等个人负担8%。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第四条学院将为教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第五条教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教职工的经济压力。

第六条教职工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特殊补贴,以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健康与生活。

第七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药品费用报销,应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八条学院将通过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平台,对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报销。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选择第九条学院将建立一支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为教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医疗选择。

第十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学院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十一条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需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方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的使用合理和规范。

第十三条学院将定期对医疗费用进行审计,发现违规使用医疗费用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教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公示三个月后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问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确保教职工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选择以及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教职工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2023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2023】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2023年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23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23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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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随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全面推行,为理顺主流、便于管理,学校决定对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做相应修订。

试行医疗费门诊包干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将国家每年拨发给在校学生的60元医疗费中的30元发给学生作为门诊包干费用,另30元作为住院统筹费用。

二、学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含校医院)门诊就医、急诊救治等门诊费用均由学生个人支付、不再予以报销。

三、凡因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能在校医院就诊,尽量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校医院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经医生开签转院单、院长批准后可转指定医院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是:
1.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参加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所办理的平安医疗保险;投保费由个人承担。

2.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伤病,在出院后先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未报销的余额,如在保险额度内的,去除公费医疗不负担的部分,全予报销;超过保险额度的,额度内全予报销。

超出部分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报销。

3.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疾病,均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但列为整形美容的,例如包皮过长、腋臭、血管瘤以及装配义齿、义眼、义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承担。

4.寒暑假期学生因急症住院的按原办法执行,其它时间的外埠住院费不报销,在市内不属急症的住院费用仅由保险公司报销。

余额公费医疗不予承担,但经校医院转院的予以报销。

5.已实行单病种医疗费限额并有指定医院的,包干金额仍继续执行。

6.如遭受意外伤害有责任者承担的,学校不列入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7.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8.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享受公费医疗总支出额控制在3万元,超出部分全部自理。

四、本办法不是独立性文件。

文中未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办法执行,试行起始时间为2001年5月16日。

五、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五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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