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汇和跨境九大政策汇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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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和跨境九大政策汇总解读
2015年初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愈演愈烈,到8月份央行启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改革,掀起了一波汇率波动和央行外管政策反馈的一个互动过程。羊年结束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监管这一年的奔波和忙碌。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团队、孙海波
一、1月25日起央行开始对境外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括专用账户)征收存款准备金
1相关背景
2016年1月25日开始对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014年底央行发布《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央行此次引用387号文为依据,具体征收范围限定为:(一)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具体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三)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参照执行。央行按季考核境内代理行交存至人民银行“境外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准备金(这和其他存款准备金比例按月考核差异较大)。
2特点解读
(1)、此次征收的对象是CNY,不是CNH。征收范围非常宽泛,笔者能想到的所有境外同业存款账户(包括各类专用账户)都被纳入征收范围。笔者大致绘图总结如下,关于CNY和CNH区分参见本文后面第四部分人民币NRA和人民币资金池规则变动:
(2)此次是代缴,央行的意思是需要境内银行从存款的境外客户那里扣存款准备金;相比而言,其他境内存款准备金交纳都是由存款银行从其资产方冻结,并不会直接冻结银行存款客户的资金。央行要求境内代理行从负债端单独为境外参加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对存款客户资产端(即存款银行的负债端)也实施冻结,直接导致境外参加行无法动用相应存款准备金部分,这是此次存款准备金新政和国内其他存准交存最大区别。从执行操作细节看,也是困难重重,境内代理行需要为参加行重新开准备金户(因为央行目的是直接冻结境外参加行的资产端),整个开户流程和境外参加行沟通都是相对困难的任务。如果再做一次类比,这其实和中国央行对离岸CNH存款征收存准逻辑是一样的,只是基数不一样;站在境外参加行角度,此举好比突然来了个“超级央行”(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资金本来的“央行”局限于境内代理行或境内母行),冻结对象是境外参加行放在“央行”(境内代理行或境内母行)的准备金资产。
(3)按季考核,这就带来很大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问题,而且也和此次央行文件“代交”的本意相冲突。比如境外参加行在1月初有一笔1亿元的存款,境内代理行在1月24日需要为这批存款交存1500万准备金,但2月初到期后,境外参加行有权利提取完整1亿元的存款,但境内代理行的准备金仍然在央行账户冻结。按季考核也意味着有一定规避空间,即只要在25号时点到来前将存款从相应账户汇出(比如QFII,RQFII进行债券投资,境外参加行汇出部分到离岸市场),则当季就不在征收存款准备金范畴。(4)央行从现有制度框架出发,文件一开头即引用387号文作为其立法基础,可以说是“合情合理”。但细究下来,387号文只是简单列举非存款类存放、SPV、境外金融机构存款等纳入交准范围。而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只占很小一部分,为何单单拿出这一部分征收存准?还有此次存准的特点是直接冻结存款客户的资产(存款银行的负债端单独开户),
也是387号文乃至此前央行存准制度从来未有的先例。所以综合来看,笔者认为387号文不过是一个正好现有政策框架可以作为理论依据的借用工具。
二、1月份集中窗口指导,主题扩大流入,限流出
1月中下旬各地外管局召开会议,针对外管局在去年9月和12月发布的要求,进一步做了新的细化解读。外管局去年9月发布的要求其实主要是指各地外管局根据汇发38号文发布的一些加强内部检查的文件如汇发[2015]81号和82号,构成以下具体的限制、控制性规定。
一经常项目
1、监控转口贸易以防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套利行为,企业评级为B转口贸易受限。A类企业外汇资金待核查账户政策变动,无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根据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B类企业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须先向外管局申请登记,再凭外管局《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须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但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针对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客户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严格控制近端买入美元远端卖出的互换业务(USD buy/sell)以防止套利。
不是新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衍生品交易,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这里的严格控制如何理解?近端购汇本来就需要按照即期购汇处理。只是严格实施。
3、加强对异地客户购买外汇的控制,以防止此类客户利用政策差异套利。2015年8月国家外管局就下发《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汇综发[2015]82号)开始对外汇流出进行控制,并要求对货物贸易项下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的企业要特别关注其异地购付汇行为。同年9月,上海外管局、天津外管局即相应国家外管局总体部署,分别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汇发[2015]100号)、《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汇发[2015]119号),对异地购付汇的控制进一步细化为:要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防止企业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合理及大额、高频付汇。重点加强对离岸转手买卖支出大于收入、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购汇较大且增长较快企业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防止企业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此外,国家外管局2016年1月15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对试点企业办理异地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