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合集下载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 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提取;如不便 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 部位,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5.1.2 树叶、草叶、禾杆等小件载体上附着的血痕均可以整件(应有 空白处)提取送检。较大的木质类载体上的血痕,可根据载体的情况采 取切削薄片状部分或锯掉端、角处等方法提取有血部位的检材。 5.1.3 光滑水泥地面、铁木器具、漆面上、玻璃上、陶瓷、塑料、 光洁的金属物品等质地致密的载体上的血痕检材除附在较小、易于提取 的物品上可以整件包装送检,否则均需要擦拭或刮取。擦拭方法是根据 血量的多少,准备适当大小的纱布块或纱线,用蒸馏水浸润(不要留多 余水分)后仔细擦拭血痕,将血痕全部转移至纱布块(线)上,阴凉处晾 干。记录提取部位后包装送检,并同时在血痕附近的空白载体上用同样 的方法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
5.3 唾液斑提取 5.3.1 新鲜唾液的提取:让提供唾液者清水漱口后目视酸性果品, 待唾液自然流出1~2mL,收集在洁净的试管或小烧杯内,置冰冻保存, 做好标记。 5.3.2 唾液斑提取,按5.3.1法将提取的唾液用纱布吸敷后自然晾干。 唾液供者清水漱口后取5×5cm2纱布块放入口中待其浸湿后取出晾干, 装入物证袋。 5.3.3 烟蒂唾液斑提取:发现可疑、与案件有关的烟蒂均应用镊子 提取,按不同提取部位分别装入物证袋,做好标记。 5.3.4 对可疑的用于堵嘴的手帕或衣物等均应整件提取,如有湿润 部位应用彩色笔标出部位,晾干后包装。大件衣物可以剪下可疑部位并 取附近处空白,做好标记。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1.4 质地松软的载体如沙灰墙、泥土中的血痕的提取:将血痕尽 量全部提取并尽可能少混带载体物质。如沙灰墙上的血痕只能刮下送 检,刮下的时候应尽量将全部血痕刮下不混或少混沙灰;同时需在附 近提取空白沙灰检材一并送检。泥土上血痕尽量挖出带血的完整土块, 勿使土块破碎,包装勿挤压冲撞。 5.1.5 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取,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 硬载体上的血痕提取法提取血痕,记录提取部位并提取空白检材一并 送检。 5.1.6 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表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 移提取;如在指甲缝中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无血的 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的血痕可连同头发剪下。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PPT课件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PPT课件
第2页/共44页
第一节 概述
• 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 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第3页/共44页
• 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 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 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 呕吐物。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简称检材)。
• 5.1.5 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 取,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硬载体上的血痕提 取法提取血痕,记第录23页提/共取44页部位并提取空白检
• 5.1.6 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 表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移提取;如在指甲 缝中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 无血的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 的血痕可连同头发剪下。
第24页/共44页
• 5.1.10 冰雪上血痕,提取带血的冰雪块,放在纱布上待其融化,干燥。 • 5.1.11 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5cm2(血
液3mL);对于酶型或血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月内送检,血痕量应不少 于1cm2。 • 5.1.12 在发生案件现场留有尚未干固的血迹,可取少量血迹加入生理盐 水中以便提取血细胞。
第11页/共44页
• (三)唾液斑 • 唾液斑常见于现场遗留的烟头、烟斗、口
香糖、瓜子壳、吸管、饮料容器、咬痕、牙 签、牙刷和信封口与邮票背面等处,肉眼观 察没有明显特征,不易发现,可将可疑物品 送实验室检验。 • (四)皮肤及其他脏器组织碎块 • 在斗殴、凶杀等暴力犯罪案件中,可在被 害人或涉案人员指甲缝中发现对方的皮肤组 织,也可在凶器、致伤工具上发现伤者的组 织脏器碎块。交通事故中可在交通工具上发 现死、伤者的组织脏器碎块。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2.3 野外强奸现场的精斑常遗留在树或取精斑遗留处的枝段送检,遗留在土地上 的按遗留在土地上的血痕的提取方法提取。 5.2.4 遗留在较硬载体上的精斑提取法与血痕提取法相同。 5.2.5 涉嫌强奸的案件在送检精斑时需提取被害人、嫌疑人及有 关人员(丈夫)等的唾液一并送检。提取唾液的方法是令被提取人用清 水漱口后将一小块(5×5cm2即可)纱布放入口中,待其被唾液浸透 后取出,阴凉处晾干,记录姓名,送检。 5.2.6 可疑口交或鸡奸案件的活体和尸体均用纱布块擦拭口腔或 直肠由浅到深分段提取,阴凉处晾干,装入标准的物证袋内。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 169-1997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二所法医物证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崔家贵、黄力力。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 法医物证检验。 2 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 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 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 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1.11 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 5cm2(血液3mL);对于酶型或血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月内送检, 血痕量应不少于1cm2。 5.1.12 在发生案件现场留有尚未干固的血迹,可取少量血迹加入 生理盐水中以便提取血细胞。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1.4 质地松软的载体如沙灰墙、泥土中的血痕的提取:将血痕尽 量全部提取并尽可能少混带载体物质。如沙灰墙上的血痕只能刮下送 检,刮下的时候应尽量将全部血痕刮下不混或少混沙灰;同时需在附 近提取空白沙灰检材一并送检。泥土上血痕尽量挖出带血的完整土块, 勿使土块破碎,包装勿挤压冲撞。 5.1.5 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取,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 硬载体上的血痕提取法提取血痕,记录提取部位并提取空白检材一并 送检。 5.1.6 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表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 移提取;如在指甲缝中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无血的 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的血痕可连同头发剪下。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公安部)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公安部)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公安部)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二所法医物证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崔家贵、黄力力。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2 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

