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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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题目: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一:上市公司不当披露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投资者通过《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经过证监会的认定,投资者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

该案例为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二、案例二:证券服务机构过失案某证券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投资损失严重。

客户诉诸法律,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证券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案例三:内幕交易涉案案件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堪称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典型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四、案例四:证券交易造假案某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受损。

投资者经过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法的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仅为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部分案例,证明了证券法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例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相关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有所了解,如发现投资纠纷,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理解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案例五:虚假陈述案某公司在发行证券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1.贝恩投资案。

贝恩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曾于2015年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昆明烟厂3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致使股东和相关方受到巨额经济损失。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处以数亿元罚款。

2.方正证券闫建国案。

闫建国是原汇通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财富”)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曾于2014年收购方正证券的股权。

为推动交易进展,闫建国通过行贿等手段,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干扰上市公司经营,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等多项罪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亿元。

3.中科曙光徐有惠案。

中科曙光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超级计算机研发和销售企业,徐有惠曾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徐有惠利用职权,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帮助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入股的方式,获取了中科曙光的高端技术和资源。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多项违法行为,徐有惠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000万元。

4.兴业证券宁安军案。

宁安军曾是兴业证券的高管,他涉嫌在2016年以及2017年利用信息优势和职权以低价买入公司股票,再以高价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罪。

宁安军还涉嫌利用未披露信息,向他人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最终,宁安军被判处15年徒刑,并被罚款1亿元。

5.大秦铁路高晓东案。

高晓东曾是大秦铁路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该公司IPO后,高晓东与他人合谋,利用未披露的信息,在市场上进行大量买卖并获得高额利润,被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亿元。

该案也引起了对于内幕交易模式的深刻反思和严格打击。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

1、期权期权是一种买卖选择权,即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的权利。

Call(点叫权、认购期权)& put(投放权、认沽期权)Eg. 丙公司股票市价10.5元的情况下,甲以每股1元的价格,卖给乙在6个月之后以每股11元的价格向甲购买丙公司股票的权利,总股数1万股;或者甲以每股1元的价格,卖给乙在6个月之后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给甲丙公司股票的权利,总股数1万股。

2、类似股票的投资份额或权益分享(1)SEC v. Howey Co.,328 U.S. 293(1946) 被告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开发了大片柑橘果园,每年将这些果园的一半留给自己,其他一半则出售给广大投资者。

被告与每位投资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出售果园的土地买卖合同,另一份是投资者将所买得的果园委托被告进行管理的管理服务合同。

土地买卖合同一签订,被告即将所售地块的地契交给投资者。

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不做要求,投资者完全可以自己管理,或者委托被告以外的其他人管理。

但是投资者都是外地人,自己去远地方管理一小片果园不现实,只有委托他人管理。

因为被告的技术和设备比较优越,所有85%的人还是与被告订立了管理合同。

①联邦最高法院:重经济实质轻法律术语,重内容轻形式的分析方法。

“投资合同”是指将钱投资到一项共同事业中,期望完全依赖发起人或者其他人的努力来赢利。

(后将“solely”略去。

)②Howey Test应予作出修正:A、利用钱财进行投资—→“放弃有形的并且确定的权利”投资;B、投资于一个共同事业—→平行的or垂直的;C、仅仅由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功能判断法(functional):并不是看投资者有没有努力,而是看其努力是否重要(significant)。

D、期望使自己获得利润—→无需“正式的投资利益”。

③夏威夷最高法院:风险资本(risk capital)的标准:投资者给与了要约方一定的初始价值;该价值至少有一部分要冒所投资事业的风险;投资者之所有提供该初始投资,是因为相信要约方的许诺或描述,投资者很自然地认为通过该事业的经营将会给他带来超过其初始投资价值的利益;投资者对该事业的经营决策都没有控制权。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

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证券投资的经典案例之一是沃伦·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投资案例。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是由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创立的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其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卓越的资本配置能力而闻名。

以下是该公司的几个重要投资案例:1. 古德里奇公司(Geico):这是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早期的一次成功投资。

1976年,巴菲特花费了4,600万美元以一股价10美元的价格买入了Geico的大部分股份。

随着时间的推移,Geico公司逐渐成为美国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之一,伯克希尔的投资获得了极高的回报。

2. 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1988年开始投资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并逐渐增加了股份。

随着可口可乐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也不断增长。

这个案例显示了巴菲特长期稳定持有股票的投资策略的成功。

3. 苹果公司(Apple):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2016年开始购买苹果公司的股票,并在2018年成为其第三大股东。

这个投资案例表明巴菲特对苹果公司的长期价值和潜力保持了极高的认可,也显示了他对科技公司的看好态度。

4. 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伯克希尔公司在1964年首次投资美国运通公司,并成为其最大的股东之一。

