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方案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 , 集中办理 , 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支持。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每季度初向公司财务产权部预交保险费,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核算保费;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管理规定
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投保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公司应当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费。
公司缴纳60%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40%保险费。
职工缴纳部分从缴纳当月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员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后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后续理赔事宜。
若因不按时上交资料或上交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理赔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按员工出勤月份核算扣除相应公司缴纳保险款,财务室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八条本制度自投保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出险理赔流程》见附件1;陕西安康金都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见附件1;出险理赔流程1、出险申报;2、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资料;A、伤残:出险员工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门急诊或住院病历、银行卡。
导致残疾的需在指定机构做鉴定伤残诊断证明或鉴定书、;B、身故:出险员工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出险人户口注销证明、出险人火化证明、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证明、被保险人与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
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准备资料交汇报出险申报第一时间通知员工出险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管理与监督等事宜,确保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投保管理第四条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保险投保手续。
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完成保险退保手续。
第六条员工投保信息应准确、完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公司每年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内容符合员工利益和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章理赔管理第八条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2. 公司审核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确认是否符合保险责任;3.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支付理赔款项。
第九条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理赔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应提前告知公司。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的人身意外险投保、理赔等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公司各项目部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保险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保险范围:包括公司范围内所有的自营、直包项目,以及劳务用工,在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管理人员和一线的职工,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公司的选择,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安全生产部,办公室负责招标选择3家,信誉良好,服务周到,赔付及时的保险公司进行长期合作。
四、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五、保险办理:各项目部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按照项目人员;2)按照工程造价投保(人员可以替换)。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六、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竣工日24 时止。
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须办理保险期限顺限手续,超过一年须办理续保手续。
七、保险费缴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为单位按地区类别进行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收费与安全业绩挂钩,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八、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行业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设计的险种,主要是为受保人提供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医疗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二、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发生:如果受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医疗费用报销:在受保人接受医疗治疗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
3.误工费用赔付:如果受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误工期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损失。
三、保险范围1.保险期间: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更长。
在这个保险期间内,受保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2.保险金额: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额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保险责任:受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进行医疗的情况,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费用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以下因素决定:1.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健康状况越差的人的保险费用越高。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越长,保险费用越高。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用越高。
五、保险理赔1.理赔申请:当受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时,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理赔资料:受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工资或其他收入证明等资料。
3.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受保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申请进行理赔。
4.理赔支付:当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向受保人或医院等进行理赔支付。
六、保险管理办法1.保险合同:在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各项具体事项。
2.保单保管:受保人需要妥善保管购买保险时获得的保险单据,保单丢失或损坏时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发。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管理方法医疗及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必需品。
在这些保险中,医疗及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是常见的一种。
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工具,如何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要问题。
二、保险产品设计医疗及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产品应当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保险责任:针对身体健康问题及人身意外损害问题。
3、投保年龄限制:视险种而定,一般为18岁到65岁之间。
4、投保额度:每种保险产品都有固定的保额,以及不同的保费标准。
5、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当明的确在的保险责任及保险金赔付标准,条款中应当体现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法合规经营1、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在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注册备案并经过合法的审批,开展保险业务。
2、保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合法的经营方式和合法的保险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3、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对代理销售人员的管理,以避开未经授权代理销售,或有不良销售人员借保险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四、保险经营行为规范1、信息披露:保险机构应当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情况,包括保险责任、保额、保险条件、费率等,以及其他投保注意事项。
2、保险宣扬:保险机构在进行保险宣扬时,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防止误导和虚假宣扬。
3、合同签订:保险机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应当建立合同关系,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应当精准反映保险机构的承保意愿和被保险人的需求。
4、保险金赔付: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处理中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保险金能够适时赔付。
五、保险监管1、保险机构应当搭配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调查和审核工作。
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矫正及惩处一切不良行为。
3、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适时查处保险机构的不良行为,防止失去监管信用过度扩张和努力探求利益的不良行为。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伴随着保险业发展的不断壮大,也衍生出保险欺诈等问题,增加了保险公司及行业管理者的监管难度。
因此,本文将从管理层面出发,探讨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经营者,其核心责任是对保险产品进行评估、设计、销售以及风险管理。
在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需确保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并采取合理的风险评估措施。
保险公司还应当做好保险条款的公示和解释工作,明确保险费用及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特别是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正、规范地处理赔案,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和标准迅速给予赔偿,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三、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其向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与服务。
保险代理人应当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特点、优缺点,同时了解投保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客观地向其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选择建议。
保险代理人还需在销售保险产品前,就保险责任、退保、理赔等方面明确向投保人提供充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说明投保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保险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开展对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同时,在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的要求。
对于发生的保险欺诈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惩戒违法者并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
五、结论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管理的现代化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提高产品销售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公司全体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原则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费总额内,但保险公司所赔意外伤害款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急救费谁垫付钱谁领取。
3 管理制度3.1 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公司员工,并与之所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3.2 保险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险。
3.3 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到期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3.4 保险办理及费用缴纳由行政人事协同财务部投保办理。
3.5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司指定工作地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关的工作,并在行政人事部花名册备案人员,在工作地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行政人事部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认定、索赔事宜。
并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手续,给付保险金赔偿。
3.6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行政人事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行政人事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
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3.7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自杀或自残的;醉酒导致伤亡的;斗殴伤亡的;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3.8 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附则4.1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1.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经常会发生。
面对医疗费用的高昂和失去收入等问题,人们开始关注保险产品。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的方式,在社会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的办法,旨在提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为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2. 医疗保险的管理2.1 医疗保险的定义医疗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摊的方式,旨在通过支付一定的医疗保费,为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时提供相应的支付保障。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健康,也可以提高社会稳定性和人民生活水平。
2.2 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政府管理下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筹备和运营;第二种是商业管理下的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运营。
