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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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 (二)分类 •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
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在所付期限到来 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 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 •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 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 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 的民事法律行为。
• 二、类型 •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应 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 同意后方可生效。 • (二)无处分权的行为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一、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 •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 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 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 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 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为的民事行为, 又称暴利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 1、须是有偿行为 • 2、内容与结果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 3、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对 方没经验。 •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合同的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1、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

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

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民事法律的意思是就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从学理上讲,它是指目的在于发生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

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包括哪些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的基本概念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与经济法的区别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6·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有()。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借用合同D.保证合同E.抵押合同【答案】DE【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选项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2)选项E: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012·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答案】C【解析】(1)选项A:“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你”——遗赠扶养协议;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您“养老送终”才行,须双方达成合意,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选项B: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往往并非赠与财产的相当对价,即所附的义务价值小,赠与的财产价值大,因此,仍作无偿行为对待。

(3)选项D: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成为配偶、养父子等等),甲为乙向A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甲、乙之间或甲和A银行之间并不因此发生身份上的变动,只是A银行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已。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3.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生效要件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②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③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⑤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
6、法定期间: 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则》), 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同法》)。
(三)效力待定
1、因“权利”不足所致
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
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
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5、若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
可撤销民事行为 成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 撤销权/决定权人 行为的最终效力 有效 行为人 撤销:自始无效 不撤销:始终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悬而未决 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 人 追认:自始有效 拒绝:自始无效
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
1、事实判断 民事行为 B、不成立 2、价值判断 A、成立 B、效力瑕疵 A、有效 B、不生效 3、效力约束 A、生效
a、确定无效
b、可撤销 拒绝:行为无效 追认:行为有效 c、效力待定 撤 销:行为无效 未撤销: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
1、民事行为的有效: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了变化,今天⼩编要给⼤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为分类,这⼀个对于⼤家来说⽐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常⽣活中⼜有什么作⽤呢,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单⽅⾯或多⽅⾯法律⾏为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意思表⽰发⽣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单⽅法律⾏为民事法律⾏为研究图册单⽅法律⾏为⼜称“单独⾏为”,是指基于⼀个当事⼈的意思表⽰⽽成⽴的民事法律⾏为。

即只要⼀个当事⼈单⽅⾯作出意思表⽰,法律⾏为即可成⽴并引起⾏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为,只须遗嘱⼈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遗嘱即可成⽴并在遗嘱⼈死亡时发⽣法律效⼒。

属于单⽅法律⾏为的还有委托授权⾏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为、免除他⼈债务的⾏为等。

单⽅法律⾏为有以下特点:1.单⽅法律⾏为依当事⼈单⽅⾯意思表⽰即可成⽴。

但基于各种单⽅法律⾏为的不同性质,当事⼈的单⽅意思表⽰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如设⽴遗嘱的意思表⽰⽆须向继承⼈或其他⼈作出即可成⽴);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可成⽴(如债权⼈免除债务⼈所承担的债务的⾏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必须向债务⼈作出,才能发⽣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作出,才能发⽣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即可成⽴的单⽅法律⾏为称为“⽆相对⼈的单独⾏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才能成⽴的单⽅法律⾏为称为“有相对⼈的单独⾏为”。

2.由于单⽅法律⾏为⽆须他⼈同意即可成⽴,所以,单⽅法律⾏为通常只能为他⼈设定权利⽽不能单纯为他⼈设定义务,即单⽅法律⾏为⼀般都是给予他⼈以某种利益(如遗嘱⾏为系为继承⼈或受遗赠⼈设定权利),或对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权代理的承认等)。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A. 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 “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宣传“度〞的问题 “成心隐瞒真实情况〞:
?商品说明书? 免责的范围
2024/4/10
B. 行为人有“欺诈〞的成心,过失不构成欺诈。 C. 行为人受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有欺诈
行为,但行为人没有形成错误,不构成欺诈的民 事行为。
[案例] Z女士于2004年6月,购置了一辆车价为 11.98万元的威姿轿车。在买车的过程中,Z女士屡 次向销售人员打听这款车车价的走势,销售人员 向她表示:“此款车型只会涨价,不会降价〞。但 是就在她买车后的第7天,该款车降价1.5万元。Z 女士以价格欺诈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消费者使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对消费者和超 市之间所形成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2024/4/10
〔4〕 默示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任何积 极作为,完全处于一种“沉默〞状态。
默示行为的效力前提是“当事人约定〞 或“法律规定〞。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四种意思 表示的形式,其实都来源于生活,法律的 目的本身就是调整社会生活。这四种表达 方式本身在生活中就是广泛存在的。
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保管、委托、 自然人借贷
2024/4/10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 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还是实践 性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撤销权〕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 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有两个以上的多方 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 事行为。
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 行为的意义:
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单方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 示,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成立;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一般则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达成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 行为不能成立。
朱某某、李某某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 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 李某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甲不 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 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王 某某表示仅替李甲保管拾得物,不要求 酬金。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 表示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属于 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 构成。 意思是当事人欲发生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和要求。 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 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四)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 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 : 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 求的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 : 是指不要求具备特 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能 成立的民事行为。
区分的意义:
对于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行为,当事 人选用任何形式都不影响起成立和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上 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 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 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 合法民事行为。
(四)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1.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 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不论表示人内 心是否意欲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 均使其直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等。

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共同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

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需要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2、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决议行为有效。

决议行为与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就是指由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决议)3、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2)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赠与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1)诺成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2)实践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法律行为;借用、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2)从法律行为: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6、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1)独立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2)辅助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7、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法律行为之目的无因行为: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以文字等可以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约定的书面形式法定的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默示形式:当事人不是通过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来作出意思表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001民法精简笔记

