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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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陇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陇政发〔20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防止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土地出让金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示范文本,内容必须明确出让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缴纳的定金、交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

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并不予退还土地出让保证金。

二、明确出让金违约责任。

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时限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长缴纳时限后,经出让人催交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让保证金。

出让人还可依法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必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3•【字号】宁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

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25【实施日期】2015.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含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范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准确,不得坐支、虚列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1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严禁通过补办用地手续等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调整。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调整使用规划。

土地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明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国有出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大小、开发条件等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05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

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于2008年1月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

通过省检查组检查,发现部分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上存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超范围、土地出让价款被拖欠、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市检查组也发现有的县(市、区)在土地出让工作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作法。

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出让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在今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服务经济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反腐倡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宗地供应应符合城乡规划各项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等要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土地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淮发〔2012〕4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主体1.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及淮安生态新城、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和开具出让金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

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保障房、拆迁安置和融资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负责征收。

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及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地块性质须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的相应比例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市级国库支出时列“土地开发支出”(2120802)科目。

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市城市资产公司、市交通控股公司、市水利资产公司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20%计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5%计提;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0%计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7〕1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7〕1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充分体现土地价值,根据“分级负责、权责一致、重心下移、以区为主”的指导思想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下放至区级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由区级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土地成本核算。

二、工业用地及划拨用地的土地收支管理全部下放至区级政府和各管委会,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按所属行政区实行市、区两级30:70分级入库。

市级政府负责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资金、省提留市级分成部分;区级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成本、征地管理费、失地农民社保、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省提留区级分成部分等。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缴入市级国库。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的土地出让保证金比例提至出让价款的50%,土地出让完成后,按成交价款的30%转市财政,其余转各区、各管委会财政。

四、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统一转市财政,优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

五、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征收,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利息,凭市、区财政局出具的“河南省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专用票据”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总体良好,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擅自缓缴收入、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制度。

各地要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地方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扎紧制度的笼子,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

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应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土地收储后拟供前,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

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科学编制土她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3]3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3]3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3]3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5号)精神,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的财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主管部门作为交款人,须将收到的出让金或收益金(即土地转让增值费)于次月五日前就地解缴市、县财政部门。

如逾期不交,除责令其限期补交外,须交纳滞纳金。

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收入的2‰计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收取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0•【字号】滨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滨政发〔200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

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催缴。

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交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清后,方可依法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11•【文号】[92]财综字第39号•【施行日期】199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第季度报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上交中││││出让│││土地面积│单位地价│成交地价│央财政金││││││││││额(万元)│││││││││├─┬──┤││市、县││出让方│受让方││││上│其中│备注│││││││││交│本年││││日期│││ (M)│(元/M)│(万元)│总│应交││││││││││额│ 数││├───┼──┼───┼───┼────┼────┼────┼─┼──┼──┤│││││││││││├───┼──┼───┼───┼────┼────┼────┼─┼──┼──┤│││││││││││├───┼──┼───┼───┼────┼────┼────┼─┼──┼──┤│││││││││││├───┼──┼───┼───┼────┼────┼────┼─┼──┼──┤│││││││││││├───┼──┼───┼───┼────┼────┼────┼─┼──┼──┤│││││││││││├───┼──┼───┼───┼────┼────┼────┼─┼──┼──┤│││││││││││├───┼──┼───┼───┼────┼────┼────┼─┼──┼──┤│││││││││││├───┼──┼───┼───┼────┼────┼────┼─┼──┼──┤│││││││││││├───┼──┼───┼───┼────┼────┼────┼─┼──┼──┤│││││││││││├───┼──┼───┼───┼────┼────┼────┼─┼──┼──┤│││││││││││├───┼──┼───┼───┼────┼────┼────┼─┼──┼──┤│││││││││││├───┼──┼───┼───┼────┼────┼────┼─┼──┼──┤│││││││││││├───┼──┼───┼───┼────┼────┼────┼─┼──┼──┤│││││││││││├───┼──┼───┼───┼────┼────┼────┼─┼──┼──┤│││││││││││├───┼──┼───┼───┼────┼────┼────┼─┼──┼──┤│││││││││││├───┼──┼───┼───┼────┼────┼────┼─┼──┼──┤│││││││││││├───┼──┼───┼───┼────┼────┼────┼─┼──┼──┤│││││││││││├───┼──┼───┼───┼────┼────┼────┼─┼──┼──┤│││││││││││├───┼──┼───┼───┼────┼────┼────┼─┼──┼──┤│││││││││││├───┼──┼───┼───┼────┼────┼────┼─┼──┼──┤│ 合计││││││││││└───┴──┴───┴───┴────┴────┴────┴─┴──┴──┘经办人:主管处处长:财政厅(局)长:填报说明:1.本表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年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协 调决 策 机
构 集体 认定 ,特殊 项 目可 以约 定 在 两年 内全 部 缴清 。首 次缴 纳 比 例不 得 低 于全部 土地 出让价 款 的 5 %。土 地 租赁 合 同约 定 的当期 0 应 缴 土 地价 款 f 租金 1 当一 次 全 应 部缴 清 , 不得 分期 缴 纳 。 f 四)严 格执 行 土 地 出让 f 租 赁) 同 、 拨 决 定 书 。市 县 国土 合 划 资 源 管 理 部 门要 加 强 土 地 出 让 f 赁 ) 同 、 拨 决 定 书 执 行 管 租 合 划
基 金预算 管 理 ,是 全 面完整 反映
地 方政府 收支 活动 的一个 重要 手 段. 是加 强土地 调控 、 促进 节 约集
预算 管理 的市 县 ,要督 促其 限
整 改并落 实 到位 ,确保 土地 出
约 用地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是 落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一 项 重 要举 措 , 地
按 照 规定 及 时在 中国土地 市 场 网 及 土 地 有 形 市 场 等 指 定 场 所 公 布 。国有 建 设用 地使 用 权 出让( 租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 额征 收 和缴 入地 方国 库 保 障 土地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 额 缴 人地 方 国库 ,是 落实 土地 出让 收 支纳 入地 方 基金 预算 管 理 的基 础 。 除 国务 院 有 明 确 规 定 以 外 ,

银 行关 于印发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收支管 理 办法 ) 的通 知》财 (
综 [0 6 6 号) 2 0 18 印发 后 , 地 区认 各 真 落实 土地 出让收 支全额 纳入 地 方 基金 预算 管理 的规定 ,大力 加 强 土地 出让 收支管 理 。取得 了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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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

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

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

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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