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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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是代表出资者的意志,行使出资者对资本和财产安全性、增值性进行监管、检查和督导。监管的实质就是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使其保值增值,防范国资流失。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体系是依据产权关系,由出资者对其出资的资本和
财产实施监管,通过整合监督力量而形成的体系。其应包括授权公司出资者监管和企业出资者监管两个层面。
第四条在(集团)公司内部,出资人监管体系由“五位一体”构成。即监事会(在未成立监事会前由监督审计委员会代行其职)、财务总监(在未委派前由副总会计师代行其职)、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民主管理。在整个监管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各监督职能机构的监管作用。与此同时,实施“一体”运作,即通过监督职能机构的联手运作,实施对被出资公司(企业)监督信息
的一体化管理及资产运营合规性和保值增值状况的一体化评价。
第五条落实监事会的整体监督。监事会是出资人根据需要派出或设立的对被出资企业的资产运营行使整体监督的法定组织机构。监事长和专职监事由(集团)公司委派,对(集团)公司负责,为同级正职或副职。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㈠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出资方提交监督评价报告;
㈡审核财务帐目、会计和经济等资料,对企业经济运行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投资、抵押、转让、担保等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可向董事会、经理层、财务总监及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进行质询。视需要可委托内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㈢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以及提高企业利益时,应及时建议董事会采取停止措施或要求复议,同时报告出资方;
㈣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指定监事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㈤建立和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对所属企业监事会进行业务指导;
㈥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六条落实财务总监的内部监督。财务总监是代表出资人对被出资公司(企业)财务和会计活动履行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同级副职。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㈡参与拟订有关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㈢参与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㈣对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㈤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告董事会;
㈥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㈦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㈧监督、检查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㈨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㈩参加(集团)公司财务部工作例会,并通报重大财务事项;
(十一)(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落实审计机构的行政监督。内部审计是对本企业以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效益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鉴证、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㈡对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评;
㈢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出意见,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㈣对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进行签证;
㈤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评;(六)企业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策、进展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其执行进行评价;
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查纠监督。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为目的,以纪检监
察部门为主体,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集制度监督、管理监督和廉政监督于
一体的监察活动。其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
㈠监督检查经营管理人员执行政策、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护政令畅通;
㈡针对管理工作实际,分析研究影响管理效能的原因,促使经营管理人员勤政高效地工作;
㈢督促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和挽回各种损失;
㈣查纠和处理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并开展典型教育。
㈤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实施追究;
六党政组织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能。
第九条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群众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督是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㈡对企业资产运营、项目投资、资产重组和重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和审议;
㈢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
㈣成立职工监督网络、由部分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履行监督和审议;
㈤其它需要职工代表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出资人监督职能机构活动的主要
形式和方法:
㈠归口管理。各监督职能机构及其日常监督活动按原有序列实行管理;
㈡分工负责。在资产监督工作上,监督职能机构根据各自的专业定位,履行职责
和承担责任。
㈢协同监控。对事关重大、或容易多头监督、或出资人明确下达的资产监督事项,由相关监督职能机构联合监控。
㈣一体评价。即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资产监督信息一体化和评价一体化的内容。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实行监督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机构联席会议由监事
长或副监事长和财务总监负责主持工作。监事会秘书、财务、审计、纪检监察
和工会有关领导成员组成。视情干部人事、法律顾问或律师可参加会议。会议
主要有下列内容:
㈡讨论与研究本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的效率及有关规定和措施;
㈢协商与处理子公司上报的重大监督事项等问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监督机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有关监督要求和处理意见,由监事会秘书综合向子公司监事会(或企业)反馈。子公司监事会根据日常资产监督了解的情况,结合
所反馈的信息,对董事会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并对资产运营合规性和保值增值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作出的监督评价报告(草案),要如期上报(集团)公司监事会,由监督机构联席会议对监督评价报告(草案)进行预审并提出补充评价意见,子公司监事会吸纳预审评价意见后,形成正式监督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监督职能机构对预审和补充评价的责任各有侧重:对财务报表准确性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真实性的预审和补充评价以财务和审计机构为主负责;对执行制度、规定有效性的预审和补充评价以纪检监察和工会组
织为主负责;对资产运营合规性和保值增值状况的预审和补充评价以财务总监为主负责。子公司监事会对监督评价报告总体负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以下层面的出资人,参照(集团)公司监督机构联席会
议等若干制度形式,对下属公司(企业)董事会和经营者实施资产运营监督及信息、评价一体化。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内部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细则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