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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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与分类 (2)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3)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5)

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1)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标准 (13)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5)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7)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18)

第十章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19)

第十一章罚则 (20)

第十二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中管控、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绩效约束,管理、采购、使用三者独立,重要资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管理等原则,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取得、验收、核算、日常管理、维修、租赁、处置、清查盘点等均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化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对于虽不满足单位价值2000元标准,但在《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表》中特别标注的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六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自建、购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为经营管理活动使用的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与其匹配的不能单独计价的土地。其中,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门卫设施、停车场等。

房屋及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及建筑物一起作为固定资产,但为实现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且能够单独计价的消防、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等应作为机器设备单独列示。

(二)电子化设备。包括各种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视频设备、网络设备、语音平台、存储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

电子化设备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或者虽单独计价,但必须与电子化设备组合使用才能实现设备使用功

能,且依存于设备存在的软件,与所购入的电子化设备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四)机器设备。除电子化设备以外的各种机械、动力、通讯、电器、安全保卫、医疗、文体、炊事、卫生保洁设备等。

(五)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通讯设备、装订印刷封装设备等各类办公设备等。

(六)办公家具。包括各类办公家具等。

(七)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第七条公司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金、运输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

费、装卸费和安装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未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构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四)置换的固定资产,符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资产置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剩余使用年限和用途均一致。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盘盈时点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六)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的,应以赔款计算书确认的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等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四级管理。

(一)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制定相关固定资产建设标准和配置标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3.制定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

4.审批超过授予各省级分公司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事项,组织固定资产跨省级分公司调拨;

5.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由总公司实施的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

6.按照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内部计价

考核,实现固定资产的绩效约束;

7.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委派、跟踪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8.监督、检查各级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9.负责总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省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2.制定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

3.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所辖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事项,组织固定资产省级分公司内部调拨;

4.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实施总公司授权的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

5.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地市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实物管理细则,落实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责任人;

2.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3.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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