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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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为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的要求,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广东省农业厅粤财农〔2008〕334号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成片整治,避免重复。

(四)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第三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二)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四条资金筹集省财政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农田建设和“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规定,从省级土地收益中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整治。

市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进本地区基本农田整治。

第五条资金分配(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采用因素分配法,确定并下达各地级市基本农田整治建设任务,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分配资金。

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农田面积、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等。

(二)地级市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参照省的因素分配法,分配下达县(市、区)基本农田整治建设任务和资金。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建设内容农田田间排灌渠道、田间机械作业路网、小陂头及小型配套引水渠、田块平整及地力建设等。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统筹项目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粤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粤府[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决定》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加强学习,进一步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以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切实把《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4〕67号文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巩固宏观调控成果,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加强抽查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市、县将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通报,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79号令)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79号令)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 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决我省农村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各级财政奖补力度,全面推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健全落实激励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加快构建政府鼓励、财政奖补,企业参与、社会投入,农民主体、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新机制,多形式、多元化、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各市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清单,制定奖补方案,落实政策举措,统筹安排涉农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企业参与和社会投入。

支持各地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引入竞争性机制,根据土地连片流转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对县(市、区)予以奖励或补助。

县以连片流转、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为导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奖补标准、范围、对象和条件,在用好上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县级财政资金,对土地流转成效突出的镇村、连片规模流转的承包农户及经营主体等进行奖励。

在县的指导支持下,镇加强土地流转、引资合作等服务,大力支持涉农企业参与流转土地,引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托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签订《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核实上报流转情况,做好上级奖补资金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予以配套奖励。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地出让⾦管理办法》《⼟地出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地出让⾦收⽀专户、⼟地出让⾦全额进⼊地⽅预算、⼟地出让⾦分配⽅式等,其中国有⼟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问题。

⼟地出让⾦纳⼊地⽅⼟地出让⾦管理办法:⼀直以来,⼟地出让⾦有中央政府和地⽅政府管理两种思路。

其中,国⼟资源部的意见就是成⽴国家⼟地专项基⾦,由中央政府部门统⼀管理⼟地出让⾦。

此次⼟地出让⾦改⾰是建⽴⼟地出让⾦专⽤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专户,将⼟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地⽅财政预算,同时彻底将征收和⽀出两条线进⾏了分离。

财政把地⽅财政纳⼊预算,将加⼤财政部门在⼟地管理中的话语权。

专家表⽰,在⼟地使⽤、整体规划、⼟地整理、补偿等问题上,国⼟资源部仍将起到重要作⽤。

有别于国⼟资源部将⼟地出让⾦统⼀上收、建⽴基⾦专户、由中央政府统⼀调配的思路,财政部当时提出的⽅案核⼼,是由地⽅⾃⾏安排⼟地出让⾦的使⽤,⼟地出让⾦管理办法但规定其中⽤于“三农”及社会保障的资⾦⽐例,并纳⼊地⽅财政预算内管理,监督其使⽤。

由于⼟地出让⾦收⼊存在较⼤的波动性,财政部⽅案还规定,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40%纳⼊次年财政预算,并规定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配。

在⼟地出让⾦管理办法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仍由地⽅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监督的原则。

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笼统地说,⼟地出让⾦由地⽅政府负责,现在已经明确了由省、区、市政府⼀把⼿负责。

专家称,⼟地出让⾦的⼀部分统⼀由中央政府调配的做法可能会抑制地⽅政府的批地冲动。

据悉,⼟地出让⾦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部分纳⼊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配。

将⼟地出让收益纳⼊次年预算将进⼀步增加透明度,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助于防⽌地⽅政府“坐⽀”,使地⽅政府从以地⽣财的短期利益中转移出来,着眼于长期收益。

深宝府[2006]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府[2006]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府[2006]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宝安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宝安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政策,根据《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综[2005]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指我区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比例计提,其中:70%作为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市财政专户后返还我区专项使用。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宝安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90元/平方米)×宝安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15%)。

第四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度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计提和上缴结算。

第五条区财政局在国库设立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第六条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含区提留部份和市返还部份。

第七条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是指农业用地的土地整理和复垦;林地综合整治;农业生产基地的改造、改良和保护,整治基地道路、水电、排灌和生产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海洋渔业基础设施、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二)农业现代化装备:是指加强农业基地的现代化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农业产业化建设:是指以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为目标,扶持相关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提高农业科技研究水平,扩大国内外市场,增加农业整体效益,加快宝安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国土资源部已确定我省的广州市、佛山市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在规范征地权的行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广州、佛山市应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县(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借鉴广州、佛山两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地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收土地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

制订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来测算,并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合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征地补偿真正做到同地同价。

国办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doc

国办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doc

国办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务院最新下发的文件,从明年开始,土地出让收支将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在土地收益新分配中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的同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100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100号文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就是说,明年开始土地出让金不再成为第二财政或小金库。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李全博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收益分配明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表示,2004年之前,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即“取之于农,用之于城”。

此后2004年,国务院出台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此次100号文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除了之前规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之外,增加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农支出等新范围。

其中,文件规定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但100号文并未规定各自比例。

一位财政系统人士表示:“此次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中没有具体比例,主要是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有些不同看法,需要在落实中适当调整。

”不过文件仍是指出了收入的重点使用方向: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等。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100号文还相应积极保障地方政府利益。

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1991年8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330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各级财政部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

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仍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维护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和省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农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项目(农业类,以下简称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8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府[2007]19号)规定,并参照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主要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基本农田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市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市、区农业、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门。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74号)的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xx]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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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
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74号)的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xx]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划入的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

清算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上划时请使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全称:广东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帐号:2550001-23),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第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对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申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缴,并报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每年二次进行统计填报。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表”于上半年(6月)终了后20日(即每年7月20日)和年度终了后20日(即次年1月20日)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分县、区)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该条目中所提到的40%没有法律依据,纯属引用别人错误理论,请更正。

从20xx年开始,土地招拍挂条例就明确了,出让金就是全部地价,没有40%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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