3 术语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

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称检材)。

4 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4.1 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

4.2 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4.3 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作好标记和编号。

4.4 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

4.5 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剪、镊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检材。

4.6 凡是从各种载体上提取的检材,均应提取检材附近的空白材料。

4.7 提取的新鲜体液保留部分尽快检验,其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保存。

4.8 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加热烘干。

4. 9 提取的检材在包装和携带运送过程中应避免互相磨擦、冲撞及失落,易碎检材防止挤压和震动,易散失的检材严密包装。

第十一章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第十一章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5.1.3 光滑水泥地面、铁木器具、漆面上、玻璃上、 陶瓷、塑料、光洁的金属物品等质地致密的载 体上的血痕检材除附在较小、易于提取的物品 上可以整件包装送检,否则均需要擦拭或刮取。 擦拭方法是根据血量的多少,准备适当大小的 纱布块或纱线,用蒸馏水浸润(不要留多余水分) 后仔细擦拭血痕,将血痕全部转移至纱布块(线) 上,阴凉处晾干。记录提取部位后包装送检, 并同时在血痕附近的空白载体上用同样的方法 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

5.1.10 冰雪上血痕,提取带血的冰雪
块,放在纱布上待其融化,干燥。 5.1.11 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 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5cm2(血液3mL); 对于酶型或血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 月内送检,血痕量应不少于1cm2。 5.1.12 在发生案件现场留有尚未干固 的血迹,可取少量血迹加入生理盐水中 以便提取血细胞。

二、检材的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 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 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强制标准。
黄静案 根据《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 取、保存与送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 安机关应对案发现场遗留的黄静生前所穿的内 衣裤物证检材依法进行提取、保存与送检。令 人遗憾的是,公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 取、保存与送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 安机关应对案发后姜俊武的阴茎及所穿的内裤 进行细胞学等检查,并对该内衣裤物证检材依 法进行提取、保存与送检。令人遗憾的是,公 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第一节 概述
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
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 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物证的提取与送检课件

物证的提取与送检课件
重点部位
路 径 和 出 入 口
罪 犯 出 入 现 场 的
物 及 周 围
作 案 的 目 的
作 关案 遗工 留具 物和

物 品 变 动 处
或犯 隐罪 蔽分 的子 地藏 点身
尸 体 检 验
6
物证提取、包装应遵循的原则
物证的采
取必须具
一 有确实性、
充分性和 合法性
确实性—所采取的一定是物 证,而不是单纯的物质实体
23
物证采集的方法
3.纤维:夹取或粘取 4.油脂、涂料:吸管吸取或棉球擦取 5.射击烟晕或电击处微量金属:酒精棉
球擦拭或胶纸粘取,然后装入标本瓶子 或贴于表面皿 6.衣服、帽子上油斑等附着物提取:塑 料薄膜保护法、抖落法、剪取或切取法
24
25
常见物证的提取方法

