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老年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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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机构养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张家口市机构养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从事机构养老事业的机构、产业以及与机构养老事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也欢迎其他行业热心人士和团体参与。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利益,培育、促进机构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老龄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张家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个人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我市老龄养老事业的各项基金。
3、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众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等项目。
4、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全国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5、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老年杰出人物和极尽孝道的优秀人物。
6、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广国内外优秀获奖产品。
7、资助城乡特困老人,关心百岁老人。
8、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对新办养老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对在编的养老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认证,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依法取消。承办与老龄事业有关的工作。
9、创办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培训基地,做到凡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单位会员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个人会员系各行业及离退休后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经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3、由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问题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4、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单位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生产经营等资料。
6、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6、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4、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4、6、7、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