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税收筹划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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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收筹划方法分析

【摘要】: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为筹划重点,遵循税后利润最大化原则、筹划法案合理化原则和讲究筹划成本原则三个原则,在不违背税收筹划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对个人所得税的十一个征收对象进行筹划。本文根据这十一个征税对象展开,论述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筹划方法及效果。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税率

税收筹划就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

同其他税种一样,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仍应以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为筹划的重点。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筹划一般均交叉在一起。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税后利润最大化原则、筹划方案合理化原则以及讲究筹划成本原则。在不违背税收筹划原则的前提下,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十一个征税对象可以从以下十一个方面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医保等,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尽可能均衡全年工资收入,避免工资、薪金收入出现大幅度波动。对

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由于其数额较大,适用较高税率,这里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3)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如果月工资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充分利用低税率,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4)通过非货币支付筹划法,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

⑵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规定的境内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有以下减免税优惠: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家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根据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职务时,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在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总额虽然相同,但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纳税,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可以有效减轻投资者的税收筹划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A在B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A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0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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