26
一、常见生活用品的提取
5.对于不同部位提取的检材或同一部位 提取的不同检材,应分别包装、标明。
63
物证的送检
1.由了解案情的人送检,实行逐级送检 2.储运、送检途中,应防止物证和样本损坏 3.送检人应随身携带委托公函,注明有关情况 4.交接检材时应列样品清单,查看封口、包装
是否破损,检材是否污染、变质 5.根据检材情况和自身实验室条件,对方决定
28
三、油漆、涂料、油脂斑痕或 金属残渣的提取
1、首先在痕迹检验的基础上确定取样部 位。
2、不能只取表层漆,应将包括腻子和底 漆在内的所有漆层均匀取下。
3、应用洁净的刀片刮取,放入标准物证 袋或玻璃瓶中保存,拍照并记录物证的 来源位置,并注意提取空白样本检材。
29
四、涉枪案件中射击残留物的 提取
21
接触头部射击的星芒状枪弹创射入口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方法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方法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方法【1996-7-25批准】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河南医科大学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高金才、王乃斌、李力宏、闫红涛、李家陶。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病理学检验检材的剖验提取、固定、固定液选择及配制以及检材的包装、送检的方法和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的病理学检验。

2 总则在法医病理学组织细胞检验、组织化学检验、免疫荧光及超微结构等项检验中,检材的提取、固定、送检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送检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复核和法医病理学的发展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要求、方法和步骤3.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要求详细了解记录: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业、生前健康状况、详细案情及死亡过程和症状,提取住院病历或门诊治疗情况和详细的现场勘验情况。

3.2 为了保证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要求:组织细胞学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死亡后48h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冬季不超过72h,春秋季不超过48h,夏季不超过24h。

存放在冷箱内的尸体不超过72h,冰柜内保存结冰的尸体96h,最长时间不过一周。

免疫组织化学、电镜等项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12~24h以内进行。

3.3 剖验时要详细检查、记录拍照尸表损伤病变和剖验脏器的表面、切面的损伤和病变,记录损伤和病变的部位、数量、形态、大小、范围、色泽、硬度等情况(大小以厘米表示)。

脏器剖验检查的原则是:实质性脏器主要注意检查表面和切面损伤和病变;空腔性脏器主要注意检查浆膜和粘膜有无损伤和病变、管壁有无增厚及狭窄等。

3.4 尸表损伤和病变检材提取的方法和要求3.4.1 颈部损伤检材提取的方法:经详细的检验记录拍照后“T”字形切开胸腹腔,按照尸体解剖规定的方法开颅。

法医物证[整理版]

法医物证[整理版]