在保险公司管理下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运作。
它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点对点模式和网络模式。
点对点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直接与医院签订合同,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支付服务。
网络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与医院合作,为参保人提供线上和线下的医疗支付服务。
2.3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限制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参保人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等。
但是,医疗保险在报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是限额制度和给付比例。
限额制度指的是医疗保险为每种医疗项目制定相应的报销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报销。
给付比例指的是医疗保险为每种医疗项目制定相应的给付比例,对于未达到给付比例的部分不予报销。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3.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貌似特殊,实则刚需的保险。
它是指在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身故时,保险公司向他或者他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3.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需要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提供相应的保障。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保险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率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产品的设计3.1 保险产品的必备要素保险产品的设计须包含以下要素:1.保障内容:明确产品的基本保障内容;2.保障期限:明确保障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3.保费:明确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缴费方式;4.责任免除: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5.保险金额:明确每项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3.2 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包括以下要素:1.门诊医疗费用保障;2.住院医疗费用保障;3.特殊医疗费用(如手术费用)保障。
3.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包括以下要素: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2.意外伤害伤残保障;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四、保险合同的签订4.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费、保障期限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让投保人明确自己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保险需求。
4.2 定期审核合同并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应定期审核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进行调整,确保合同内容与投保人的实际需求相符,及时更新合同内容,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4.3 合同签订的规范化管理保险公司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确保签订程序的规范化以及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4.4 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管理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5.1 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享受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包括获得赔偿、理赔服务等。
5.2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重要资料。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员工应对人身意外伤害的能力,规范公司的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保险种类及覆盖范围(一)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覆盖员工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员工的自付部分、自费部分以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
三、保险费用的缴纳(一)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公司缴纳的部分计入公司的福利费用,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四、保险理赔流程(一)医疗保险理赔1、员工在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并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时,员工应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3、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理赔手续。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1、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员工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3、人力资源部门应协助员工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五、保险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的投保、退保、理赔等手续。
2、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保险政策和理赔流程,解答员工的疑问。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保险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提高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保障水平,为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等。
三、保险机构管理1. 保险公司的选择:公司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保险方案的制定:公司应制定适合员工需求的保险方案,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 保险费用的支付: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确保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保险条款和费用规定1. 保险条款:公司应明确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付标准、保险期限等。
2. 费用规定:公司应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以及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
五、保险理赔流程1. 申请理赔:员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 理赔审核:公司应协助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理赔决策:保险公司应根据审核结果做出理赔决策,包括赔付金额、赔付方式等。
4. 赔偿支付: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策后,应按照决策要求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六、案例分析1. 医院就医理赔:员工在医院就诊时,应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以便申请理赔时使用。
2. 意外伤害理赔:员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申请理赔。
七、附则1.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补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doc 4页)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企业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保护 insured 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依法经营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第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法、保险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免赔额及赔偿限额等重要条款。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为 insured 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具有欺诈性质或有虚假宣传之嫌的保险产品。
第五条 insured 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若 insured 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确立健全的索赔处理机制,为 insured 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索赔时, insured 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理赔款项,并与 insured 协商处理索赔事宜。
若保险公司存在迟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理赔款项的情况, insured 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避免保险资金损失和风险集中。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商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险产品。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公布财务状况。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非法活动,不得违规投资保险资金,保障 insured 的权益。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已经开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保险管理办法概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罹患疾病或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医疗和适当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说明。
二、保险责任的界定1. 医疗保险责任医疗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受伤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
此部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经济赔偿的责任。
此部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赔偿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投保申请和核保审核投保人在购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审核,确保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风险因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内容、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信息。
此部分要求详细列出合同中应涵盖的内容,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清晰度。
3. 保险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投保人完成投保手续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权益正式生效。
此部分要说明投保人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程序和保障。
四、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理赔1. 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费用,一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
本部分将介绍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逾期未付款的后果。
2. 保险理赔的申请和审核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疾病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或疾病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此部分要详细介绍理赔申请的流程和审核的标准。
3. 保险理赔的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此部分将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解除,比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合同约定等。
保险公司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二、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三、赔付标准:四、1. 医疗保险赔付:五、(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六、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七、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八、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九、D. 检查费:十、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一、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十二、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十三、(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十四、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十五、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十六、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十七、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八、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十九、(3)、注意事项:二十、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二十一、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二十二、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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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方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
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支持。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每季度初向公司财务产权部预交保险费,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核算保费;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七)各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各用工单位的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提供保险办理申请和相关资料,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业务,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管理和办理本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提交投保申请、人员资料清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盖章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盖章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保险公司录入、出单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核、付款。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每月提交变更申请、人员资料清单(身份证、
护照复印件)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盖章保险公司核对、调整。
(三)理赔工作流程
各单位或项目部及时报告险情公司安全监管部告知理赔资料清单各单位或项目部按要求提交理赔资料
公司安全监管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资料保险公司确认资料齐全后,办理赔付公司财务产权部办理收款。
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
投保人员清单
投保类型:初始投保□
变更投保□单位全称:
制表: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