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材料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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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串讲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

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意义和目标: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起因与分类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按地质分类:山体滑坡、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3、我市情况:湖南不在地震带,但地质灾害易发、频发,我市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80多处。

4、治理原则: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办[2014]3号)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部署安排,2014年全面完成市县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切实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程度,进一步评估地质灾害易发成灾风险。

3、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防护重点。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避让、播出避让、工程治理等)(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期值班,预警预报、险情处置、灾情速报,汛后核查。

根据地质灾害前兆判断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成果查询(单程选址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1、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发现地灾险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

应急行动方案。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2012.6.10日黔城镇水经村登旗坡,山体滑坡险情,威胁46户147人。2013年5月20日托口镇阳岫村中寨组杨学洪等3户,16人房屋后发现长50多米宽30-70㎝土层厚2-3米的横向拉张裂缝。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应急工作。

建设、水利、电力、交通、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通信、铁路、交通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作战。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应急治理、工程治理(含生物工程治理)

工程治理:深度乡集镇滑坡治理项目,2012年启动,2013年竣工验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行政处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防汛: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水利主管部门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对因洪灾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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