血痕检验(血型)
ABO血型为例:1901年,,,,,Landsteiner发现ABO血型以来,目前红细 血型,,,,,,,,,,已有,,,,,,,,,,20多个系统、400多个抗原。 ---------------------------------------------------------型,,,,,,,,,,,,,,,,,,,,,,,,,,,,,,红细胞上抗原,,,,,,,,,,,,,,,,,,,,,,,,,血清中抗 ,,,,,,,,,,,,,,,,,,,,,,,,,基因型 ,,,,,,,,,,,,,,,,,,,,,,,,,,,,,,,,,,,,,,,,,,,,,,,,,,,,,,a,,,,,,,,,,,,,,,,,,,,,,,,,,,,,,,,,,,,,,,,,,,,,,,,,,,,,,,,,,,,,,, ,,,,,,,,,,,,,,,,,,,,,,,,,,,,,,,,,,,,,,,,,,,,,,,,,,,,,,,,,, ,,,,,b,,,,,,,,,,,,,,,,,,,,,,,,,,,,,,,,,,,,,,,,,,,,,,,,,,,,,,,,,,,,,,,,,aa,,,,,ao ,,,,,,,,,,,,,,,,,,,,,,,,,,,,,,,,,,,,,,,,,,,,,,,,,,,,,b,,,,,,,,,,,,,,,,,,,,,,,,,,,,,,,,,,,,,,,,,,,,,,,,,,,,,,,,,,,,,,, ,,,,,,,,,,,,,,,,,,,,,,,,,,,,,,,,,,,,,,,,,,,,,,,,,,,,,,,,,,,,,,,抗 ,,,,,,,,,,,,,,,,,,,,,,,,,,,,,,,,,,,,,,,,,,,,,,,,,,,,,,,,,,,,,,,,,,,bb,,,,,,,,,,bo B,,,,,,,,,,,,,,,,,,,,,,,,,,,,,,,,,,,,,,,,ab,,,,,,,,,,,,,,,,,,,,,,,,,,,,,,,,,,,,,,,,,,,,,,,,,,,,,,,,,,,,,,,,,,,,,,,,,, ,,,,,,,,,,,,,,,,,,,,,,,,,,,,,,,,,,,,,,,,,,,,,,,(,,,,,,,,,,,,,,,,,,,,,,,,,,,,,,,,,,,,,,,,,,,,,,,,,,,,,,,,,,,,,,,,,,,,,,,,,,,,,ab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9 羊水、恶露提取 可疑留有羊水和恶露的衣裤、被褥等,其内裤可以整件 提取;棉衣和被褥可以剪下有斑迹部位10×10cm,并 取空白材料,标记部位,晾干送检。 5.10 乳汁斑提取 对可疑有乳汁斑的衣服整件提取或剪下斑迹部位 10×10cm,并剪下无斑迹对照,标记装入物证袋送检。
4 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
4.1 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 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 4.2 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 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4.3 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 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作好标记和编号。 4.4 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 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 取人;保存方法。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7 软、硬组织提取 5.7.1 离体的人体小块内脏或肌肉皮肤等均应整块提取,分别装入 洁净的试管或瓶内,冷冻存放做好标记。干燥的小块组织可装入纸袋, 低温存放;大块组织可切下30g重的检材送检,其余部分冻存。 5.7.2 粘附有灰、土、油迹等小块软组织应同时提取粘附的空白物 做对照检验用。 5.7.3 附有软组织的小骨片可连同软组织一并提取,冷冻存放。 5.7.4 对发现较多的白骨骼,可全部提取,装入洁净的塑料袋或木 箱内,喷洒消毒防腐剂。取其中长骨和扁骨各一块送检测定骨血型, 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送检不同部位骨路;其他骨在干燥的环境中保存。 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虫咀或霉变。 5.7.5 如有牙齿可全部提取,取尖齿检验血型。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6 粪便的提取 5.6.1 遗留在织物及小件物品上的粪便均可以整件或将 部分剪下送检,提取方法与遗留在相同载体上的血痕的提取 相同。 5.6.2 遗留在地上的粪便,完全风干的可提取50g用纸 包装送检;较新鲜的未干的粪便可装入干净瓶中在冷环境下 送检。 5.6.3 在凶杀案现场提取到粪便时,对该案的被害尸体 应提取粪便。解剖时提取肠内容物或尸检时经肛门提取 30~50g粪便,装入干净的小烧杯内冷冻保存。

第11章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与送检

第11章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与送检

1.戴手套,持洁净器具。 2.整件提取、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剪 切、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载体 不易提取(刮削、擦拭、吸敷、浸泡 等方法提取)、空白对照。 3.新鲜检材尽快检验,还应制成纱布斑 痕(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 4.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保存或浸泡于 75%乙醇中。
注意事项:
在提取检材过程中,可能导致 现场物件的损坏。 法医现场勘查人员应当熟悉现 场勘查,物品扣押,物证提取、保 存、移送、返还有关的法律法规内 容。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完善相关 法律手续。
四.检验程序和要求
1.实验室检验鉴定人员:委托书,判断能 否满足送检单位的检验鉴定目的,疑难 (检材量较少、委托项目欠合理) 2.安排检测方法:节约检材,每个检材都 应尽量留下足够多的备份并妥善保存, 以备复验或再鉴定时使用 3.鉴定报告书:书写格式
整个过程:发现-提取-保存-送检-检验 注意问题
4
法医物证检材的正确提取及保存方法: 1.一般规则 2.凶杀案件法医物证的提取与保存 3.性犯罪案件法医物证的提取与保存 4.交通事故案件法医物证的提取与保存 5.软、硬组织的提取与保存 6.毛发的提取与保存
思考题:
1.尽量写出更多生物检材的种类和现场附着 物? 2.不同生物检材的提取和保存方法? 3.试述法医物证检材检验程序和要求? 不同生物检材:血液、精液、唾液、毛发、组织
(一) 血液
1.活体血样:肘V、指尖 2.尸体血液:心血、未
腐败的尸体组织
3.在现场发现的血液
(一)新鲜血液
(二)血痕 (三)精液斑
(四)唾液(斑) (五)毛发、组织器官 (六)其它
第四节 检材包装、保存与送检
一. 检材包装
1.每件检材必须单独包装 2.包装应结实、牢固,洁净 3.斑痕置于纸袋(常用牛皮纸袋、信封等)中, 而不能放塑料袋中保存。血液等液体检材置针 管、试管、塑料离心管中。组织块放置有75% 乙醇的瓶(如广口瓶、临时水杯等)中。 4.包装上分别标注案件编号,提取地点及时间, 提取方法,样品名称,数量,保存方法,采集 人等内容。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方法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方法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方法【1996-7-25批准】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河南医科大学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高金才、王乃斌、李力宏、闫红涛、李家陶。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病理学检验检材的剖验提取、固定、固定液选择及配制以及检材的包装、送检的方法和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的病理学检验。

