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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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经营者诚实信用、依法经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工作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参与、政府部门引导、社会全方位监督的基本思路,坚持政府部门无偿服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经营者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价格诚信单位是指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或服务,诚实守信,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有良好的价格信誉,并经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据本办法评选出的经营者。现阶段,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工作原则上分为“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创建和“价格诚信单位”评选两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经营类企业(机构、行业)的经营者,均可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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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级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文明办和市物价局牵头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吸纳相关行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方面代表参加,由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各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七条“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考核标准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模范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提倡实行明码实价。

(三)申报认定周期内,价格诚信数据库中没有价格失信行为的记载,没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运转正常的价格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价格台帐资料。

(五)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涉价投诉办结率100%。

(六)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申报创建“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公告牌和意见箱,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列入失信信用等—2—

级。

第八条“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考核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所列考核标准、通过了最近一次“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考核;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明码标价率100%,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自觉实行明码实价;

(四)在主要媒体、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有公开、面向社会的价格诚信承诺,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价格信誉;

(五)加强价格自律,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相比,在价格诚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六)有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有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定调价资料完整,进销货票据齐全;

(七)有完善的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有效的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

第九条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采用量化标准考核办法,满分为100分,合格为90分(考核标准结合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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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行业实际另行制订)。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标准逐项核对,严格审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第十条考核步骤和方法。“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考核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四个阶段:

1、申报推荐(每年1月1日—3月31日)。参评单位可以通过主动自荐、县级物价部门或行业组织协会推荐等方式进行申报。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其中包括:“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或“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申报单位自评报告、申报单位内部价格、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2、审核(每年4月1日—7月31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依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候选单位。

3、验收(每年8月1日—9月30日)。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听取候选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查看本考核周期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内部价格管理机制、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随机调查消费者对候选单位的评价意见。

4、公示表彰(每年10月1日前后)。经认真审核,综合评定,确定本期“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入选名单,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对入选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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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满后,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当选单位,授予“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或“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以适当方式对入选单位公开表彰,对其价格诚信事迹予以褒扬。

第三章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对通过了“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或“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考核的经营者,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或“德州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将相关信息并入德州市社会诚信体系数据系统,依规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被评为“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才能申报上一级“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届期制,届期二年,届满重新评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准确、及时、完整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情况。届期内凡发生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或发生其他重大经营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单位,随时予以摘牌,同时记入价格诚信档案,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监管,帮助其不断完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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