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的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根据国家、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专职工作人员;
(二)有效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和开发过程中,主动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制定比较完善的企业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保障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
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提高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配备2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三)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四)企业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截至上年度累计有效专利指数达到15以上(有效专利指数=有效发明专利数×6+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1+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1);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嘉善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有盈利,年总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能有效保护企业专利权;
(七)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及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技术创新和专利拥有情况、专利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与运行情况、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效益情况、专利信息利用及培训情况,专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企业专利工作发展计划等;
(三)企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清单,授权专利证书,法律状态证明或最新年费缴纳证明;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复印件;
(七)企业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上报的全部数据及附件材料均真实有效。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报。
企业向嘉善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所属乡镇相关部门予以盖章确认。
(二)专利示范企业评审。
县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申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择优授予“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七条对县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县科技局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复核条件依照申报条件。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县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县科技局报告;需要保留“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应申请审核认定。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条对认定为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县科技局授予“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
第十二条对县专利示范企业及时提供专利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等多种形式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善科〔2012〕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