2 总则在法医病理学组织细胞检验、组织化学检验、免疫荧光及超微结构等项检验中,检材的提取、固定、送检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送检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复核和法医病理学的发展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要求、方法和步骤3.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要求详细了解记录: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业、生前健康状况、详细案情及死亡过程和症状,提取住院病历或门诊治疗情况和详细的现场勘验情况。

3.2 为了保证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要求:组织细胞学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死亡后48h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冬季不超过72h,春秋季不超过48h,夏季不超过24h。

存放在冷箱内的尸体不超过72h,冰柜内保存结冰的尸体96h,最长时间不过一周。

免疫组织化学、电镜等项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12~24h以内进行。

3.3 剖验时要详细检查、记录拍照尸表损伤病变和剖验脏器的表面、切面的损伤和病变,记录损伤和病变的部位、数量、形态、大小、范围、色泽、硬度等情况(大小以厘米表示)。

脏器剖验检查的原则是:实质性脏器主要注意检查表面和切面损伤和病变;空腔性脏器主要注意检查浆膜和粘膜有无损伤和病变、管壁有无增厚及狭窄等。

3.4 尸表损伤和病变检材提取的方法和要求3.4.1 颈部损伤检材提取的方法:经详细的检验记录拍照后“T”字形切开胸腹腔,按照尸体解剖规定的方法开颅。

法医物证[整理版]

法医物证[整理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
二、包装:分别包装、编号记录、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三、送检:现场立即检验; ,,,,,,,,,,,,,,,,,,,,,,,,,,,,,,,,,,,,,,,,,,,,,,,,,,,,,,,,,,,,,,,,,,,,,,,,,,,,,,,,,,,,,,,,,,,,,,,,,,,,或装入消毒 干净试管、密封、置冰壶内送检 ,,,,,,,,,,,,,,,,,,,,,,,,,,,,,,,,,,,,,,,,,,,,,,,,,,,,,,,,,,,,,,,,,,,,,,,,,,,,,,,,,,,,,,,,,,,,,,,,,,,,短时不能送 检或需寄送外地的----用干净纱布或 ,,,,,,,,,,,,,,,,,,,,,,,,,,,,,,,,,,,,,,,,,,,,,,,,,,,,,,,,,,,,,,,,,,,,,,,,,,,,,,,,,,,,,,,,,,,,,,,,,,,,滤纸粘附血 液制成血痕,自然干燥后送检。 ,,,,,,,,,,,,,,,,,,,,,,,,,,,,,,,,,,,,,,,,,,,,,,,,,,,,,,,,,,,,,,,,,,,,,,,,,,,,,,,,,,,,,,,,,,,,,,,(一定凉干, 因潮湿发霉腐败破坏检材/细菌含 ,,,,,,,,,,,,,,,,,,,,,,,,,,,,,,,,,,,,,,,,,,,,,,,,,,,,,,,,,,,,,,,,,,,,,,,,,,,,,,,,,,,,,,,,,,,,,,,,,,,,,,,,,,,,,,,,,,,有 血型物质) 寄送时应有公函,并附有说明,包括: ,,,,,,,,,,,,,,,,,,,,,,,,,,,,,,,,,,,,,,,,(1)送检单位 ,,,,,,,,,,,,,,,,,,,,,,,,,,,,,,,,,,,,,,,,(2)送检物品清单 ,,,,,,,,,,,,,,,,,,,,,,,,,,,,,,,,,,,,,,,,(3)案情摘要

