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

第一节保函业务管理

一、保函定义与种类

第一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保函仅限于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的外汇及人民币保函、提货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等书面文件(以下统称“保函”),不包括银行信贷证明。

为上述保函业务出具的反担保亦纳入本规定的管理。

第二条我行出具的保函基本分为融资类保函、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付款保函、信用类保函、其它类保函和转开代理行保函共六大类:

1、融资类保函:指我行为客户偿还资金债务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2、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租赁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按期支付租金而出具的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在补偿贸易中以产品或现汇返还设备或原材料价款的责任而出具的保函。

3、付款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4、信用类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其违约或损害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而出具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5、其它类保函:指我行应客户申请出具的有关质量保函、

维修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含银关保)、诉讼保函、提货担保等保函。

6、转开代理行保函:指我行应代理行委托开出的各类保函。

备用信用证视同保函业务处理,可按性质分别归入上述六类保函中。

二、保函业务管理

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保函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业务政策的制定;市场营销的技术支持;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根据国际惯例及国内有关法规研究拟定我行办理保函业务掌握的原则;保函业务操作权限的调整,对超权限保函业务的审核和批复;指导并参与保函业务项下纠纷的处理;对保函业务检查和制定业务收费标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外出具保函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出具保函。总行对分行的保函业务操作实行权限管理,各行应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保函业务。

第五条经总行授权的各分行及直属支行贸金部是保函业务的直接操作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出具保函。具体负责:落实和执行总行保函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保函的合规性和技术性条款的审查;向总行报批超权限业务;辖内保函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我行对保函业务实行授信与单笔操作审核或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客户授信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执行,保函的操作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保函业务操作采取由总行逐笔审核的方式处理,即

各分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保函开立备查表和拟对外出具的文本发送至总行运营中心管理部(单证中心),经单证中心审核/审批后授权分行对外出具保函。

第八条超过分行业务操作权限的保函业务,需向总行单证中心报送如下审批材料:

1、超权限业务申请表(附件5);

2、开立保函备查表(附件6);

3、合同或项目文件(与保函有关部分);

4、保函申请书;

5、拟对外开立保函的样本;

6、《信贷业务通知书》或《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在专项额度已切分给贸金部的情况下);

7、外汇管理局审批件(如需);

8、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准件(如需);

9、其他文件(如需)。

提货担保业务则需提交以下材料:

1、超权限业务申请表;

2、开立保函备查表;

3、副本提单和发票;

4、《信贷业务通知书》或《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在专项额度已切分给贸金部的情况下);

5、提货担保申请书;

6、非我行格式提货担保书(如有)。

第九条保函业务项下的收费按《中国光大银行国际结算业

务费率表》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函业务项下的帐务处理,按总行会计结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保函项下涉及的结售汇及付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二节保函业务的操作

一、业务受理原则

第十二条各分支行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在办理外汇保函时,对注明依据某惯例开立的各类保函,还应遵守相关的惯例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等。

第十三条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是我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客户与我行在保函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各分支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第十五条在我行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须已取得我行保函业务专项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或已缴存足额的保证金。分行贸金部在授信项下开立保函时须落实相关的额度审批及使用扣减手续已完备。

二、保函申请书的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帐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我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对照上述授权书核验保函申请书的印鉴。

第十七条保函申请书是明确我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我行凭以处理与申请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件。保函申请书原则上应按我行规定格式出具,如申请指示不明确的,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对于在我行业务发生较频繁的客户,可以先行向我行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在承诺书规定的时间段内,客户叙做每笔保函业务时,可向我行提交自行打印的包含具体条款的申请文件,而不必使用我行现行标准格式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但在每笔申请文件上必须加列下述文句:“此笔保函申请受我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贵行所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之约束”;客户提交每笔开立保函申请时,也可使用本规定所附的简化的《开立保函申请书》(附件3)格式。

第十八条我行对申请书的审查要点有:

(一)申请书应有申请人(被授权人)授权的有效印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