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益法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及溢余资产分析调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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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实务操作中,绝大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会关注并考虑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分析调整。但同时在业界也存在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概念不清晰,分类不科学,调整主观性强,调整后资产与收益口径不匹配等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思考,为简化讨论内容,本文仅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调整进行分析讨论,不再涉及利润表中的相应收入、支出调整。
一、分析调整目的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分析调整事项包括:“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
分析和评估。”
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分析调整的步骤如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首先应当了解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其次应当将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从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和历史参考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调整出来,并将相应的收入和支出从历史参考年度利润表中调整出来;最后应当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综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分析调整的目的是为了界定经营性资产及相应的经营收益,以便合理反映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和历史参考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历史参考年度的盈利能力,为预测年度的收益预测提供科学合理的基础,同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二、分析调整原则(一) 资产与收益匹配原则
企业的基本活动包括: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财务报表为反映三种基本活动的信息提供了框架。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某一特定会计时点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右边代表了资金的来源(对应企业融资活动的成果),负债来自于债权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偿权;股东权益来自于股东投资及留存收益,是股东对企业资产的索偿权。资产负债表左边代表了企业
关于收益法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及溢余资产分析调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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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
[摘要] 在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实务操作中,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有时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从分析调整目的、分析调整原则和分析调整事项三个方面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分析调整进行探讨。
编者按:溢余资产是收益法评估中涉及到的一项内容,对于溢余资产的认定与处理,目前业界尚无定论。
《关于收益法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及溢余资产分析调整的研究》和《谈溢余资产的认定与评估处理》两篇文章中,作者分别阐述了对于溢余资产的思考和认识,和同行商榷,也希望引起广大同行对此问题的探讨研究。
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即资产(对应企业投资活动的成果),这些资源构成了企业收益的潜在来源。
利润表反映了企业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通过利润表可以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来源和构成,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判断净利润的质量和预测净利润的持续性。
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关系来看,资产负债表决定了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代表了经营资源,利润表代表了经营成果。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在历史年度三项基本活动中可能会形成一些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使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对应关系出现偏差。因此,资产与收益匹配原则就成了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分析调整的基本原则。
(二) 按照基本活动分类调整原则
融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都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产生影响。但是,由于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三项基本活动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因此,按照三项基本活动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的分析调整便构成第一层次的调整。
融资活动直接形成的付息债务和权益资本构成了企业的投资资本,评估基准日的付息债务和权益资本对应的索偿权就是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中的企业整体价值,其本身不构成调整事项。但是,由融资活动引致的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则构成了与融资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
投资活动直接形成的资产构成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源泉,在第一层次的调整中,均将其作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其本身不构成调整事项。但是,由资产购置引致的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例如,预付工程建设款、应付设备购置款等;由资产处置引致的应收款项,例如应收股权处置款等;由所投资资产引致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投资收益则构成了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
在第一层次的调整中,除了付息债务和权益资本,以及与融资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之外,资产负债表中剩余的资产、负债项目均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负债。
(三) 按照经营活动分类调整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按照企业所从事日常活动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根据收入的定义与分类,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负债需要进一步区分为:(1)与企业预测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相关的资产、负债,例如营运资金、经营性长期资产等;(2)与企业预测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无关的资产、负债,例如闲置资产、溢余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在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实务操作中,一般将与企业预测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相关的资产、负债称为经营性资产、负债。将与企业预测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无关的资产、负债作为调整事项。按照经营活动分类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的分析调整则构成了第二层次的调整。
(四) 资产类型界定
根据上述讨论的第一层次调整、第二层次调整可知,与融资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调整事项均可笼统地称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但是,如何区分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在评估实务中争议较大,概念不甚清晰。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