第十一章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第十一章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 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 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 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 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5.1.2 树叶、草叶、禾杆等小件载体上附着的血痕均 可以整件(应有空白处)提取送检。较大的木质 类载体上的血痕,可根据载体的情况采取切削 薄片状部分或锯掉端、角处等方法提取有血部 位的检材。
第二节 检材的特点
法医物证检材包括人体各种体液与组织, 具有容易变性、变质、降解和腐败的特 点。
第三节 检材的发现和提取
一、检材的发现
现场勘查过程中,全面仔细搜寻检材非常重要。 发现检材,第一时间原位拍照或拍摄录像资料, 结合测量、绘图等手段详细记录现场原始状态。 在进行详细记录后,方可移动和提取检材。 应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和仔细。 要注意改善照明条件,仔细观察拐角、缝隙等 隐蔽部位。
第一节 概述
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 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 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 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 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 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 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 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 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 材(简称检材)。
第十一章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 取、包装和送检
目的要求: 目的要求: 一、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概念、类型及 特点。 二、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 包装、保存和送检的原则与方法。 三、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基 本要求。
目的和要求: 目的和要求: 一、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概念、类型及 特点。 二、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 包装、保存和送检的原则与方法。 三、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基 本要求。

第十一章生物性检材

第十一章生物性检材

三、确证试验 确证试验( conclusive test)的目的是证明检材是血 痕。预试验阳性的检材并非都是血痕,故证试验是要 证明预试验阳性的检材是血痕。血痕确证试验检测的 是血红蛋白或其衍生物。确证试验阳性,表明检材中 含有血红蛋白或其衍生物,可以判断为因痕。 确证试验灵敏度一般都不太高,霉菌生长、细菌污 染、洗涤、日晒后的血痕,确证试验往往呈阴性反应。 常 用 的 确 证 试 验 方 法 有 血 色 原 结 晶 试 验 (hemochromogen crystal test),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 (hemin crystal test),显微分光镜检查及显微镜下查 找血细胞等。其中以结晶试验使用最多。
一、内眼检查 内眼检查主要观察血痕的数量、分布、位置、大小、 形状、范围、色泽、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现场 其他物品的相互关系等,以推测案件的性质、发案时 间、案件发生的过程、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搏斗情 况、位置关系、尸体被移动情况、加害方式、以及加 害人的行踪等。帮助调查人员重构案件的发生过程。 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2.精斑 精斑可附着于衣裤、被褥、手帕、草纸和 草席等处,也可附着在被害人腹壁、大腿和阴毛上。 精斑的形状不规则,在白色布上呈黄色类似浆糊斑, 在有色布上,浓精斑呈灰白色结痂状,稀薄时不易发 现。用紫外线照射,精斑能发出银白色带淡紫晕的荧 光,此时可用笔将范围画出,以备进一步检验。 3.毛发 毛发常受外力打击拔脱,也可自然脱落。 常见于地面、草丛、家具、被褥以及凶器上,也可见 于死者手中、口中和衣服上,因案件性质而异。如强 奸案件,应注意被害人内衣、外阴部和大腿间;盗窃 案件要留意罪犯来去的通道或门窗上有无毛发遗落。
2.血痕 (1)对有血痕的小件物品(衣服、鞋帽、刀、斧、 石头、棍棒、家具)要整件提取,晾干后,分别用纸 袋包装,不能只取有斑痕部分。 ( 2)血痕如附着于可剪切的大件物品,如地毯上, 可连同邻近无血痕处剪取部分血痕。 ( 3)大件、沉重、固定或不易携带的物件(床桌、 门板、玻璃、地板或墙壁)上的血痕,可用利刀刮取, 置于干净瓶内,同时刮取血痕周围基质作对照。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2 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

3 术语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

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称检材)。

4 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4.1 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

4.2 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4.3 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作好标记和编号。

4.4 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

4.5 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剪、镊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检材。

4.6 凡是从各种载体上提取的检材,均应提取检材附近的空白材料。

4.7 提取的新鲜体液保留部分尽快检验,其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保存。

4.8 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加热烘干。

4. 9 提取的检材在包装和携带运送过程中应避免互相磨擦、冲撞及失落,易碎检材防止挤压和震动,易散失的检材严密包装。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静案 根据《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黄静死 亡的时间进行法定的科学鉴定。令人遗憾的是, 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7月2日出 具的(2004)第066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 心法医学鉴定书》确认,黄静于2003年2月24 日凌晨三时死亡,从而也就确认黄静死亡时, 姜俊武就在案发现场。

