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进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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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进馆管理制度

一、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区档案馆移交。

二、经区史志档案局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三、移交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档案,做到档案分类科学、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检索体系完备。

四、移交单位在向区档案馆移交各类档案时,须同时移交全宗介绍、立卷说明、大事记、组织沿革、历史沿革、案卷文件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以及符合区史志档案局规定格式、与档案纸质目录一致的电子目录等。

五、区档案馆依据有关标准对进馆档案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进馆。移交时,双方依据目录清单清点核对,同时填写档案资料交接文据。

六、移交单位和区史志档案局应当共同维护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档案安全,确保档案安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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