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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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和税务

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

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来说虽然及时给予了政策依据,但是要结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还需要仔细斟酌该文的具体精神。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

税收入。

 一、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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