5.2.5 涉嫌强奸的案件在送检精斑时需
提取被害人、嫌疑人及有关人员(丈夫)等 的唾液一并送检。提取唾液的方法是令 被提取人用清水漱口后将一小块 (5×5cm2即可)纱布放入口中,待其被唾 液浸透后取出,阴凉处晾干,记录姓名, 送检。 5.2.7 对强奸案的嫌疑人可以用湿润纱 布或棉拭子擦拭阴茎或少量生理盐水冲 洗阴茎,(洗液收集在广口瓶内或用纱布 吸敷干燥)装入物证袋。
(三)唾液斑 唾液斑常见于现场遗留的烟头、烟斗、口香 糖、瓜子壳、吸管、饮料容器、咬痕、牙签、 牙刷和信封口与邮票背面等处,肉眼观察没有 明显特征,不易发现,可将可疑物品送实验室 检验。 (四)皮肤及其他脏器组织碎块 在斗殴、凶杀等暴力犯罪案件中,可在被害 人或涉案人员指甲缝中发现对方的皮肤组织, 也可在凶器、致伤工具上发现伤者的组织脏器 碎块。交通事故中可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死、伤 者的组织脏器碎块。
5.2 精斑的提取 5.2.1 衣物、被褥等各种织物及卫生纸上遗 留的可疑精斑提取的方法与相同载体上血痕的 提取相一致。注意做好记录并提取空白检材。 5.2.2 被害人阴道内外的精斑的提取一般用 纱布块(也可以使用棉球)擦取。纱布块不要太 大,提取时需注意先外后内,分段提取。先擦 拭外阴部的斑迹,阴道内由外向内直至后官窿 部位分三段用纱布吸敷检材。检材提取后于阴 凉处晾干,做好记录后送检。也可以用刮板或 玻片刮取流出的精液,自然晾干。棉球提取的 阴道内精液也可涂在洁净玻片上晾干,做好标 记后送检。在医院冲洗阴道时应收集最初的洗 液,装入洁净瓶内,经纱布吸干备检。

二、检材的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 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 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强制标准。
黄静案 根据《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 取、保存与送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 安机关应对案发现场遗留的黄静生前所穿的内 衣裤物证检材依法进行提取、保存与送检。令 人遗憾的是,公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 取、保存与送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 安机关应对案发后姜俊武的阴茎及所穿的内裤 进行细胞学等检查,并对该内衣裤物证检材依 法进行提取、保存与送检。令人遗憾的是,公 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黄静案 根据《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 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案发后黄静生前的体检 表等档案资料证据在第一时间予以封存及保全。 令人遗憾的是,公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 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尸检解剖提取的黄静心 脏器官检材妥善保存、保管。令人遗憾的是, 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
物证检验的基本过程包括从发现检材到
检验、做出鉴定结论的全过程,主要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在案件勘查 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完成,通过对案件发 生现场,犯罪嫌疑人住所、活动场所、 衣物、用品等进行勘查,对发现的检材 进行观察、记录、拍照、录像并制定恰 当的采集、保存方案。
第二阶段为实验室检验鉴定,这一阶段

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 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 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 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 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5.1.2 树叶、草叶、禾杆等小件载体上附着的血痕均 可以整件(应有空白处)提取送检。较大的木质 类载体上的血痕,可根据载体的情况采取切削 薄片状部分或锯掉端、角处等方法提取有血部 位的检材。

5.1.3 光滑水泥地面、铁木器具、漆面上、玻璃上、 陶瓷、塑料、光洁的金属物品等质地致密的载 体上的血痕检材除附在较小、易于提取的物品 上可以整件包装送检,否则均需要擦拭或刮取。 擦拭方法是根据血量的多少,准备适当大小的 纱布块或纱线,用蒸馏水浸润(不要留多余水分) 后仔细擦拭血痕,将血痕全部转移至纱布块(线) 上,阴凉处晾干。记录提取部位后包装送检, 并同时在血痕附近的空白载体上用同样的方法 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

5.1.6 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表 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移提取;如在指甲缝中 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无血的 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的血痕可 连同头发剪下。 5.1.7 有关人员的对照血样的提取,可从耳 垂、指尖或静脉取血0.2mL,装入消毒试管内 并加少量生理盐水,做好标签;同时取0.2mL 血液直接涂于干净纱布上,阴凉处晾干做好标 签后送检。 5.1.8 在尸检时提取尸体血样,未腐败尸体 取心腔血,腐败尸体取末梢静脉血3~5mL, 装入消毒试管内;同时提取血液1~2mL涂在 纱布上制成血斑。