巴菲特对美国运通公司的长期持有和信赖帮助了公司度过了几个不利时期,并获得了巨大回报。

这些经典投资案例展示了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成功的投资策略和巴菲特对长期投资的坚定信念。

他以价值投资和寻找优质股票为主导,避免了短期市场波动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此外,这些案例也揭示了投资决策背后的深入研究和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和行业变化的敏锐洞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案例并不是投资中的常态,投资者需要在全面了解市场风险和自身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16年,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投资者是否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3.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夸大项目进展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未能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从而遭受了损失。

3. 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甲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

2.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证券法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现在年各地证监局就已开具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具“普适性”的当属因“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导致行政处罚。

由于实践中很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及后果。

一、典型案例证监会安徽证监局〔2020〕2号处罚:合肥正瑞储能科技于2018年6月借用李某建、叶某武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1)处罚证据笔者查阅了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而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现行《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2)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有哪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出借给他人,即如果投资者为个人,则仅限自己使用,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则仅限经授权员工使用。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证券法的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买卖中,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行获得赔偿,不需要先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侵权行为的过错。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以下是一些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1. 2015年,某上市公司发布虚假陈述,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要求先行赔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90%的损失。

2. 2017年,某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及其持仓股票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市场,造成损失。

投资者请求获得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50%的损失。

3. 2019年,某券商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非法通道,致使客户财产损失。

投资者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全部损失,并对券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 2020年,某公司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80%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在证券法的规定下,投资者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的要求,并得到相应赔偿。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不仅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展示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些先行赔付案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具体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

其次,先行赔付可能会给相关机构或个人带来巨大负担,可能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判决后的赔付可能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展示了法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

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案例一:老鼠仓事件。

有个证券经理叫老王。

老王呢,在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自己偷偷搞小动作。

他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客户投资计划,比如客户要大量买入某只股票,他就赶紧用自己老婆的账户悄悄先买入这只股票。

等到客户的买入操作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候,他再把老婆账户里的股票卖掉获利。

这就像在粮仓里养了老鼠,偷偷把本应属于客户利益的那部分粮食(股票收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老王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仅被罚款,还被行业禁入,声誉也彻底毁了。

案例二:内幕交易的小李。

小李在一家证券相关的公司上班,偶然间听到公司高层在讨论一个大消息,就是某家上市公司即将被一家巨头企业收购。

这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啊。

小李那叫一个贪心,他觉得这是个发大财的好机会。

于是,他背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朋友借了不少钱,买入了那家即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

可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管部门有一套严格的监控系统。

他们发现小李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经过调查,就发现了小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真相。

小李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就告诉我们,在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就像个诱人的陷阱,一旦碰了,就会掉进合规的大坑里。

案例三: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

有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宣传材料里把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描绘得超级好,就像一朵盛开的鲜花一样完美无瑕。

但实际上呢,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多隐藏的风险,比如说有高额的债务即将到期,而且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如实披露这些重要信息。

很多投资者就被忽悠了,纷纷购买了这个债券。

后来,这个企业的财务问题爆发,债券价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证券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合规义务,对这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要求他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让他们知道在证券行业里,信息披露必须像镜子一样真实透明,一点都不能弄虚作假。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 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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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5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目录
Æ 一、 案件背景 Æ 二、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Æ 三、法律法规介绍 Æ 四、违法成因分析 Æ 五、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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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Æ 本文主要是针对W公司内控失效以及公司原总经 理S、原财务经理L渎职挪用资金、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所进行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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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
Æ 责令W公司改正,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Æ 对总经理S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Æ 对五位责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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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刑事责任
Æ 《刑法》第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相关法院已依 法对L、J和Q判处有期徒刑7-8年;对S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期2年执行。
Æ 归还J私自对外开展委托理财的窟窿
Æ J控制的H公司和K公司。J直接持有H公司50%股权并为 法定代表人、直接加间接合计持有K公司67.5%股权并为 法定代表人,L在K公司担任监事
Æ Q控制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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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划入W公司在证券营业部G开立的股票账户,三人合作再将资 金内转至其他账户或直接划出 Æ 三个关键点:办理W公司股票账户资金划转的假公章、股票账 户的控制权以及J对资金划转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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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由汪某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汪某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汪某为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主编某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某板块实战技法,并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0之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21日通报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某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某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处以1.25亿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由于涉嫌操纵市场,北京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某利用北京某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事实上,这是首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认定为实施操纵市场,汪某也成为因涉嫌操纵市场而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第一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某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某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某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其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某管理、使用和处置,汪某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
3.2.2 李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动因是为了配合其追逐超额利润的违法 行为的实施。案例中李某在发布过信息后股票价格异常上涨的过程中抛 售自己手中的股票,获得了超额利润。
3.3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 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2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2.2.1 集中资安科技流通股85%。
2.2.2 使用连续大量买入、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对倒等手法。 根据证监会公布数据,四家投资公司多次于同一日同时委托买卖此股票, 多个交易日对倒量占这些账户当天总成交量的90%,占当天该股票全部交易 量的60%。 2.2.3 合谋操纵股票价格 四家投资咨询公司利用总持股比例高这一优点,相互勾结,联手操纵, 具有典型的合谋操纵股价的特征。 2.2.4 超比例持仓 持股比例高达流通股85%。研究表明,股份是否出现超额涨幅与庄家持 有流通股的比例高低相关,超比例持仓是股价操纵案件的典型特征。
经查,“胡某某”户与“陈某某”户存在资金内转的情况,交易品 种交易时间大体相同,且代理人均为同一人。由此,可以认定上述两 户实际上是由同一个人进行控制和使用。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名代理人是胡某的配偶,随后通过一 系列的调查,取得了胡某直接控制使用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间接和直 接证据,最终认定胡某涉嫌内幕交易。
1.4 定性与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 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 罚。 依照《证券法》《刑法》《刑法修正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罚金 人民币30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该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2019年,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二、案件经过2018年,该公司在开展某上市公司股票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现该股票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优势,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导致外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 内部交易:该公司部分员工在得知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隐瞒事实,继续进行违规操作。

