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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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 刑罚概论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是刑罚论部分承上起下的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特征、功能和目的。 特征、功能和目的。 重点: 重点: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㈠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㈡刑罚的本质属性——强制性和惩罚性 刑罚的本质属性 强制性和惩罚性 主刑( ㈢刑罚包括——主刑(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刑罚包括 主刑 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㈠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从国家方面看——破坏与反破坏、反抗 破坏与反破坏、 1、从国家方面看 破坏与反破坏 与扼制的关系 2、从犯罪人方面看————逃脱制裁与不 从犯罪人方面看 逃脱制裁与不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㈡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1、起源统一 2、相互依存 3、命运相同
三、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的功能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㈠剥夺功能 ㈡惩罚功能 ㈢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㈠威慑功能 ㈡教育鼓励功能
案例分析题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将该户男主人乙打成重伤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缉拿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通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 15年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在甲被判处刑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而甲在监狱中通过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汽车修理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 力。 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问(1)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2)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2. 量刑情节的分类
1) 概述
A. 以刑法由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 情节
❖ 酌定情节: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 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 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B. 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 为标准
❖ 应当性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C.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为标准
累犯的课堂练习2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E.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
3)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
自首和立功的课堂练习
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 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 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 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 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 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 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缓刑
1. 概念 2. 缓刑的适用条件 3.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4. 缓刑的法律后果
1. 概念: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刑法》第十四章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习题一: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被发现犯有强 奸罪和抢劫罪,如果对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对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后,如何掌 握张某有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的限度?
习题二: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甲、乙 二罪。人民法院只就甲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 三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就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 刑。问:李某最多还需要执行多长时间的有期徒 刑?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略) 二、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修改为: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 过20年;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上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 ——限制加重原则 (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 ——先并后减原则 (三)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 ——先减后并原则


习题三:被告人李某因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执行10年后又犯乙罪,对乙罪判处有期徒刑 8年。问:李某最长还需要执行多长时间的刑罚? 最短还需要执行多长时间的刑罚?
习题四:李某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 他在刑罚执行1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被判5 年,问:李某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是多 少?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

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

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 处的强制方法
5.刑罚是分别由特定强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就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一)适用根据不同 (二)适用机关不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2、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的根本措施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三)特殊预防的实现 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
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的适当性 2、刑罚的公开性 3、刑罚的及时性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方法。
我国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 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
思考题: 1.刑罚的主要特征如何? 2.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 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国 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活动,对不同 的对象可能产生不同的功效与作用,根据 功效作用和对象的不同,刑罚的功能可从 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 (二)处罚功能 (三)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一)威慑功能 (二)教育鼓励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2)第一章刑法概说 (2)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刑罚的使用范围 (3)第二编犯罪论 (4)第四章犯罪概说 (4)第五章犯罪构成 (5)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5)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9)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13)第九章共同犯罪 (14)第十章罪数 (17)第三编法律后果论 (18)第十一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18)第十二章刑罚的观念 (19)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 (19)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 (20)第十五章刑罚的执行 (21)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22)第十七章法律后果的消灭 (22)第四编罪刑各论 (23)第十八章罪刑各论概说 (23)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3)第二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3)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第二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第二十三章侵犯财产罪 (40)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5)第二十五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54)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 (55)第二十七章渎职罪 (57)第二十八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59)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解析(094-095)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解析(094-095)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解析(094-095)1.13-02-57(多选题)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参考答案】ABCD【考点】减刑的条件;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但如果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的,不存在减刑的问题。

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从“裁定”之日起而不是“执行”之日起计算。

所以B项错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被减刑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规定并未绝对剥夺缓刑犯被减刑的权利。

认真遵守监规既包括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也包括认真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C项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本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要件,据此得出不能减刑的结论,这是错误的。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项。

2.14-02-55(多选题)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第十四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十四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刑罚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罪的法定,二是刑的法定。易言之,不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分则也要对各种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便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人。比如我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就不是我国刑罚明文列举的刑罚种类,因而就不是刑罚。当然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它被列为附加刑的一种,所以,它是日本刑法中的刑罚。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刑罚的执行机关并不只限于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等。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等等。
第十四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执行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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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 18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第89条)
•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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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时效的中断(第89条)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 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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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诉时效的延长(第88条)
第二节
时效
•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 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未规定行刑时效。 •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其意义在于: • 1、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 •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 • 3、节省人力、物力 • 4、有利于社会稳定
1、成功的缓刑:不 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性条件: 2、不成功的缓刑 累犯、犯罪 (1)犯新罪:并罚 (2)有漏罪:并罚 集团的首要 (3)违反规定:执 分子 行原判刑法
限制条件: 对于有期自
由刑:不能少 于原判刑期 1/2,无期徒 刑不少于13年
减 刑
假 释
1、确有悔改 被判处有期徒刑、2、没有再犯罪危险 无期徒刑的犯罪 3、对所居住的社区 分子 没有重大影响 ppt课件 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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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
•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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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注意事项: (1)“不满”与“以下” (2)法定最高刑

刑罚体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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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2
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6
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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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 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 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节 减刑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一)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十三年。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 判刑罚的制度。
第二节 减刑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且释放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 重大不良影响,经过执行一定的刑罚之 后,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三节 假释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
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
主讲人:XXX
第十四章 刑罚的执行
【本章重点问题】
1. 减刑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2. 假释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本章关键术语】
刑罚执行 减刑 假释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 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 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 种活动。
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
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第三节 假释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
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释 放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的犯罪人。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不得假释。
第三节 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 销
(一)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二)假释的撤销
本章复习思考题
1.刑罚执行的概念与原则? 2.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
把握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 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是怎样的? 3. 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 理解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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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共同提高
第二节 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幅度
第二节 减刑
四、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 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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