5.1.4 质地松软的载体如沙灰墙、泥土中的 血痕的提取:将血痕尽量全部提取并尽可能少 混带载体物质。如沙灰墙上的血痕只能刮下送 检,刮下的时候应尽量将全部血痕刮下不混或 少混沙灰;同时需在附近提取空白沙灰检材一 并送检。泥土上血痕尽量挖出带血的完整土块, 勿使土块破碎,包装勿挤压冲撞。 5.1.5 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取, 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硬载体上的血痕提取法提 取血痕,记录提取部位并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 检。
是对现场收集的可疑样品及举证需要的 参考样品进行检验,重点解决个体识别, 即判断现场采集的法医物证检材来自何 人。
第二节 检材的特点
法医物证检材包括人体各种体液与组织,
具有容易变性、变质、降解和腐败的特 点。
第三节 检材的发现和提取
一、检材的发现


现场勘查过程中,全面仔细搜寻检材非常重要。 发现检材,第一时间原位拍照或拍摄录像资料, 结合测量、绘图等手段详细记录现场原始状态。 在进行详细记录后,方可移动和提取检材。 应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和仔细。 要注意改善照明条件,仔细观察拐角、缝隙等 隐蔽部位。

黄静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 查规则》的规定,就黄静裸死案而言,公安机 关“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 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黄静是 否死于机械性窒息进行现场勘查,应对黄静全 身特有的抵抗伤、搏斗伤、外来暴力伤痕迹进 行明确诊断。而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应作 为而不作为。
第一节 概述
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
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 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
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 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 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 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 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 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 材(简称检材)。
Edmond Locard
“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
每一名刑事罪犯都会把某种东西带到犯
罪现场,也会把某种东西带离犯罪现场。 “睁大眼睛,闭上嘴巴,双手插袋”。 考古学观念对现场勘查很有用。 寻找不应该出现在现场的东西。

(一)血痕 薄层血痕,为褐色斑痕,局部量大的血痕形 成暗褐色血痂。血痕常可见于现场地面、墙面、 墙角、家具、衣服、鞋袜、被褥、蚊帐、凶器、 石块、砖头、泥土、木棒、工具、窗台、窗玻 璃、门把手、水龙头开关、植物叶茎表面、头 发、指甲缝等处。对于作案人处理过的现场, 应特别注意观察家具脚、缝隙,家具下的地面, 家具挡住的墙角,木板缝隙,垃圾桶内外壁、 桶底,照明不好的地面,墙面等地方。仔细观 察现场和嫌疑人住所找到的各种刀具、工具的 凹槽、缝隙,鞋底和鞋面缝隙。对交通肇事逃 逸的车辆,仔细观察轮胎、车底盘、挡泥板、 撞击变形处附近等隐蔽部位。

(五)毛发 毛发本身可自然脱落,也常在案件发生过程 中被外力拔脱。毛发呈细丝状,当环境中存在 形态类似物或毛发存在部位颜色与毛发接近时, 发现毛发比较困难。在暴力犯罪案件,毛发常 遗留在案发现场地面、床褥、家具、凶器等处, 也可见于受害人手中。强奸案件中,毛发多见 于现场床褥、沙发,及受害人阴部、内裤、外 阴和大腿间。盗窃案件则常见于窗、门等进出 通道上。蒙面抢劫案件,用于蒙面的套头用品 中常能发现毛发。在寻找毛发时,良好的照明 条件更有利于发现毛发。

5.1.10 冰雪上血痕,提取带血的冰雪
块,放在纱布上待其融化,干燥。 5.1.11 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 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5cm2(血液3mL); 对于酶型或血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 月内送检,血痕量应不少于1cm2。 5.1.12 在发生案件现场留有尚未干固 的血迹,可取少量血迹加入生理盐水中 以便提取血细胞。
第十一章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 取、包装和送检
目的要求:
一、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概念、类型及
特点。 二、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 包装、保存和送检的原则与方法。 三、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基 本要求。
目的和要求:
一、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概念、类型及
特点。 二、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 包装、保存和送检的原则与方法。 三、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基 本要求。



黄静案 根据《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 -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50-1996机械性 窒息尸体检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应 对黄静尸体检验坚持“三结合”的原则(必须与现场 勘查相结合;必须与特有的暴力损伤痕迹相结合;必 须与全身系统剖验相结合的原则)来鉴定死亡原因及 死亡性质。而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 为(即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且先后用《GA/T170- 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中的风湿性心脏病猝死、冠 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猝死、肺梗死猝死来轮番解释 死亡原因,严重违反了尸体检验必须坚持的“三结合” 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