三、案件处理2019年,中国证监会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公司涉嫌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1.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

2. 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撤销该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许可,暂停其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4. 限制该公司在证券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案件分析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泄露内部信息,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 内部交易: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异常交易,隐瞒事实,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损害了监管部门的权威。

五、案件启示1. 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证券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证券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甲公司上市后,公司业绩逐年攀升,股价也随之上涨。

然而,在2010年,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了收入和利润,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暂停上市等处罚。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了收入和利润,属于虚假陈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3.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根据《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证监会发现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后,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履行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全5个案例2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

”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证券代客理财法律案例(3篇)

证券代客理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投资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为被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代为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费用,由原告负责管理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

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内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市场情况,对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进行了多次操作,包括买入、卖出股票等。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和原告的投资策略问题,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亏损严重。

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遂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原告是否尽到了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2. 原告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3. 被告的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三、法院判决1. 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代客理财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未充分了解被告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未对被告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导致被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认识不足。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

2. 原告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在投资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导致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亏损严重。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投资策略不合理。

3. 被告的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根据《证券代客理财协议》的约定,原告负责管理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并对投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导致被告的损失,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概要证券法案例是指在证券法领域发生的具体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和理解证券法的具体适用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证券法案例,从中可以看到证券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内幕交易案例内幕交易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是一个内幕交易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A准备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高管B得知该消息后,以自己的名义买入大量公司股票,随后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后股价大幅上涨。

B将所持股票卖出后获利数百万。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在该案例中,B作为公司高管持有内幕信息,并通过交易股票获利,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一旦被认定违法,B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等后果。

这个案例展示了证券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证券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追究,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二:虚假陈述案例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行为。

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造成经济损失。

下面是一个虚假陈述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C在年度报告中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并对未来的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事后证实这些信息是虚假的,公司实际的业绩相当差。

投资者由于依赖这些虚假信息进行投资,导致巨额损失。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该案例中,公司C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属于虚假陈述的行为。

一旦被发现,公司C将面临罚款和赔偿的责任。

虚假陈述案例显示了证券法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禁止虚假陈述,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追究,才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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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

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

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宏达公司未向A 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 6.06%,应当通知A公司。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1日受理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1、A公司是由B公司与其他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A公司的9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

A公司成立后,与B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议》。

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

1999年2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00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2、A公司拟申请发行9000万股A股,并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其方案部分内容如下:(1)A公司参与选择了二家战略投资者(甲公司、乙公司)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约定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为4个月,乙公司的持股时间为8个月。

(2)A公司参与选择了10家一般法人投资者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其中,A公司与一般法人投资者丙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由丙公司以银行信贷资金100万元、募股资金100万元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丙公司持有的股票自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

(3)对法人配售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8元/股,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股。

要求:(1)A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1、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关联股东B公司在股东大会中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之处如下:(1)战略投资者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在本案中,A公司与甲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时间只有4个月。

(2)A公司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一般法人投资者由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

(3)丙公司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股资金。

(4)丙公司参加配售时使用的股票账户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

在本案中,丙公司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股票账户。

(5)丙公司参加配售所持有的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6)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采用两种价格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必须按同一价格进行。

【案例3】2001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3)200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1年3月1日公布。

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1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

(5)200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

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

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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