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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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

理办法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我县境内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一)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机关

县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土地出让金征管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定期与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由土地部门按出让宗地清算并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并从专户拨付有关费用(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

七、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原则上必须作为基金收入按季缴入金库,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从专户中支出的(如企业改制),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由单位申请,经县财政局、国土局签署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政府开具通知书方可从专户中支出。

八、严格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对土地出让过程中随同出让的房产应分别评估,合理界定,防止土地出让金流失。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改制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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