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讲解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3年10月2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9月17日十一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麦教猛2013年9月26日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惠府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惠府办〔20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实行重大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3〕14号)精神,为抓好我市2009年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水平,确保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分工表》和《惠州市2009年重点前期预备项目责任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政府要求,各重点项目的主管领导、协调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强对所挂钩负责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认真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推进;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对已核准的项目抓紧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对需要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加大工作跟进力度,主动衔接汇报工作,力争尽快获得批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建立征地拆迁领导协调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和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解决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个一律”的要求,依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工程质量关,努力争创优质工程;认真执行《惠州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暂行规则》,严把工程建设廉政关,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惠州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操作办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确保重点项目成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2月15日十一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2014年12月26日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惠府〔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FGS-2019-8惠府〔2019〕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的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市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惠府办〔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停车位租售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中心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租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是指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预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售价的最低价和最高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租售。
第七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停车位不得出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建设单位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停车位,产权人可出售、附赠、出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交通、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惠府[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0〕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活动,推进本市公共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工作,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政府和特许建设者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建设是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选方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作为项目投资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代为履行项目业主(政府)投资建设权的相关职责,项目建成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支付费用。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选方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基础设施,提供某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指惠州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特许建设者,是指获得特许建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非企业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非企业法人组织。
项目管理-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附件 精品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范围说明: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范围说明: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惠府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惠府办〔200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2005年,我国松花江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和我省北江发生的镉污染事故,引起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环境安全已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认真重视解决的一个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环境安全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切实研究措施,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和污染全过程监管,控制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故发生。
二、强化环境保护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严格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和惠州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惠府办〔2014〕3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惠州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拨款和使用监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惠市规建〔2017〕389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7〕389号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12月2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文件要求,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惠府办[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09〕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及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土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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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 号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一把手为责任人,负责抓好挂钩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市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和配合;县(区)、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支持
和配合,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
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第九条申请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初审,
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本办
法第二条有关要求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和筛选,并根据我市当前发展需要,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
划方案。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入选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环保、消防、电力、通信、燃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工作措施等,并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各项目筹备办公室,应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建立月报制度,按月份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未来5年的拟建重点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二)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三)我市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单列上报省政府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后上报市政府解决。
供水、供电部门优先安排解决项目用水、用电问题。
(四)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幅度,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优惠。
项目投资额以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的项目投资总额为依据。
第二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办妥相关手续正式动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优惠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向项目单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其他审批事项。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
责任单位考核内容:组织领导、配套保障、协调服务、建设进度等四个方面;项目单位考核内容:工程进度、规范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自主创新、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任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限期追回优惠规费;项目单位不按时补交优惠规费的,其所有新上项目均不得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并在新项目报建时补交已享受优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用地指标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已安排的项目用地,项目单位所有新上项目均停止土地供应;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金融部门有权收回贷款,将项目单位列入贷款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通
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 4 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