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 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 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 年的租赁合同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 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 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 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 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 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驶。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3.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3题3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 2.5分2分合计5分 4.5分 4.5分 3.5分 2.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06讲_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第06讲_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提示2】关联第一章: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了行为和事件,其中行为又可以按照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举例】做清洁、盖房子等均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提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举例】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是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法律规定的,故侵权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提示】按照教材观点,委托代理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效果。

(2018BQ1)(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各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有两个,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各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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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1.有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行为。亦称要因行为。 在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 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 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 思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成为无因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物权行为 原则上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依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 2.无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 典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之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买受人通过物权行为取得的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只 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买受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因为,它将出 卖人由物之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因此, 德国判例学说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限制,使物权行为 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此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053准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vs.事实行为 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 2.不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古代——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典》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以下几类: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继承行为、婚姻家庭行为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类分析。

二、案例一:合同行为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

案例分析:1. 合同行为分类:本案例属于合同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签订《家具订购合同》,设立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主体: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家具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4.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合法有效。

5. 合同履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家具,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三、案例二:物权行为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公司。

案例分析:1. 物权行为分类:本案例属于物权行为,甲和乙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设立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民事法律关系;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公司,设立了抵押权。

2. 物权主体:甲、乙、丙均为物权主体,分别享有所有权、抵押权。

3. 物权内容:房屋所有权转移,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公司。

4. 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和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也符合法律规定。

5. 物权变动: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丙公司对房屋享有抵押权。

四、案例三:债权行为案例背景: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在借款期间,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乙将甲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1. 债权行为分类:本案例属于债权行为,甲和乙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设立了借款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主体:甲、乙均为债权主体,分别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各种法律行为。

而对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不仅是法律领域的基础知识,也是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依据不同的标准和特征,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和解析。

二、按照法律效力的分类1. 有效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要求的行为。

例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及依法成立的婚姻登记等。

这类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成立,将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不产生法律效果。

例如,受到欺骗或胁迫的意思表示、未经法定程序的婚姻登记等。

这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3. 可撤销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单方面解除或撤回的行为。

比如,在民法中,购买商品的违约行为,一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此类行为在满足特定要求和程序后,被视为无效。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分类1. 自然人法律行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身份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其法律行为是指个人以自己的法律能力,与他人产生相应的民事关系行为。

比如,签订合同、购买商品等。

2. 法人法律行为法人是指一定条件下依法获得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组织,其法律行为是指法人机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例如,公司签订合同、举办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下进行的合法交易等。

3. 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但依然可以独立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的法律行为一般由其管理机构代表进行,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四、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1. 单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只需要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比如,承诺、遗赠等,这些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需获得他人的同意。

2. 多方行为多方行为是指需要多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为的分类1.单⽅法律⾏为、双⽅法律⾏为、共同法律⾏为(1)单⽅法律⾏为。

指仅由⼀⽅意思表⽰即可成⽴的民事法律⾏为。

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的同意,即告成⽴。

⽆相对⼈的单⽅法律⾏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的单⽅法律⾏为。

单⽅法律⾏为主要有:①产⽣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权代理的追认、效⼒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④产⽣⾝份法效果的:订⽴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其他法律效果的:(设⽴财团法⼈)捐助⾏为。

(2)双⽅法律⾏为。

指双⽅当事⼈相对应的意思表⽰达成⼀致才能成⽴的法律⾏为(异向的⼀致)双⽅法律⾏为强调双⽅当事⼈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之间“交互的”意思表⽰达成⼀致。

双⽅法律⾏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为。

指两个以上当事⼈相同⽅向的意思表⽰达成⼀致才能成⽴的法律⾏为(同向的⼀致)2.财产⾏为与⾝份⾏为①财产⾏为。

指发⽣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为。

如订⽴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遗嘱。

②⾝份⾏为。

指发⽣⾝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为。

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为与处分⾏为①负担⾏为。

指使某⼈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创设⼀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为。

包括单独⾏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②处分⾏为。

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为。

处分⾏为包括物权⾏为和准物权⾏为。

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为。

4.有因⾏为与⽆因⾏为①有因⾏为。

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为。

多数法律⾏为均属有因⾏为。

②⽆因⾏为。

指不以原因⾏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为。

例如票据中的出票⾏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效,票据⾏为的效⼒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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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八、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九、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处分行为意味着你享有某种权利。

你可以做某事,带有很大的自由性。

即处分行为从法理上讲为你的权利,你可自由行使,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就行。

如你可自由处分你的房产,你可通过任意一种合法手段将其赠与他人、进行买卖、抛弃等;而负担行为恰恰相反,它意味着你对他人负有某种义务,你应该或必须做某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如你对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你该清偿你所欠债务等均属负担行为。

总的来说,处分行为意味着权利,负担行为意味着义务。

权利你可自由行使,也可抛、让与;义务你则需遵守、承担、履行,不得放弃、让与。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
为。

相对应的概念是负担行为。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导致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比如设立抵押权(直接导致了抵押权的产生)、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大陆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是给双方设定给付义务的行为。

此时,对于双方来说,只是设定了一个给付的义务,只是可以请求对方做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没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采用。

在德国以及台湾民法中都采用了这一体系划分。

通常来说,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从理论上说,负担行为通常就是债权行为,而处分行为通常就是物权行为。

比如,一个人那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此时,抵押权是不成立的,但是,双方的抵押合同是完全有效的。

十、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理解:要因法律行为指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则该行为无效,如买卖行为;不要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如票据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存在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

(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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